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校长依法治校必备工具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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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附录学校人身伤害事故典型案例(4)

×年×月×日14时至10日×时,辽宁省瓦房店市×中学师生因食用该校食堂用发芽土豆做的菜,有356名学生、4名教工分别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发热症状,部分病人有咽痛、舌咽痒麻。经治疗,大多数病人在24小时内得到缓解并好转,无一死亡。

经对360名中毒者48小时内所食用的各种主、副食逐一进行调查,发现中毒者都食用过×月×日中午和次日晚上的含土豆的菜,普遍反映有异味,对食用的其他主、副食品无异常反映。值得注意的是,×日中午的土豆汤,教工灶和学生灶所用的原、辅料完全相同,只是加工过程中学生灶用的土豆仅用磨皮机磨皮,而教工灶用的土豆是磨皮后挖去了芽根,故在教工灶就餐者无人发病,而在学生灶就餐的教工无一幸免。

经调查,灶房内卫生状况尚好,做菜用的土豆堆放在有暖气供暖的库房内,时逢春季,土豆均已发芽,且芽根周围发青。学生食堂的炊事员是将库房内发芽的土豆经磨皮后,做成×日中午的土豆汤和次日晚餐的炒土豆。经有关部门对现场采到的病人呕吐物、洗胃水、剩菜缸中的土豆条及库房内的土豆逐一进行龙葵素检验,确认为食用发芽马铃薯引起的龙葵素中毒。

造成这起食用土豆中毒的原因,主要是该校食堂的炊事人员缺乏基本的食品卫生知识。土豆本身是无毒的,但储存时间过久及储存条件不当,即会有龙葵素积累,土豆发芽即是龙葵素产生的外在表现。龙葵素积累到一定量,即使去掉薯芽也不能去毒,而春季是龙葵素积累较高的季节。因此,为预防食用土豆发生龙葵素中毒,学校炊管人员必须掌握必要的食品和营养卫生知识,掌握食用土豆的正确方法和常识。

×年,贵州省毕坪县一中学初中部发生一起口服磺油丸引起的群体性癔症,×年×月×日上午11∶00~12∶00,该校校医对初中部13个班782名学生发放了磺油丸,每人两粒,共746人服药,均为饭后服药。当天晚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山东×地因服碘钙营养片致四百余名学生发生严重药物反应事件后,部分家长想到自己的孩子中午服用了补碘药物,即于当晚8:00~8:30陆续赶至学校。学校闻听该起事件后,立即在校广播室发布停止服用碘油丸和有不适者到校医室观察的紧急通知。通知发布后,学生情绪十分紧张,随后三百余名学生在校医室围观,其中136名学生均诉头痛、头昏、腹痛、恶心、四肢无力、心慌等症状,且症状均十分相似:体温、血压都正常,各系统检查无任何病理特征。有关部门取69份吐泻物作常规和细菌培养,仅查出两份有蛔虫感染,未查出致病菌。根据临床及检验资料,排除食物中毒、药物反应及肠道传染病可能,结果诊断为群体性癔症发作。经给予心理安慰、镇静、一般对症处理、药物暗示疗法等治疗措施后,全部治愈。随访一个月,再无类似病例发生。

经专家分析,校广播室发布停止服用碘油丸和有不适者到校医室观察的紧急通知造成的不良的暗示是本次学生癔症发作的直接原因。中学生正处于身体、心理、生理发育期,外部环境压力和自我精神压力都较重,部分学生精神紧张、焦虑和压抑,甚至呈超负荷状态。一旦出现突发事件或不良诱导,极易产生内心矛盾和情绪反应,甚至出现心理障碍。本组病例具有以下特点:①有明确的诱因和不良的暗示;②临床症状均相似,无病理体征;③自觉症状与心理承受能力有关;④治疗上采用精神安慰、心理疏导,并配合药物暗示疗法有效;⑤患者以精神压力较重的毕业班学生居多;⑥在全部病例中,女生罹患率高于男生。

四、学校集体活动安全不善造成的人身伤害

在学校组织集体活动时,因学生人数多、教师少,且学生的自制能力不强等原因,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故学校集体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组织管理工作,以免出现像下面介绍的惨剧发生。

×年×月×日,山西省×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检票时单、双号门紧闭,致使五六百名学生检票后仅能进入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仅开单号门让学生人放映场,而天窗紧闭,电灯不开,学生发生拥挤,有3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此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现场组织指挥不利,且事先未能对活动场所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有关安全措施未能落实所致,现场教师及校长、电影院的有关管理人员都负有相应的责任。

组织集体活动,必须统一行动,带队教师也必须全程负责。在这起事故中,带队老师负有责任。

五、交通安全管理不善造成的人身伤害

青少年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普遍不强,如果学校不加强安全教育和组织管理,常常会导致悲剧的发生。

×年×月×日,湖北省武汉市×中学初一(3)班33名学生,在前副校长周×、班主任陈×和一美术老师带领下,到天兴旅游区“寻根园度假村”进行美术写生和郊游活动。预计活动时间一天半。×月×日上午10许,在完成预定任务后,经度假村经理推荐,师生分4批乘度假村提供的竹排(长4米、宽3米),到长江副航道水域内进行漂游活动。12时40分,搭载第四批学生的竹排在行至距岸边约50米时,由于竹排本身安全性差,且无安全救生设备,加之竹排上载人过多而发生倾覆,排上10名学生和2名船工全部落水,造成6名学生(5名女生,1名男生)溺水死亡的重大事故。

