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校长依法治校必备工具书-学校安全工作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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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学校安全制度的建立(3)

离退体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离休、退休和退职都按国务院1978年发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执行。其中,离休,是指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教职员工,可离职休养,离休后工资照发;退休,是一般教职工,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或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均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均可退休。退休后的工资待遇根据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和工龄分别发给基本工资的60%~95%不等。因工致残并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按退休对待,发放基本工资的80%~90%;中、小学教师离退休时享有教龄津贴的,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离退休待遇的基数。中小学特级教师离休或退休时,并将特级教师补贴费作为计算病、退休待遇的基数,特级教师离休,其补贴费照发。对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补助,1988年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发布《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暂行规定》,对农村民办教师,连续从事教育工作15年,男60岁,女55岁,或因工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生活费补助。每月生活费补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但最高标准不能超过现行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中的国家补助部分,并可与在职民办教师享受同等医疗保障待遇。农村老弱病残民办教师补助费来源除国家下达的民办教师补助费外,还有农村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集体自筹资金。

公费医疗制度。在我国,各级各类正式教职工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实行免费治疗和免费预防疾病的制度。教职工因病门诊、住院、吃药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都由国库开支。目前,各地和各部门都在进行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试点,通常是由教职工本人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

病假制度。教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和学校或系(所)批准,可以请病假。病假在两个月内,发给原工资(不包括奖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如工龄10年以上,工资照发,工龄不满10年的,发90%。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根据工龄是否满10年,发放70%~80%的工资;1949年9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发90%。一些参加革命工作更早的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省级以上的劳动英雄和劳动模范,病假期间的工资可适当提高。病假期间,工资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

女教职工产假制度。产前产后共给假90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到105天;小产假期一般为15天,根据医师意见,可休到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探亲假制度。国家规定,工龄已满1年的正式教职工,如果父母、配偶不在一起,可利用休假期间探亲。未婚教职工,每年一次,每次20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每次30天,工资照发。学校规定假期不足时,由本单位安排补足应休探亲假天数。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往返车船费超过本人月工资30%部分予以报销,其标准以火车硬席座位、轮船统舱、长途汽车和民间交通工具往返一次的费用为计算标准。

抚恤制度。国家规定,正式教职工牺牲、病故,其家属可领取一次抚恤金。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发放,不得超过3000元。离退休教职工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抚恤金,也按此标准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金额工资照发。发放教职工因公牺牲、病故抚恤金的工资基数,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包括教龄及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和所在地区的工资补贴。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的专职教职工,如牺牲、病故前是享受企业劳保福利待遇的,其因公牺牲、病故后的抚恤标准,按企业有关规定执教职工福利补助费制度。国家每年按照教职工在编人数拨出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福利补助费。补助对象主要是工资和其他收入太低,维持本人和家庭成员生活确有困难的教职工;或因负担家属治病医疗费、丧葬费确有困难的教职工。福利补助费一般由教职工本人先提出补助申请,再经群众讨论,福利委员会评议,最后由学校领导或人事部门审定。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以上各项教职工待遇是对于转正、定级后的正式教师而言的。教师的转正,是指学校非正式教师转为正式教师。新录用的教师在试用期满后,个人提出申请,经录用单位批准后,转为正式教师。教师的定级,即教师转正后确定职务级别和工资级别。

教师转正,一般按各级各类教师职务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大学、大专、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即可定级,不具备合格学历,但已取得专业合格证书或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试用期满后,也可定级。进而,可按职务和工资级别享受有关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二节学生管理制度

一、如何看待学生

(一)传统学生观的历史回顾

如何看待学生,主要涉及到学生观的问题。我国的学生观随着对学生身份的认识、师生关系的变化而经历几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变化发展,逐渐形成了今天对学生的认识,确定了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我国传统教育观念对师生关系的认识一直定格在“师为上、生为下;师为主、生为仆;师为尊,生为卑”的观念上,在教育过程中,学生的身份被看作老师的下级和仆人,老师视学生为己出,学生尊称老师为“师长”,这个称呼本身隐喻着老师的地位类似家父,有家长一样的权力管束学生。甚至在体罚孩子时,家长的权威也稍逊一筹。老师的地位和权威在教书育人方面是至高无上的,甚至在群臣万民见了都要下跪的皇帝面前,老师也可以“坐而论道”。师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基本关系也自然而然地延伸到了教育管理过程中。以明清为例,明清太学为了严格训练和管理学生,单独设有监丞一职,纠察师生言行;监丞有审判权、行刑权,太学集学校教育、司法和执行三种职能于一身,对监生可判决、充军、枷镣终身、饿死、自缢、枭首示众等各种刑罚。明朝国子监一个监生,因为写了首打油诗讽刺国子监伙食质量低劣,就被学监斩首示众。皇帝还亲自下了诏书,言明今后再有胆量敢犯上作乱,背后说三道四者,定斩不赦。此外,统治阶级一直将教育当作培养和选拔统治阶级所需人才的工具,地主阶级和封建贵族垄断了国家的教育权。其子女在受教育的机会和质量方面远远优于其他阶级的子弟。又由于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基本社会特征,女子受教育的机会少得近乎没有。

