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经学校同意。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四十四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四十六条学校规定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第五十条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应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一条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五十二条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按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
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五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六条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五十七条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十八条图书馆、阅览室、教室、试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五十九条学校要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生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
未经学校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二、教育行政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
学校的安全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是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密切配合的齐抓共管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学校,尤其是中小学安全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一级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围绕增强师生防范意识,定期检查可能引起的不安全、不稳定的隐患,杜绝师生伤亡事故发生等方面努力开展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主动地协助学校做好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日常学校的安全保护和防范工作。社会各界也要积极行动起来,通过多种渠道,对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给予热情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常备不懈,持之以恒。各有关部门应针对学校工作的特点,坚持群防群治的方针,组成学校、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出对青少年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方案和意见,并认真加以实施和落实,以期形成一个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指导、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各项安全工作方面负有重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在确保学校安全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①增强安全意识。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和普及安全事故防范的知识。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校是未成年人聚集的场所,由于学生生理和心理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弱,主观从众倾向较为明显,个体行为易群体化,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生存空间,建立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是教育工作者的首要责任,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前提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务必要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重视安全管理和对教师、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自我保护教育,确保学校有一个安全稳定的教育教学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从着眼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民族振兴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担负起保护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责任。
掌握安全知识是开展安全工作的重要前提。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大力普及和宣传安全常识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安全教育中,要针对学校的特点,针对学生在年龄、生理以及知识结构、认识能力等方面的特点,确定教育活动内容,要通过丰富多彩的教育形式使学生学得快,记得牢,用得上。
②学校规划建设应以安全为首要考虑对象。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各参建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未经质检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建设,严禁出现“条子”工程和“豆腐渣”工程。应根据建筑防火、抗震、安全疏散等规范要求,认真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避免不良后果的产生。
③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分析近些年发生的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可以看出,有相当数量的事故属于直接或间接责任事故,究其原因,就是一些教育工作者和部门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必备的法律常识,安全工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或者虽有规定但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执行。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学校安全工作的实际,不断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和制度,并严格执行,形成有效的学校安全管理长效运行机制。
④从人、财、物各方面为学校安全工作提供支持。目前全国各级学校特别是中小学仍存有相当数量的危房,有些学校基础设施年久失修,不少学校消防设备、消防器械配备不齐,有的型号不符合要求,又未及时更新。这些因素极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积极通过合理统筹安排政府各项投入,实行多种渠道筹集等办法,保证安全工作经费的落实。凡是危害师生安全的校舍,要采取果断措施封闭停用;对陈旧老化的水、电、暖等基础设施要加紧改造;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对学校的消防设备、消防器械进行检查,按期更换更新,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完好。
⑤检查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情况,消除安全隐患。安全检查是监督、指导学校加强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分析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安全管理时应注意把平时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二是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三是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四是安全监督管理力量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五是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对查出的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各种问题,应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经常召开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各学校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
⑥加强保卫队伍建设,对学校安全保卫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学校要充分发挥安全保卫队伍的骨干作用,并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和落实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和治安保卫教育;组织落实防火、防灾、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协助单位有关部门预防和化解不安定事端;做好本单位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领导单位治保会等群防群治组织的安全保卫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对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他们的安全保卫知识和法律知识教育,强化他们的责任感、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可请有关部门或熟悉安全保卫业务工作的人员进行辅导,并结合典型案例的分析,增强他们防范和消除安全事故的能力。
⑦及时总结学校安保卫工作经验,推动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发展和创新。努力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抓安全,发扬过去好的传统和行之有效的做法,贯彻群防群治、专群结合、人员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各地各校的不同情况,探索加强学校安全防范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⑧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疏于管理、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必须依法追究,严肃处理。通过事故查处,找出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组织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