×年×月×日中午,北京市某批发公司司机李×开着一辆中型面包车到设于北京市宣武区×某校内教学楼一层的联营单位京沪食品部洽谈订货。车子开进学校后,司机将车停放在教学楼门口南侧。洽谈业务后,司机李×准备调转车头出校,适逢该校二(3)班学生周××在车后活动。司机倒车时,既没有人下车指挥,又没有人在周围检查,倒车速度又快,随即将周撞倒,当时班主任邹×正带领学生在操场上自由活动。车子刚一启动的一瞬间,邹老师发现孩子在车后,曾大声呼喊着向司机示警,在场的其他学生也大声喊叫,可司机却没有停住车子。事故发生后,周被送进医院,经抢救无效,于12时20分左右死亡。

该校在未能保证学生安全的前提下将校舍出租给外单位,并允许往来联系业务的车辆进入校园,给学生学习和生活带来了隐患,学校有管理不善的责任。

六、学校治安秩序混乱造成的人身伤害

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一定要加强学校的治安秩序管理,以免造成恶性伤害事故的发生。

×年×月×日,江西省宜春市某县一学校一栋教学楼因爆炸引起教室垮塌。此事件造成42人死亡,27人受伤。

经过公安部门缜密调查、取证,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万载县潭埠镇芳林村具有精神病症状的村民李×。×月×日上午11点左右,该校某年级学生正在教室上课,李×突然闯进教室,将两袋制作烟花爆竹用的药料放入教室中间,并引燃引线造成爆炸。李×本人也在爆炸中死亡。

这起爆炸事件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尽管这是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但也反映出学校在校园管理上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社会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学校,学校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保护措施不力,安全工作不到位。

×年×月×日下午3时许,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某旗民办教师张××,在课间休息时,用尖刀将6名学生杀害,凶手自杀未遂。×年×月×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年×月×日罪犯被执行枪决。

这起案件说明教师队伍中仍存在着少数素质偏低、修养极差、法制观念不强的不合格人员。学校要以此案为教训,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业道德和为人师表的教育。

第三节教育方法失当造成的人身伤害

一、教师不负责任,学生撞玻璃受伤

×年×月×日,学生古×参加了其所就读的学校——×市×区×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活动内容是到市青少年射箭培训中心学习射箭。同学们跟着带队的邢老师来到射箭培训中心后,教练和带队老师先向大家讲述了活动过程中的纪律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大家一起做了一些准备活动,然后培训中心的教练员开始讲授射箭运动的要领。这时,古×突然鼻孔流血不止。在场的同学向带队的邢老师报告后,邢老师即指了指楼梯口的方向,让古×自己下楼去处理一下,将血止住,自己仍留在训练场照看参加练习的其他同学。古×按邢老师的吩咐,一手捂着仍流血不止的鼻子匆匆走下楼去,由于心里慌张,未看清道路,误将玻璃隔断墙看成走廊,一下撞到玻璃隔断墙上,玻璃墙被撞破,古×的身上多处被碎玻璃划伤,随后被急送到医院诊治。医院诊断原告的头部、右腕部、右膝部等多处软组织裂伤,同时医生根据古×头部受撞击情况,嘱咐她若出现头疼、恶心、呕吐、意识障碍等症状时要随时就诊。经过医院的治疗,古×的伤口愈合,也未出现脑震荡的症状。但由于脸部被划伤,虽然伤口愈合,却仍留下几道疤痕。在古×治伤期间,校方主动支付医药费2000元。伤愈后双方就医药费、护理费、整容费等费用的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的协议,纠纷也就一直拖着。后来,古×顺利地从该校毕业。古×的父母经向律师咨询后认为,古×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参加所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因自己的鼻子突然流血不止,心里惊慌失措,求助于带队老师,而带队老师却极不负责任,粗心大意地错将玻璃墙作为通道指给原告让其通过,而且也不陪护她下楼。古×出于对老师的信任,误以为老师讲的是正确的,加之鼻子流血不止心里紧张,沿着老师指点的方向跑去,结果撞在玻璃墙上,造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且脸部留下疤痕,给其精神带来极大伤害。此损害后果都是该校的带队老师失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故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此,他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学校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法院受理后,请有关医学专家,对原告脸部疤痕及整容费用情况进行了会诊。专家们认为由于她年龄小,脸部的骨架、皮肤、肌肉都尚在不断地生长变化,对其日后的整容费用,目前无法确定。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原告受伤的现场照片,照片显示,从当时的射箭训练场到休息室之间,有一道玻璃隔断墙,玻璃上没有任何的警示标志,极难看出有玻璃隔断墙的存在。

原告古×诉称:×年×月×日,我参加了所在学校×市×区×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到市青少年射箭培训中心学习射箭,在练习过程中,由于鼻子突然流血不止,带队老师让我自行下楼处理止血的事,结果我被撞伤了。我作为一名在校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时,由于老师疏于管理,未尽到照顾之责,致使我受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全部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赔偿费。此外,由于我脸部受伤,以后仍需进行整容手术,故还要求被告赔偿整容费。

被告辩称:原告古×同学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射箭活动时受伤属实。但在组织这次活动之前,老师们已反复多次对参加的学生进行了注意事项及安全教育。在原告突然流鼻血后,由于还有许多同学在射箭场上练习,带队老师脱不开身,而给她明确指明了楼梯口的方向,让她自行下楼处置,但原告自己走错了方向,从而撞到玻璃隔断墙上,造成受伤。她受伤后学校也表示非常同情和关心,主动资助给她2000元钱用于治伤,但这并不能说明学校对此事负有责任。从整个事故发生情况看来,完全是原告自己方向判断失误造成的,故应由她自己承担责任,学校不同意她的赔偿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