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校长依法治校必备工具书-学校安全工作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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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校园治安与校园周边治安工作管理(4)

①在思想上对于爆炸事故的性质、危害应当随时有足够的认识,从而引起高度的警觉。

②加强对化学物品的保管、使用和储存的管理,做好实施设备特别是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③参加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操作步骤,在教师或实验人员的指导下顺利完成实验。

④在与爆炸物品接触时,要做到“七防”:防止可燃气体粉尘与空气混合,防止明火,防止摩擦和撞击,防止电火花,防止静电放电,防止雷击,防止化学反应。

(二)防溺水

游泳,是广大青少年喜爱的体育锻炼项目之一。然而,不做好准备、缺少安全防范意识,遇到意外时慌张、不能沉着自救,其结果是很难设想的。

某高校工程勘测专业学生到外地进行生产实习。一天的午休时间,3位男同学难耐高温,偷偷跑到距实习地2公里以外的水库去游泳。在游泳中,一位同学突然两腿抽筋、大声呼救。另两位同学因水性不太好又不懂救生的办法,虽拼尽全力仍无法将其救上岸来,遂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学友渐渐被水吞没。

为了确保游泳安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①不要独自一人外出游泳,最少要组织几位同学一齐去且其中必须有熟悉水性的人参加,以便互相照顾。如果集体组织外出游泳,下水前后都要清点人数,并指定救生员做安全保护。

②要清楚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平时四肢就容易抽筋者不要参加游泳或不要到深水区游泳,以防发生危险。

③选择好的游泳场所,对场所的环境,如该水塘、水库、浴场是否卫生,水下是否平坦,有无暗礁、暗流、杂草,水域的深浅情况等,要做清楚了解,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④做好下水前的准备,先活动活动身体,如水温太低应先在浅水处用水淋洗身体,待适应水温后再下水游泳;镶有假牙的同学,应将假牙取下,以防呛水时假牙落入食管或气管。

⑤对自己的水性要有自知之明,下水后不能逞能,不要贸然跳水和潜泳,更不能互相打闹,以免喝水和溺水。不要在急流和漩涡处游泳,更不要酒后游泳。

⑥在游泳中,如果突然觉得身体不舒服,如眩晕、恶心、心慌、气短等,要立即上岸休息或者呼救。

⑦在游泳中,若小腿或脚部抽筋,千万不要惊慌,可用力蹬腿或做跳跃动作,或用力按摩、拉扯抽筋部位,同时呼叫同伴救助。

⑧在游泳中遇到溺水事故时,现场急救刻不容缓,心肺复苏最为重要。将溺水者救上岸后,要立即清除口腔、鼻咽腔的呕吐物和泥沙等杂物,保持呼吸通畅;应将其舌头拉出,以免后翻堵塞呼吸道;将溺水者的腹部垫高,使胸及头部下垂,或抱其双腿将腹部放在急救者肩部,做走动或跳动“倒水”动作。恢复溺水者呼吸是急救成败的关键,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可采取口对口或口对鼻的人工呼吸方式,在急救的同时应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三)防运动损伤

生命在于运动。学生正处在长身体的阶段,适当参加体育锻炼对身体发育和健康成长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学生的发育尚未健全,骨骼、内脏等都比较稚嫩,在参加运动时如果稍有不慎,不仅起不到健身作用,相反还会损伤身体,甚至造成残疾,或者危及生命而导致终身遗憾。

在某校春季运动会上,多次获得3000米跑项目冠军的长跑运动员张某再次夺魁。下场后,张某一下子瘫倒在跑道上。他口吐白沫,一句话也说不出来。学校急忙把他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却回天无力,张某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调查和尸检表明,张某患有感冒并发病毒性心肌炎,再加比赛中的剧烈运动,遂最终导致心力衰竭而死亡。

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应当贯彻持之以恒、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合理安排、全面发展的原则。为了预防运动损伤,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做好运动前的准备活动。准备活动,可以使人体有准备地从安静状态逐步过渡到运动状态,使全身各组织器官做好充分准备以投入运动,从而保证运动时的高效率。另外,准备活动还可提高全身物质代谢水平,加强肌肉韧带的柔韧性、弹性和肌肉的粘滞性,从而减少运动性外伤。准备活动的内容、时间和活动量的确定,要因时、因地、因人、因需要而决定。