可以看出,在专制集权主义、父权主义和夫权主义极盛的封建社会,教育成为政治的附庸,师道尊严出于政治的需要被推向极至。这种传统下形成的学生观,是学生被看作老师的仆从、皇帝(国家)的臣民,学生与老师和学校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是父子关系和君臣关系。在教育教学中,毫无学生权利意识可言,体罚被当作达到教学目的的手段,十分盛行;管理过程中强调严格要求和严厉管束,如果学生对老师或管理制度有抗议或表露不满,则被看作大逆不道,轻则一顿毒打,重则招致杀身之祸。在受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方面存在严重的等级差别和性别差别。学生的身心健康、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受教育机会经常遭受威胁。忽视学生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没有将学生当作独立的,有自我意识和人格尊严的社会成员来看待。

封建传统的学生观一直持续了几千年,到清末民初才有所改观。在思想意识领域,一大批具有改良思想和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知识分子,如王国维、郑观应、梁启超等人,著书立说、提倡平等,重视女子教育、倡导开放女禁,反对体罚。梁启超对教育中的体罚和教育中的男女不平等提出严厉批评,他认为:“中国之人,有二大厄,男女罹毒,俱在髻年;女者缠足,毁其肢体,男者扑头,伤其脑气……教匪之风,但凭棒喝……”又说“吾推天下之积弱,则小妇女不学之始。”在教育制度方面,迫于内乱外患和资产阶级启蒙思想运动的压力,光绪皇帝下令废科举,举办新式学堂,对传统教育进行改革。其中,直接涉及学生的规定集中在体罚和男女入学两个问题上。1903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中,《蒙养学生章程》首次规定在蒙养院中,男女儿童均收。

但新学制其他阶段的教育则排斥女子进入学堂接受教育,规定女子只能在家庭接受教育。

直到1907年,才规定可设立女子学堂,但仍规定男女小学堂分别设立,不得混合,并且女子学堂多教授有关治家的课程。对于体罚,在《奏定初等小学堂》中规定“夏楚(体罚)只可示威,不可轻施,尤以不用为最善。”《奏定高等小学堂》中规定:“学童至十三岁以上,夏楚万不可用。有时只可罚直立、禁假、禁止出游、罚去体面之诸事足以示敬。”这是中国第一次在教育法令中对体罚作出明确规定,虽然只是提倡少用或不用,但对体罚的消极作用和形式的认识还算是进步的。这个学制及其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来不及真正实施就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成为历史陈迹。但其所倡导的开放女禁,男女入学平等、反对体罚的进步观念被后来的教育制度和教育立法继承,成为现代学生观和学生权利的重要内容。

辛亥革命到解放前这一历史时期,由于战乱和政权更迭,不同的政权和教育思想统治的时期和地区,对学生的看法多有不同,大致可分为国民党领导的三民主义为指导的教育对学生的看法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马列主义为指导的教育对学生的看法。

孙中山先生领导的民国政府用资产阶级的民主、平等思想和三民主义来改造封建传统教育。在1912年临时政府颁布的《普通教育暂行办法》中首次规定初等小学可以男女同学。《小学法令》中首次明令反对体罚,“小学校长教员,认为教育上不得已时,得加儆戒于儿童,但不得用体罚。”袁世凯当权的北洋军阀政府宣扬实施义务教育,在《特定教育纲要》和《义务教育实施程序》中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的程序。蒋介石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一系列教育法规较为详细地规定了义务教育、男女受教育平等、反对体罚等有关学生权利的条文。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之民国教育专章》中规定:男女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已达学龄儿童一律享受义务教育,全国公立和私立学校应设置免费及奖学金额,以鼓励品学兼优且无力升学者等。《学龄儿童强迫入学暂行办法》中详细规定了入学办法、费用、退学、缓学等;对残疾儿童的入学办法也做了规定;如不送子女人学,对其父母要处于榜示姓名、罚款、征工的处罚。在《边疆学生待遇办法》、《边疆初等教育实施办法》中,还规定新疆、蒙古等地的边疆学生,可以保送入学,旁听之后转为正式生,免收其学费或给予补助等。在1936年规定的《小学规程》训育一章明令对小学儿童不得施以体罚。上述教育法令中,国民党政府主张施行义务教育、男女受教育平等、反对体罚等,但由于当时民不聊生,这些规定多成了一纸空文。当时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国民党政府一直对学生实行党化教育和法西斯式的学生管理制度。从1931年的《注重德育整顿学风令》到1932年的《整顿教育令》都规定:“学生有不守学规情事,应随时斥退,以免害群而示惩儆;对学生可实行监督、惩戒、开除、授权当地军警严厉制止”等,对学生规定了严厉的管教措施。学生更大程度上是被看作一个公民,言行只要稍有不慎或是有一些有悖党化教育目的的爱国举动,校方就常常不经任何程序,以记过、开除,甚至是由军警暴力来威胁和镇压学生。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享有不十分稳定,人身权、自由权和政治权经常受到侵害,这段时期是学生权利的黑暗年代。

与国民党政权处于同一发展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建立的苏区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注重在不同历史时期发动人民群众开展工农教育和大众教育,提倡男女教育平等,不分贫富受教育机会平等;减轻中小学生负担并反对体罚;倡导并发展了新型的师生关系,教师和学生之间为平等、民主的同志式关系,学员和教师之间相敬如朋友,老师和学生之间相亲如父兄,“教员指导学生之学习和行动,学生也可以随时批评教员之讲授与行动。”1931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工人农民代表大会宣言》规定“工农劳苦大众,不论男子和女子,在社会、经济和教育上,完全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的一切工农劳苦群众及其子弟,有享受国家免费教育之权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进一步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为目的,在进行革命战争许可的范围内,应开始实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应保障青年劳动群众的一切权利,积极引导他们参加政治的文化革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