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十年铸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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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对上海市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的建议

——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建议案

为时四年 ,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 ,《民办教育促进法》终于于去年 12月 28日出台了 ,并于今年 9月 1日起正式实施。这对所有民办学校而言都是一件欢欣鼓舞的事。新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突破了传统计划经济指导下的教育思想和法律观念 ,肯定了民办教育也是 “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规定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指出 “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些无疑都将大大增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信心 ,从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然而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民办教育在我市还没有得到普遍的足够的重视 ;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尚未得到全面落实 ;上海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相比 ,还存在许多事实上的不平等 ;政府部门扶持和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也还不够有力。例如 ,我市民办高校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 (教委、民办党工委、民政局、工商局都是民办高校的主管单位 );民办高校的招生计划和专业设置仍受到比较严格的管束 ;民办学校的教职工退休后不能享受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 ,而只能享受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 ;民办学校的教职工转到公办学校 ,其在民办学校的教龄、工龄不能连续计算。民办高校的学生还不能充分享受国家助学贷款 (公办高校的学生贷款利息一半由财政贴息 ,而民办高校学生贷款贴息部分则要由举办者负担 );公办高校的外地学生户口可迁至上海 ,而民办学校的外地学生该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公办高校的学生有医疗补贴 ,民办高校的学生则没有 ;公办学校购买汽车不收牌照费 ,而民办学校购买车辆上牌则要参与竞拍 ,等等。此外 ,民办高校的收费标准也受到严格限制 ,据了解 ,连续三年 ,我市民办高校所有专业收费标准都被限定在 11000元 /学年 ,而公办大专院校在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家投入、同时国家按每人 5000元 /年拨付人头费的前提下 ,收费标准仍达到 7500元 /学年。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为在上海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有力推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认为有必要抓紧制定《上海市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这个 “办法 ”应在 “促进 ”二字上多做文章 ———1.充分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的社会地位是靠民办学校自己争来的 ,而法律地位则是靠政府保障的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和受教育者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我市在制定 “实施办法 ”时 ,应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实质 ,及时调整我市现行法规和行政管理当中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不相吻合的地方 ,以保持与中央的一致。

2.全面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对高校办学自主权已有规定 ,只是至今落实不够。民办高校理应比公办高校有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建议取消或放宽对民办高校的专业设置审批制度。民办高校依据人才市场的需求预测和自身办学能力自主设置专业 ,自主在额定的办学规模范围内决定每年的招生人数 ;在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上 ,按教育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报物价局和市教委备案。

3.保障出资人和创办人的合法权益。

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上海实际情况 ,明确出资人的 “合理回报 ”比例和办法。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上海有一批创办人 ,他们是教授、学者、高校退休干部 ,他们从 “三无 ”起家 ,靠自己的办学经验和勤奋 ,把学校办了起来 ,积累了一定的资产。他们投入的主要不是货币资金 ,而是无形资产。依据现代投资理念 ,他们也是投资方 ,也应取得 “合理的回报”。

4.制定科学的准入标准。

民办高校的设置标准要科学 ,要合理 ,不是标准越高越好 ,要考虑举办者承受能力 ,不要一味追求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导致举办者只求校园大、校舍多、环境漂亮 ,搞 “花架子 ”,而实验室建设、图书馆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却再无财力去搞 ,这与国外正相反 ,不少国外大学 ,校园不大 ,校舍也不华丽 ,但实验设施先进 ,图书资料丰富 ,师资力量很强 ,因而教育水准很高。这一点值得我们在制定 “实施办法 ”时深思。

5.建立民办高校奖励和资助制度。

上海要像北京那样 ,对办学优秀的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办学者实施力度较大的物质奖励 ,与此同时还要有精神鼓励 ,如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和荣誉性职位等。

上海市政府已经有财力 ,可像其他国家那样 ,资助民办高校。建议市人大在制定我市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时 ,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每年拨出一定经费 ,资助重点发展的民办高校或办学卓有成效的民办高校。

( 2003年 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