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一般是在聘任期间,双方合作愉快,聘任单位仍有工作需要,教师对所从事的工作满意,双方自愿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的有关规定和协议可与上次聘任相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变化。
③解聘。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解聘的原因较多,有的是用人单位在聘任后发现受聘者不符合原定聘用条件,有的是工作中不称职或违犯有关规定等等,已不适合继续聘任。由于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而,用人单位在聘用期限内终止聘任合同、解聘教师时,除有正当理由,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④辞聘。即受聘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如上所述,聘任合同对聘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教师因种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聘任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照聘任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教师考核制度
教师考核是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和管理教师的权限,按照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教师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查,确定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的制度和方法。教师考核工作是教师管理的一项基本工作。对教师进行考核不仅是教师德、能、勤、绩全面发展的保障,也是激励教师和合理安排教师做到人尽其能的重要手段。教师考核制度的建设与发展,直接关系到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成败,关系到教师的培养与提高、使用与管理,对教师的管理和教师职务评聘有着重要意义。
教师考核是一项十分严肃和细致的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要通过立法对考核应遵循的原则作出明确规定。《教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它明确了教师考核应遵循的两项原则: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和充分听取意见的民主原则。客观就是要求对教师的考核和评价实事求是,全面反映教师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的实际情况,不主观臆断;公正就是在考核中对教师一视同仁,不持偏见;准确就是在客观、公正基础上对每位教师作出与其实际表现相符的评价。为保证考核结果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在对教师考核时还应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这也是我国人事工作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
为正确、有效地对教师进行考核,还应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确定客观、明确、合理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教师考核总的标准是从教师的德才兼备角度提出的基本要求。为此,教师考核内容应体现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四个方面,对这四方面的内容应当进行全面考核,不能偏废。但在建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时,应根据不同项目的重要性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比值,这样才能反映教师教学规律,提高教师工作评价的科学性。这也就赋予学校一定的自主性,各个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下,在管理教师的权限范围内建立教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等级的晋升、奖励和惩罚等都应以考核的结果为基础和依据。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使教师考核工作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
五、教师奖惩制度
“权责统一、赏罚分明”是改革、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教师亦然。建立健全合理的教师奖惩制度,不仅有利于鼓励教师积极上进,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而且有助于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声望,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教师法》第七章明确规定了对教师的奖励制度,
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对教师的惩罚也作了相关规定。
《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从此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奖励是有层次和级别的,即分别规定了学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三个层次的奖励。并就不同层次奖励的受奖对象作了“成绩优异”、“突出贡献”和“重大贡献”的规定。如被国家授予荣誉称号是很崇高的,其受到国家表彰的教师应是对国家教育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由于奖励是对教育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教师的鼓励,不同层次的奖励应有不同的要求和标准,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奖励的标准是否统一、合理,评比的规则、程序是否严密、科学,竞争机制是否公正、平等、客观等,便是非常重要的。否则,会适得其反,达不到奖励的目的。
第二,在奖励的形式上,既体现奖励项门的多样,又体现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前者,如国务院颁发《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家教委1993年发布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办法》,各地人民政府也建立了地方多种教师奖励形式。此外,还有针对教育工作某一方面或某一特点设立专项奖。多种形式式的奖励,说明广大教师无论在哪所学校,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只要在某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就会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肯定与认可,就会受到相应的奖励。奖励中的物质奖励也是多样的,包括颁发一定数量的奖金或实物,晋升工资(如国家对荣获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给予省部级劳动模范的待遇,并晋升一级工资),改善住房和医疗条件,组织疗养、参观或为受奖教师提供学习、进修机会等。精神奖励是一种荣誉,在实行物质奖励的同时应授予获奖者相应的荣誉称号,并宣传他们的事迹,以扩大其影响,激励更多教师努力向上,提高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此外,教师法还鼓励海内外人士设立相应的教师奖励基金,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基金组织捐助奖金,对教师进行奖励。政府与公众都来关注教育事业,会提高教师对本职业的忠诚度,对我国教育水平整体提高都大有裨益。
