书城社会科学青少年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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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未成年人的品行障碍及矫正(5)

根据近几年的情况分析,在青少年偷窃中,中学生偷窃为数不少。应当说,许多中学生的偷窃都是小偷小摸,有的既构不成犯罪,也谈不上治安处罚,都是属于轻微的。但也有少数中学生的偷窃行为是严重的,甚至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比如,南京市有两个中等技校的学生,结伙入室盗窃,一次就偷了国库券、债券、金饰等价值7000多元的财物,被人民法院判处徒刑。两个中学生堕落成为罪犯,这是多么可悲可叹的事啊!

所以,轻微的偷窃行为与要受刑罚制裁的盗窃犯之间,是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的,小偷小摸的人可以发展成为盗窃犯。现实生活中,许多盗窃犯在铁窗下忏悔时,往往回忆到少年时代做学生时的偷窃劣迹。如果没有偷窃劣迹的影响,或者已经改掉了偷窃行为,以后可能就不会沦为盗窃犯了,真是后悔莫及。同时,在进行偷窃,到底是小偷小摸还是盗窃犯罪,最终是由危害结果的大小来决定的。“肮脏的手”想伸进他人的口袋偷些零用钱,可一下偷到了几万元的存折,这就够上盗窃罪的标准了。因此,对有些中学生的小偷小摸行为,是不能等闲视之的。

通常,中学生偷窃的是公私财物。往往包括少量钱财、自行车、钢笔、手表、玩具、图书、食品、小商品、衣服鞋帽等。偷窃所得物品,一是变换成钱后就花掉,二是占为己有,三是随手抛弃,以为丢了无所谓。

从偷窃的对象来看,有些青少年偷自己家里的东西。这往往是被父母从小溺爱惯了的,喜欢乱花钱,大手大脚,当钱不够他挥霍时,就偷拿父母的钱去用,或把家中物品拿出去变卖钱财,以为偷自己家里东西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还有些青少年偷学校里的财物。较普遍的是偷社会上的,有偷邻居家的,以及在商店、车站、电影院、公交车上、饭店、厕所等场所行窃的。应当说,偷窃社会上的财物的严重性更大一些。

青少年偷窃行为是一种秘密窃取的方式,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顺手牵羊”式的,本来事先并无计划,只是在外界情景诱惑下,激发了偷窃的动机,立即实施了偷窃行为。例如,某中学生走过一家商店,看见许多人正在选购旅游鞋,发现秩序较乱,有机可乘,而且又是自己喜欢的旅游鞋,于是他拿了一双,偷偷地放在自己的书包里,然后溜走。又如,另外一位中学生在回家的路上,不定期看见有门前晒衣服,而且无人看管,该少年顿生贪念,走过去时随手拿了一件衣服。我们说,这种偷窃发生在存在偷窃机会的条件下,似乎是外界的机会诱发了偷窃行为的发生,但究其根本,主要是内部的不良心理品质发生偷窃行为的基础。假如,具有良好心理品质的少年学生,面对上述两种情景,可以说是根本不会产生邪念的。还有一种青少年偷窃方式是事先有计划的,是主动地寻找行窃的对象和场合。相比之下,这种事先有计划的偷窃更为恶劣,反映了自身品行障碍的严重性。

青少年偷窃行为,有单独进行的,也有两个以上合伙进行的,应该讲,合伙行窃比单独行窃的危害性要更大。因为合伙行窃是有商量的,互相打气,共同设计,增加了干坏事的胆子;同时,互相配合,偷窃容易得手,所造成的损害也要大一些。在这种合伙盗窃的过程中,相互影响,彼此感染,他们的品行更加堕落了。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有的中学生是在坏人的教唆下去进行偷窃的。教唆者常常以利诱或威胁的方法,来促使不懂世事的中学生去偷东西。例如,有的沾上赌博坏习惯的中学生,输了钱又无力偿还,被债主催逼无奈,受唆使去偷财物来还赌债。开始时,这种学生并非自愿去偷窃,但在利诱或被逼的情况下,一旦同意去偷就变成了自己的意愿,这是一个由被动到主动的发展过程。

二、心理分析

人的行为总是在心理支配下实行的。那么,青少年偷窃行为是受什么心理支配的呢?国内外的许多研究都表明,14岁至18岁的年龄段是偷窃行为的易发期。心理学家认为,幼年和童年发生偷窃行为,往往是由于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还没发育成熟所造成的,而青少年行窃就不一样了,比如中学生偷窃,这是非社会性的不良心理支配的结果。

