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青少年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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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校园问题不容忽视(2)

为了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并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学校要掌握家长的有效联系方式。对于学生逃学、突发疾病、学生有不良行为、学生的考试成绩、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生安全受到其他同学或校外人员威胁、学生有自杀、自伤、精神疾病、伤害他人的明显征兆等事项,学校应该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与学生家长的联系情况要做有文字或录音记录。

重大情况报案制度这一制度对学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发生伤害事故,学校不仅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而且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案,例如发生火灾向消防局报案,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以便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减少损失、获取相关证据。

当然,维护校园安全,不仅仅是教师和学校的责任,全社会应当共同努力,从根本上防止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节教师应承担起校园中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责任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然而,近些年来,我们发现,有为数不少的教师没有履行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因此,以学校和教师为被告的侵权诉讼日渐增多,这些侵权行为伤害了未成年人年幼的心灵,成为他们健康成长的障碍。为此,我们大声疾呼:每一位教师应承担起校园中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责任。只有这样才无愧于教师是“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光荣称号。

一、问题的提出

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应该在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遗憾的是,在我国,就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发生的概率而言,并不因大中小城市生活水平的悬殊、城乡之间教育教学水平的不同而有差异。目前,在学校仍存在着打骂学生、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名誉权的不正常现象。比如,在学生脸上刻上“贼”字的有之;因学生未完成家庭作业,就用火钩子将该生面目烫伤三处的有之;当众侮辱学生是猪脑子的有之;翻看学生日记,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有之;对在校生高收费,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有之。这一切不能不令我们瞠目结舌,毛骨悚然。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压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破坏了正常的师生关系,同时也有损教师和学校的形象。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育人者而言,是教师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和教师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良好的师德所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有40.3%的学生曾被老师体罚过(罚站、罚跑),154%的学生曾被教师打过,在对教师的370份有效问卷中,有601%的教师认为本地区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学生的现象。这个数字的背后说明:①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②我国目前教师的法律素质亟待提高。

二、思路与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已颁布16个年头了,我国加入《儿童权益公约》也已15年了,我国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方面尽管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成绩功不可没,但现存的问题也是不容回避的,如果不能引起全社会,特别是未成年人成长学习的重要园地中的学校教师的高度重视,将会影响我们下一代人的身心健康,这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和中华民族的希望。因而学校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

一切在校园中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伤害,大多是因为教师的法律意识缺乏、教育方法不当而引发的。有不少教师仍延续“师道尊严”的思想观念,认为:只要我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学生,我就不应承担后果,现在的学生如不给点颜色便无法管教,当今的教师真不好当等等。那么如何提高教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笔者认为,通过教师继续教育,开设“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课程”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

作为培训教师摇篮的教师进修院校,担负着任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1999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明确提出,所有学校教师必须接受五年一轮的继续教育,标志着学校教师继续教育法制化的新起点。在目前我们所开设的各门课程中,应开设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课程。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校教师通过系统的学习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利于教师法律素质的提高。

在“九五”继续教育培训过程中,我们曾对不同学科不同年级的近500名教师问卷调查发现,有相当数量的教师从未学习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少老师对此法律中提到的未成年人四个方面的保护和学校教育中一些禁止性的规定一无所知。1992年4月1日在我国正式生效的《儿童权益公约》至今已有十个年头,如果连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都不知道或不清楚这些法律规定,学校中出现一些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似乎就可以理解了。通过学法知法,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和案例教学,通过对教师身边的和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讨论,使教师们认识到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需要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就人格而言,他们有与成年人一样的名誉权、隐私权。还要使教师认识到,体罚学生对学生的身体和人格尊严是双重伤害,可能会影响学生今后个体的社会化发展。上海市曾对获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班主任作了一项调查,在回答如何做好班主任工作时,有81%的老师选择了“以身作则”,62%的老师选择了“认真负责”,而选择“尊重学生”的只有27%,这说明,即使是这些优秀的班主任,在他们的思想观念中,传统思想成分仍然比较浓重。学生在校园内能否得到应有的尊重,老师自身的法律素质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在教学过程中应组织教师进行课堂辩论、专题研究,让他们各抒己见,同时将最新的相关方面的司法解释及时告诉教师们,使更多的人明确未成年人有哪些权利,教师有哪些义务,学校如何承担责任。另外,组织教师们到法院旁听学生状告学校和老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收获会更大。

(二)教师继续教育应成为提高教师法律素质的最好课堂1.与时俱进,转变观念江泽民同志指出,“终身学习是当今学习型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教师培训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动态过程,既要不断推陈出新,又要有所发现,在职教师要不断解决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问题,贴近社会。“十五”期间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已开始启动,全国有1100多万名中小学教师,如果各进修院校都能在五年中对本地区的教师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作为培训内容之一,相信若干年后会有成效。

2.教育者首先受教育

教育是影响人、造就人和改变人的事业,教师教育也不例外。尽管目前教育行政部门并未出台教师继续教育必须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强制性的规定,但作为教育政策法规中的一部分将其作为公共课开设,各进修院校应予以认可,特别对每学年前来进行岗前培训的新任教师尤为重要。在新教师刚刚迈入从教的门槛时就先打个预防针,使他们有一个正确的教师观、学生观,充分认识在人格尊严上师生之间是平等主体,作为容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的学生,应给予加倍的呵护,这是一名合格教师必备的素质之一。一名新任教师如果在他刚刚从教时,就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在他未来的从教事业中就会避免和减少出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使教育者先受教育是今后长期的任务之一,从哪个角度讲都不应该怠慢。

三、体会和建议

未成年人是未来的希望,祖国的希望寄托在他们身上。寄托希望的一代应是身心健康的一代,应是大有可为的一代,只有这样中国才有可能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通过开设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课程的实践,笔者体会到:只有合格的教师才能造就合格的学生,教师法律素质的提高是造就学生法律素质的前提和基础。有位中年教师学习后感慨地说,如果不学法简直就是法盲,自己犯了法都不知道,还怎么去教育学生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呢?

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课程要突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以往一些教师不懂法或违法,并非缺乏学法所必须的知识和能力,而是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太淡薄,认为只要教好书就是好教师,法律与自己的工作没有直接关系,所以通过教师继续教育的干训和师训,在“十五”教师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大张旗鼓地对学校领导和教师进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律知识的培训,是很有必要的。

199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就以上的法律内容,目前普遍学习和宣传得不够。因此,在讲授法律知识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引导教师树立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法律意识,培训他们依法治教、依法做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从根本上遏制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课程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教育,涉及到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因此笔者建议,应尽快颁发继续教育法制教育的课程计划。如在“十五”期间组织、编制教学大纲,编写基本教材和必要的教学参考资料,使这门课的建设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使关心未成年人成长、尊重未成年人权益不再是一时之事,而是成为全社会长期自觉履行的一种职责。人民教师应成为其中坚力量,为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