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以规矩成方圆:欧盟技术标准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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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职能的明确

在欧盟标准化制度的发展历程中,欧洲标准化组织的地位得到了确立,制定欧洲标准的程序得到了明确,对欧盟标准化的作用也得到了肯定。所有这些进展又逐步规范了欧洲标准化组织在欧盟标准化进程中的职能。

1.欧洲标准化组织的地位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自成立至20世纪70年代末,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前身欧洲电工标准协调委员会共同市场小组与欧委会的合作是基于非正式的君子协定。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根据欧委会的具体委托书制定附于欧共体相关指令中的技术附录里的欧洲标准;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工作则是依据几份特定的委托书,如潜在易爆环境下使用的设备的欧洲标准以及1973年以后在低压指令的领域中协调国家标准的大规模计划。20世纪70年代末,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都感到有必要与欧委会达成正式的书面协定,于是在1979年7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联合代表团与欧委会委员埃田纳· 戴维农子爵和欧委会第三总司“国际市场和产业事务”的高级官员进行了会晤和磋商。1983年中期,双方以理解备忘录草案的方式将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联合政策交给欧委会委员纳里斯。随着欧委会的关于标准和技术法规的“信息程序”指令83/189/EEC指令的准备工作的展开,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地位得到正式确立,成为畅通信息程序的参与者。1984年7月16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的《标准化的结论》使它们的地位更加明确地提升了一步。欧共体理事会于1984年年底公布的威廉斯小组的调查结果所确认的合格假定原则,认定根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协调标准而生产的产品被认为是符合依据欧共体条约第100条指令的基本要求。这也就意味着参照标准的做法将逐渐取代起草指令的附录中的技术要求。1985年5月7日,欧共体理事会的《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决议》(OJ C 136/01)重申了这一原则。新方法规定,在欧共体层次上的技术标准立法主要以指令为形式,制定关于安全、健康、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应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基本要求。而具体的技术问题,即满足这些基本要求的技术标准,则委托欧洲标准化组织以“协调标准”形式来制定,从而使欧洲标准成为支持技术立法、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重要工具。欧共体授权并资助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以指令的基本要求为基础,制定协调标准。基于以上一系列的讨论结果和随后的确认,欧委会第三总司于1984年11月起草了欧委会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之间的《合作总则》,第一次正式规定了欧委会与这两大欧洲标准化组织之间合作的基本准则。1985年欧自联也与这两大欧洲标准化组织签订了同样的准则。此外,根据欧共体98/34/EEC号指令,1988年成立的欧洲电信标准协会获得了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同等的欧洲标准化组织的地位。

2003年3月28日,欧委会负责企业和信息社会的委员欧柯·李克能、欧自联的秘书长威廉·罗西埃和这三大标准化组织的高级代表在法国尼斯签订了欧委会和欧自联与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间的新总则(Official Journal 2003/C 91/04),代替欧共体首次于1984年11月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当时的两大欧洲标准化组织之间订立的共同合作条件。新总则考虑到这些年来欧洲及世界政治和经济等各方面的变化,尤其是欧洲标准化的变革,提出了共同政策目标,规定了相互间的关系和合作原则,最后针对具体实施方法,列出了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与欧委会和欧自联希望对方所应做到的具体内容。新总则确认了标准在保障劳动安全以及保护消费者和环境方面的作用并承认了“新方法”的原则,尤其是承认标准化支持立法的作用。这些政策方面的变化已使更多的非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团体参与到技术标准的制定,使欧洲标准的制定过程更为开放。现在,欧洲各个社会阶层都能从以这三大标准组织为基础的高效的欧洲标准化体系中获益。新总则进一步加强了欧洲政治机构和技术团体之间的合作,强调了欧洲标准化对欧盟共同政策的支持作用。这些做法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欧洲技术标准的制定程序

作为欧洲标准化组织,这三大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欧洲技术标准。尽管它们各自负责自己特定领域中技术标准的制定,每项标准制定所耗费的时间各不相同,但制定欧洲技术标准的基本程序却大致相同。

欧洲技术标准的制定首先应有制定标准的需求。这一需求可以来自任何行业或任何个人,包括企业、市场或者公众。例如,某个企业可能需要技术标准来保证它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兼容性,而市场可能需要用技术标准来保障竞争的公平性,公众则可以从标准给予的质量和安全方面获益。但就欧洲技术标准的制定而言,还有可能是基于欧共体的有关单一市场政策的立法需求。因此,一项欧洲标准制定的需求有可能来自不止一个方面。然后,欧委会根据制定标准的需求,起草正式的委托书,提交给相关的欧洲标准化组织。有关标准化机构的相关委员会在仔细考虑了欧委会的委托之后,如果认为有必要便组织专家就具体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并着手起草标准。技术标准起草之后,开始启动公共咨询和投票程序,由相应的机构来决定该标准是否获得批准。最后,获得批准的标准将正式公布。

3.欧洲标准化组织的作用

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对欧共体以及后来的欧盟标准化的作用可以通过它们制定的具体标准来说明。无论是在非正式的“君子协定”框架下,还是在正式的《合作总则》指导下,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都对欧洲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首先三大组织制定的标准(包括欧洲标准和协调文件)以每年1000多项的数量递增在过去的十年中已由2000项增加至14000项左右。这些数据表明各界对标准的需求量很大。大量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利于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也有利于保证产品符合其目的且具必要的兼容性。

这些欧洲标准提高了欧洲企业的竞争力,而协调标准更为欧洲单一市场的形成提供了保障,同时还确保了欧洲在国际标准化领域的领先地位。欧洲标准化组织的工作对新方法指令(以及在其他欧共体立法中没有涉及到而工业界要求制定标准的领域)的成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反,标准化工作滞后也给新方法指令带来了一些麻烦。例如,因为标准滞后的问题,简单压力容器指令(Dir 87/404, OJ 1987 L220/48)就不得不修改以延长其过渡期,而电磁兼容指令(Dir 89/336, OJ 1989 L139/19)就因为没有相关的标准而被迫进行修改。实施新方法以后,欧洲标准化组织被迫起草成千上万的高质量标准,给这些组织的资源带来了巨大压力。

总之,欧洲公认的标准化组织由原先的一个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到后来的三个,不仅说明了欧盟标准化分工的逐渐细致,更见证了欧洲标准化的发展历程。三大标准化组织与欧委会间的关系由非正式的“君子协定”到《合作总则》的签订,是欧洲标准化由“旧方法”阶段向“新方法”阶段的转变。而从《合作总则》再到《新总则》,包括向不同市场提供不同类型的文件形式的决定是欧洲标准化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社会的又一次大动作。随着《新总则》的实施,欧洲标准化组织在欧盟标准化中的作用更明确、任务也更繁重,它们与欧委会之间的合作也更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