青少年的偷窃行为与哪些心理因素有关呢?青少年偷窃行为是由错误的认识支配的。一些品德不良的中学生,他们认识特征的主要缺陷是自我中心突出,十分自私自利。虽然,家庭宠爱他们,给予他们优裕的物质生活,但是并不能满足他们贪婪的欲望,于是他们用偷窃的手段来满足自私的个人需要。在他们看来,“肮脏的手”实在太实惠,轻而易举地一伸手,得来的财物可以花,可能玩,既然得到的甜头,那就何必去管他人的苦头呢?这些行窃少年恰恰忘记了一条真理:在一切使人格堕落的不道德的品质之中,贪婪是最可恨、最可耻的。正如《伊索寓言》说的:有些人因为贪婪,想得到更多的东西,却把现在所有的也失掉了。

青少年偷窃行为与不良的情绪、情感联系在一起。有的青少年朋友可能会想,把他人的财物窃为己有,难道不可耻?难道会心安理得么?我们说,如果有这样的自尊心和同情心,就根本不可能去偷窃。相反,偷窃的青少年往往缺少正义感,他们乐意把自己的享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或者是根本就想不到他人受到的损害,情绪情感的低级庸俗、不稳定和冲动性与他们的错误认识是一致的,对青少年偷窃起了助长作用。

青少年偷窃动机,较普遍的一种是物质动机,这是由于物欲的驱使,往往是见了东西就眼红:想骑自行车,想弄零花钱,想去玩电子游戏机,想去看电影等等,满足物欲最简易、直接的办法就是以偷窃行为来达到目的。这里,往往是道德观念的堕落促使了自我控制能力的缺乏。下面的一个例子充分说明了此类情况。

王某,男,孤儿。原某中学高二学生,×年×月因偷窃,进了×区工读学校接受教育。王某出生没几天,其母私奔外出,致使孩子不知生母是谁。他1岁多时,父亲因盗窃罪被判徒刑10年。以后,孩子的生活由其爷爷、奶奶照顾。不料他5岁时,爷爷病故。当他读5年级时,奶奶又去世了,当时出狱不久的父亲再次因盗窃罪而入狱。从此,由居委会和学校照顾他的生活和学习,国家每月给予生活补助。学校和社会给他的温暖并没有抹去他心灵中的阴影,没有母爱,没有父爱,父亲的犯罪留给他的只是痛苦。以后,他进了初中,随着年龄增长带来了物质需要的增长,他的生活条件无法使欲望满足,道德力量的薄弱也无法使他控制住自己。于是,他开始走上了偷窃之路。

另外,自我显示的需要,也是青少年偷窃的一种动机。这是为了提高自己在伙伴中的地位。通常,在班级集体中要靠自己的学习成绩和其他方面的表现来提高自己的地位。然而在不良的少年团伙中,偷窃行为可以成为一种自我显示,使同伙对他另眼相看。

好奇心则是青少年偷窃的又一种动机,这使青少年偷窃行为带上游戏的色彩。“偷东西究竟有什么趣味?”“把他的东西偷走了,他会怎么办呢?”这种好奇心诱发不良少年去偷窃。

还有一种动机是为了发泄感情。比如,有的中学生的钢笔被他人偷了,心中十分不满,但又不知是谁偷走的,一气之下就偷了另一个同学的钢笔。这是一种挫折后的情绪反应,主要目的不一定是贪图什么财物,而是为了消除自己的不满情绪。这里,偷窃成了摆脱某种感情的行为方式,可以说是一种情感性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青少年偷窃动机容易受外界诱因的影响。外部世界的各种诱惑会很快引起他们的需要,使他们入魔似的,有时并不需要反复的考虑,就这样会神不知、鬼不觉地伸出了“肮脏的手”。

少年偷窃的行为带有秘密性的方式。偷窃行为手段,具有一定的智力性和技术性。如有一个18岁的高中生,他多次观察一家个体饭店老板总是下午2时左右午睡,根据这个时间规律,他一连三次悄悄地潜入饭店,从熟睡的老板身上取下钥匙开启抽屉,偷得钱后再把钥匙放回原处,共窃走380元。

