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以规矩成方圆:欧盟技术标准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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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欧共体扩大的推动作用

如果说欧共体技术标准化的启动源于经济一体化的深化,那么推动技术标准化前进的主要动力之一则是欧共体的扩大。欧共体的每次扩大都意味着其技术标准化影响和作用的扩大,其效力不仅涉及新成员国,而且涉及欧洲经济区。而为了适应欧共体的扩大,欧共体在帮助申请国积极向其技术标准化的立法靠拢的同时,也促进其自身的标准化活动进行相应的改革。

1.成员的增多扩大了标准化的影响

从以1958年《罗马条约》正式生效为标志的欧洲经济一体化全面启动至今,欧共体已经历了五次扩大,成员国的数量由最初的6国增加到目前的25国。欧共体/欧盟的每次扩大都意味着这些新成员国向包括欧共体技术标准协调措施在内的立法趋同。随着欧共体/欧盟的扩大和深化,欧共体的经济优势渐显,而1992年欧洲单一市场的建立更给欧共体带来了更为明显的结果,导致了欧洲经济区的成立。1994年1月1日欧洲经济区协定(Agreement on the EEA)的生效,使单一市场扩大至所谓的欧洲经济区的欧自联国家,如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等国。技术标准化新方法的指令在欧洲经济区和欧自联国家的适用,与在欧盟成员国的适用完全一样。但是,为了适应外部条件的变化,欧共体对有关的指定机构和保证条款的行政程序做了相应改动。

2.东扩对标准化推动的案例分析

这里着重以酝酿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第五次扩大(习惯称之为东扩)为例,来说明欧共体的扩大是如何促进了技术标准化活动的发展,尤其是欧洲标准化机构的改革。随着1993年6月的哥本哈根欧洲理事会决定向中东欧国家加入欧盟敞开大门,规定了成员国的入盟条件,即所谓的哥本哈根标准,欧盟推出了庞大的入盟前计划,帮助申请国做好准备,申请国必须以相应的国内改革来积极配合。

在标准化领域,欧盟采取了一系列促进措施,而这些措施又反过来推动了其技术标准化的发展。首先,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顺应扩大的趋势和需要,积极吸纳申请国为会员,把更多的中东欧国家纳入了欧洲标准化体系,促进这些国家向欧盟的技术标准趋同和接轨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而且也实现了欧共体标准化的战略目标之一——逐步增加欧洲标准化体系的参加国,扩大欧洲标准化的国际影响。以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中行动最早的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为例,1992年 7月,该委员会的全体大会通过决议,决定适度地向其他国家和组织开放,但在会员权利和义务上做了较大的保留。为了帮助申请国尽快加入欧洲标准化组织,该委员会规定了9个具体的条件,其中较重要的两条为:要求标准中存在版权和80%实施欧洲标准。1993年以来,先后成为欧洲标准化委员会观察员的有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匈牙利、斯洛伐克、立陶宛、 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土耳其、塞浦路斯、克罗地亚、马耳他等14个中东欧国家。

其次,欧盟的东扩还促进了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的内部改革。为了适应欧盟的扩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首先进行了内部的改革。在2002年10月9~11日里斯本第28届全体大会上,欧洲标准化委员引进了新的治理机制,目的是要确保欧洲标准化组织的效率、公开、透明和一致。新的治理机制将责任由全体大会转移到主要负责制定标准化政策的行政署。与此同时,由两个新成立的分委会协助行政署的工作,其中一个分委会负责财务,另一个分委会处理对外关系。两个分委会分别在各自领域负责为行政署的决议做准备,以减少其工作量。欧洲标准化委员的秘书长则改由主席提名、行政署任命。同时,位于布鲁塞尔的欧洲标准化委员的总部也进行了重组。

另外,欧盟还利用欧洲协议(The Europe Agreements)扩大欧盟技术标准化的影响,加快申请国向欧盟的技术标准化制度趋同。欧洲协议是欧盟与其成员国以及欧盟与其伙伴国双边关系的基本框架。申请入盟的10个国家(匈牙利、波兰、捷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斯洛伐克、拉托维亚和立陶宛)在入盟前的谈判中为它们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向欧盟趋同做了准备。协议的内容包括政治合作、优惠的贸易关系、经济活动和文化协作,目标首先是在过渡期内实现工业产品的自由贸易,与贸易和投资有关的服务、支付和资本的自由流通。其次,根据协议,申请国承诺向欧盟立法,尤其是与内部市场有关的立法趋同。 因此,在技术标准化领域,欧洲协议确保了申请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与欧盟的逐步趋同。

与此同时,欧盟与这些申请国分别签订了欧洲合格评定议定书(ECAP或PECA)。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相互承认协议,用来扩大欧盟技术标准化体系的适用范围,把中、东欧国家纳入欧洲标准化体系,同时也促进相互间的贸易,提高市场准入。根据协议,中东欧国家的被选定机构获得与欧盟指令中的指定机构同等的待遇。为此,双方还成立了联合委员会来履行此协议,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合格评定机构的指定和撤消。因此,这种特殊形式的相互承认协议的签订使欧盟的技术标准化影响得到了扩大。

最后,欧盟还积极鼓励成员国与申请国展开双边和多边的合作,以此来补充共同体层次上的技术标准化活动。为了帮助中东欧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标准化体制,1996 年以来,东欧和西欧国家的标准化机构之间不断设立双边和多边合作项目。在欧委会的直接指导下,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技术合作部还通过技术援助计划,履行了欧盟在标准化和合格评定领域的对外政策,协助这些中东欧国家为入盟做好准备,尤其是帮助它们将欧盟的技术立法转变为国内立法。

作为最早加入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国家,捷克的技术标准化工作向欧盟趋同和接轨的过程颇具典型性,充分证明了欧共体的扩大对欧盟层次上的技术标准化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了同欧盟的标准化制度趋同,捷克进行了必要的改革,范围涉及法律背景(技术法规)、计量、合格评定程序、市场监督和认证等不同方面。首先,捷克依照《欧洲协议》第75条规定,做到在法律背景方面与欧共体法律体系相一致。其次,1996年启动了技术协调计划:制定了将欧盟技术法规转换为国内立法的时间表,系统地将欧盟法规翻译成捷克语,尤其强调新方法和全球方法的应用。第三,捷克在标准化趋同方面还做了一些具体工作:将强制性的技术法规与自愿性的技术标准分开;在国内实施欧洲标准,并废除与欧洲标准相冲突的国家标准;确定协调标准作为承认符合立法要求的工具;将欧洲标准转换为国内标准;随着国家预算拨款的减少,标准机构积极通过商业活动,筹集经费;从1995年开始将世界贸易组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良好行为准则应用于技术标准立法的准备、通过和应用中;分别于1997年4月和11月成为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将进入市场前的合格评定程序与投放市场后的市场监督完全分开。至2001年7月1日,捷克的标准化立法已经与欧盟的基本一致,事实表明捷克与欧盟成员国的认证体系完全相等,于是,捷克与欧盟达成的《工业产品的合格评定和接受的欧洲协议议定书》宣布生效。欧委会在《2002年定期报告》中认为捷克已全面达到商品自由流通方面的立法做到了很高程度的转换,对管理能力总体评价尚佳,履行了它在入盟谈判中所做的承诺,完成了其标准化与欧盟的趋同。通过申请国向欧盟技术标准立法的趋同过程,欧共体对申请国的标准化体制进行了改造并将它们纳入欧共体的技术标准化体系之中,推动了标准化体系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