②做好运动后的整理活动。整理活动的主要作用,在于使人体从激烈运动状态回复到安静状态。在日常体育运动中,如果参加一场比赛或剧烈运动后马上停下来,经常会出现头晕、眼花、恶心、呕吐现象,有时还会一时失去知觉(暂时性休克)。这是因为,运动时肌肉的收缩、挤压促使血液的回流速度加快,而一旦运动结束,血液的流动速度立即减慢,便会导致大脑供血不足。因此,剧烈运动后做些深呼吸和慢跑步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③运动后不要喝大量白开水,更不应暴食冷饮,而需要多喝盐开水。这是因为,一方面,在运动时为保证脑和肌肉的血液供应,胃肠道的血管处于收缩状态,其吸收能力降低而使水分积聚在胃中,使人感到上腹部饱胀而不适;另一方面,运动结束后心脏需要得到较好休息,如果大量饮水容易增加心脏的负担。此外,运动结束后也不能吃冷饮,这是因为,运动时胃中基本排空了,大量冷饮进入胃里必然会刺激胃粘膜而引起胃痛,致使胃肠功能紊乱而产生腹痛、腹泻等,从而造成身体伤害。

④在文体活动中,稍不注意就会发生身体伤害。如扭伤部位不青不肿,说明是轻伤,只需休息一会儿用手揉一揉即可。如果扭伤很重,肿胀很厉害,就应立即做冷敷,用冷水.毛巾包起来或用凉水浸泡伤处,使局部温度下降和受伤部位的血管收缩,以起到止血和减轻肿胀作用。经过上述简单处理后,应当立即到学校医务室或医院进行诊治。如果发生骨裂、骨折或韧带撕裂等,应当立即送医院诊治,切不可自行处理,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⑤患有疾病或身体不适的同学,千万不可参加紧张剧烈的体育活动,以免对身体造成伤害。月经期的女同学可以做一些强度比较低的轻松活动,但一定要避免进行大幅度或震动大的跑跳活动,也不应进行增加腹压的力量性训练,以免造成经期流血过多或子宫位置改变。

第二节校园暴力犯罪防范

一、校园暴力犯罪的防范原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迄今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预防犯罪的法律,它明确提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在于预防,要把违法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导思想,贯穿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始终的基本准则。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有四项,即教育保护原则、及时防治原则、综合治理原则、科学性原则。

(一)教育保护原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保护原则,是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以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通过教育和保护,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这一原则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而提出的。未成年人最显著的特点是生理和心理都处在未完全成熟时期,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形成,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很弱,因而极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实施不良行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也正是由于未成年人容易受外界影响,因而这个时期是真、善、美与假、丑、恶的争夺期,是一个需要塑造、教育、保护的时期。

教育保护原则包括教育和保护两方面内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该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内容、教育的目的、不同教育主体在对未成年进行预防犯罪教育中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部分在强调对未成年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矫治的同时,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为了保护,保护必须进行教育,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保护原则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符合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科学原则,它的确立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二)及时防治原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及时防治原则,是指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的特点,坚持治本和疏导,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任何一种犯罪行为的发生,都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甚至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严重危害性表明了预防犯罪的重要性。及时做好防治工作,就能够有效地制止那些处在犯罪边缘的人,使其不去犯罪,从而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及时防治原则可分为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二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及时防治原则。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中学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第三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三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等。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有这些规定旨在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

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进行矫治,早已成为未成年人立法的一种发展趋势。许多国家在青少年法规中,都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进行种种限制,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埃及青少年法规定:年龄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品行不好,不听父亲、抚养人、监护人的管教,与不正经的人或有嫌疑的人鬼混在一起,参与伤风败俗、淫荡、赌博、贩毒活动等等,皆被认定是不轨行为和对社会构成危害,应给予训诫、交保人管教、强行职业训练、施加必要的限制、实行司法考验、放置社会管教所、送往专业医院等等。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一章中,也规定了严加管教、训诫、送工读学校、收容教养;治安处罚等多种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方式。

及时防治原则的积极意义在于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着眼点放在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方面,放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方面,从而使刑罚的目的由事后的消极惩罚转向事前的积极预防。这种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原因的立法思想,有利于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综合治理原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一原则是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未成年人犯罪的多样性、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以及为了加强各行各业、各方面人士的社会责任而提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