另一个特点是青少年的偷窃行为具有感染性,易在模仿、暗示的作用下发生偷窃。例如,在某地的一所中学里,平时品德不良的学生较多,有一回发生一个学生偷窃的事情,由于校方开始的教育和制止很不得力,这样不久,其他班级有七八个品德不良的学生就受到感染,也跟着偷窃,以至形成学校偷窃团伙,使学校一时变得乌烟瘴气。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模仿是人类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通常,青少年的模仿能力特别强。心理学理论把暗示看作是在非对抗态度的条件下,用含蓄、间接的方法对人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影响,表现为使人接受一定的意见,按一定的方式去行动。从上面的例子可见,在存在偷窃行为而又制止不力的环境和气氛中,偷窃行为会产生连锁反应,有时候可能会一个感染一个。所以千万要防止出现这种危险倾向。

不良的习惯,对表示少年偷窃行为起着推动作用。有的中学生有爱吃零食、吸烟、玩游戏机的习惯,当他的钱不够花的时候,实在熬不住了,就会伸出“肮脏的手”去偷窃,以满足自己的习惯需要。

三、偷窃行为的矫正

(一)教育治疗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对于青少年偷窃行为,教育治疗也主要可以采取价值教育和法制教育两个措施。

价值教育就是通过价值辨别的方法,使有偷窃行为的中学生改变认识上的错误,能深刻认识偷窃行为的危害性,常有一些沾上偷窃行为的中学生,他们不以偷窃为耻,反而千方百计地美化自己,企图使自己的偷窃变得“合理化”,胡说什么“顺手拿来的怎能算偷”、“家里给我的钱太少不够花”、“我实在太喜欢这样东西了,就拿来了”、“我自己的东西先人家偷走了,我再去拿别人的嘛”等等,似乎他们是值得同情的。对偷窃行为的危害认识不清,就根本不可能改掉这种行为。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严肃帮助学生分析偷窃行为反映的是损人利己、极端自私的价值观。让他们真正明白偷窃行为的价值观到底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是美的还是丑的?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促使他们学会正确的评价,学会以正确的价值观来指导行为的选择,懂得错误的行为选择会付出很大的代价。应该看到,价值教育是矫正错误的价值观的一种有效方法,釜底抽薪,从转变错误的认识着手,这是一种根本性的矫正措施。

有偷窃行为的中学生常常缺乏遵纪守法的观念。因此,必须对他们加强法制教育,主要是针对偷窃行为从法制的角度进行分析,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克雷洛夫寓言中说:“守法和有良心的人,即使有迫切的需要也不会去偷窃,可是,即使把百万金元给了盗贼,也没法儿指望他从此不偷不盗。”这种法制教育应当把讲述法律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使他们了解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不可违反的特点。要告诫他们,法律是无情的,不改掉今天的小偷小摸,以后可能会变成盗窃罪犯,到那时候身败名裂,再后悔就来不及了。通过法制教育来加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同时明白法律的威慑力,让他们用法律来约束自己,这是教育治疗的又一良好措施。

(二)奖励与惩罚

心理学理论指出,对某种行为直接予以奖励与惩罚是行为矫正的一种方式。对于有偷窃行为的中学生,学校和家庭可以采取联合措施,当他们在一定时期内不发生偷窃行为时,就应予以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这就是正面强化法,鼓励他们继续保持不发生偷窃行为状态。另一种情况是,当他们在一定时期内又发生了偷窃行为,则应予以精神上的谴责、物质和活动方面的限制,目的在于抑制偷窃行为发生。要尽量减少惩罚的副作用,例如强烈的惩罚会使他们产生不良的情绪反应。所以,惩罚要注意适度。奖励与惩罚的使用,在学校、集体和家庭中,特别要注意集体气氛和环境的影响作用。如在家庭中,父母步调要一致,在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中,要防止老人的格外宠爱,同时也不要粗暴的打骂。奖励与惩罚要用得适时、用得巧妙,要讲究辩证法和艺术性,这样对于矫正偷窃行为就会具有实在的效用。

(三)示范法

示范法就是通过榜样的作用来矫正青少年偷窃行为。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曾经指出:“从最广义的教育来说,它是一个社会的过程。所有的人,所有的事物和现象,都在教育儿童,但其中最重要的是人。在人当中,父母和教师占首要的地位。”榜样具有形象性和感染性的特点。父母自身的行为是一种示范,父母良好的行为规范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同样,教师品行的良好典范是他们教育影响作用的前提。身不正,令不行。父母和教师品行方面的欠缺,就会大大降低他们的影响。对中学生的偷窃行为的矫正,同样需要父母和教师的品行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