《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罚则”一章的第三十八条也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三)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以上诸项规定,明确指出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教育教学任务顺利完成的有力保障。同时也保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
建立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水平优良的教师队伍是民族根本利益之所在。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办好师范院校,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建立健全教师职前培养制度,努力培养一批优秀教师,不断为社会补充新师资;另一方面要办好教师进修院校,扎实地做好教师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教师在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在职教师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把教师培养与培训工作作为发展教育事业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并将其制度化,是提高教师素质的关键。为此,我国《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都从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的高度,首先把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作为国家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来抓,如《教师法》第十八条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
建立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教师思想、业务、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也离不开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实践,更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因而我国《教师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教师培养和培训中应履行的义务,从法律上保障教师培养和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属于职前培养的师范教育制度
创造性和复杂性是教师职业的两大显著特点。因此进行职前师范教育专业培训是一种必然要求。师范教育是教育工作的目的,是培养师资的主要阵地,师范教育办得好坏,是能否提高我国教育质量和全民族文化素质的关键。
我国目前主要采取的是“定向型”师范教育制度,各级师范院校成为学校师资培养的主要阵地。在我国,高级中学教师培养的主体是师范大学(师范学院),主要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通常4年。应该说,我国的师范教育制度基本符合当前我国国民教育发展的要求,但存在学生知识面窄、学术性偏低的问题。为保证我国师范教育的质量,我国就师范教育方面制定颁布了许多法规,对师范教育制度进一步充实与完善,起到了强有力的法制保证作用。遗憾的是,我国目前仍未制定出用于规范师范教育机构的设立、师范教育目的、招生、课程、教学、考核、师资、管理等内容的《师范教育法》(或《师范教育条例》),这使我国师范教育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依据,更不利于师范教育的发展。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能保证师范教育制度贯彻实施的《师范教育法》或《师范教育条例》。
(二)教师在职培训制度
教师在职培训旨在提高教师学历水平和学历后教育。这一制度又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帮助教师了解教育科学的新进展、新成果,充实从事教育工作所需要的知识,提高教学技能;二是帮助教师提高学历水平,使教师通过培训达到规定学历或获得更高一级的学位我国教师在职培训也已作为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写入《教师法》中。它对我国教师在职培训的意义、任务和要求、渠道与形式、原则、范围和重点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我国教师在职培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而使教师在职培训工作具有规范性和系统性。根据这法规,我国在今后几年或者更长一点时间内,教师在职培训任务的重点仍然是使绝大多数不具备合格学历或不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逐渐取得《教材教法证书》、《专业合格证书》直至合格学历。这是由我国特殊国情决定的,同时也是优化我国教师队伍的最佳选择。
七、教师工资和福利制度
工资制度。工资是教师劳动的报酬,对教师来说,获取工资既是谋生的需要,又是维持和激发工作积极性的一种手段。教师的工资待遇对教师影响很大,它直接关系到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质量。另一方面,严格的教师资格制度能否得到贯彻执行也与教师的工资待遇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各国都通过立法对教师工资的平均水平作出保障,并在一定程度上用提高教师工资和增加教师福利的办法,来刺激教育事业的发展。
我国教职工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中专、技校、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其中,基础工资是结构工资中固定不变的部分,用以维持教师的最低生活,我国所有教职人员,均享有同样的基础工资。即人民币40元,又称“保证工资”;职务工资,是结构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即按教师职务的高低、责任的大小、工作的繁简和业务水平而定。每职务又设若干等级的工资标准,同一职务的教师可根据工作表现等因素进行升级;工龄津贴,按工作年限计算的工资,它是逐年增长的。以上三项构成教师基本工资,教师基本工资是确定退休金、抚恤金等的主要依据,具有相对稳定性,并由国家统一确定;奖励工资,是根据教职员贡献大小发放的。
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中小学教师,在职务工资基础上,另发特级教师津贴。中学特级教师30元,小学特级教师20元。我国教师还实行班主任津贴制度。对于教龄津贴的标准规定:教龄满5年不到10年者,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凡满15年不到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