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以规矩成方圆:欧盟技术标准化制度
17916900000032

第32章 对外推进战略

欧盟标准化在区域内部发展的同时,也在对外推进,这体现在其对外贸易政策之中。欧共体对外贸易政策的总原则反映在1996年欧委会《关于欧共体在标准和合格评定领域的对外贸易政策的通告》和2001年欧盟理事会对上述通告的结论中。第一项原则是避免或减少在其他市场上出现新的工业产品标准和合格评定壁垒;第二项原则是尽可能地促使国外采用以国际和欧洲做法为基础的或与之相一致的技术标准和立法方式,以提高欧洲产品的市场准入和竞争力。由于标准化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天然联系,欧共体/欧盟的对外贸易目标一直是鼓励贸易伙伴采用以国际和欧洲做法为基础的或与之相一致的技术标准和立法方式(SEC(2001) 1570)。欧盟理事会在2001年的结论中同意欧委会关于实施全面、一致和可操作的对外战略的重要性的观点。理事会认为这一战略应该依据贸易利益及其评估结果,定期评定各个领域和地区重点顺序。但该战略的实施不应该损害更好地保护健康、安全和环境的合法要求,不应该使单一市场立法体制受到危害。同时,该战略还要考虑到共同体对多边贸易体系的承诺。理事会认为欧盟可以利用的工具和政策主要有:WTO/TBT协定、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协调、合格评定的相互承认协议、技术援助和规则制定方面的合作等。事实上,正是在这些政策的指导下,欧盟一直利用具体的工具,已经在技术标准化的对外战略中取得了可观的成果。这些成果包括:

商务对话——这些对话的主要话题为标准化、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类似的对话如跨太平洋商务对话(TABD)、南方共同体(南锥体)—欧洲商务论坛(MEBF)、欧盟—俄罗斯实业家圆桌会议(EU-Russia IRT)以及与日本的会谈和与中国的对话。

欧洲标准化组织的合作和伙伴协议——首先是与国际标准组织的合作: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达成的框架协议,欧洲电信标准协会与国际电信同盟在电讯领域中达成的合作协议,这些协议避免了区域和国际层面上标准制定工作的重复,确保了一致的国际体系的运营;其次就是帮助其他区域的一体化进程,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与南方共同体(南锥体)标准化协会(AMN)达成了谅解备忘录、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也与欧亚标准化理事会(EASC)签订了合作协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还与阿拉伯国家的标准化协调机构——阿拉伯工业发展与采矿组织(AIDMO)进行了进一步的合作联系;欧洲电信标准协会正在通过第三代伙伴规划 (3GPP)加强与日本、中国和韩国等亚洲伙伴和美洲伙伴的合作关系;欧洲电信标准协会在拉丁美洲已经与泛美电讯公会(CITEL)完成了合作协议;由欧委会资助的@LIS规划正在顺利进行,以加强与南方共同体(南锥体)国家在电讯领域匹配性方面的合作;欧洲电信标准协会也正与阿拉伯国家联盟和阿拉伯国家的国际电信同盟区域办公室等机构合作。

推广容纳标准的立法模型——联合国欧洲技术委员会(UN/ECE)通过下属的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政策工作小组,发布了通过使用国际标准进行技术协调的国际模型。联合国欧洲技术委员会正在利用这一模型,鼓励政府部门就基本的立法要求进行合作,而该模型的理念正来源于欧盟的新方法模型。

促进欧洲合格评定议定书(PECA)类型协议的签订——欧洲合格评定议定书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相互承认协议。为使申请加入欧盟的一些中、东欧国家的技术标准化工作与欧盟趋同和接轨,为欧盟的扩大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欧盟与这些申请国分别签订了特殊形式的相互承认协议,称作《欧洲合格评定议定书》,将中、东欧国家纳入欧洲标准化体系,以促进相互间的贸易发展和提高市场准入。根据这种协议,中、东欧国家的被选中的评定机构获得与欧盟指令中的指定机构同等的待遇。欧洲合格评定议定书协议现在已经被称为工业产品的合格评定与接受协议(ACAAs),不仅可以将欧盟的申请国囊括进欧洲标准化体系,还可以包括其他的第三国。

技术援助——作为实现欧委会目标的手段之一,欧盟的技术援助不仅能够确保援助体现欧盟的发展重点,而且能够做到在时间的安排上符合欧洲专家的要求。欧盟技术援助对象的地理分布可以以同心圆来表示:位于内圆的是入盟申请国,这些国家的标准机构已经或者即将成为欧洲标准化大家庭的正式成员。位于第二内圆的是地中海盆地国家。这些国家出于与欧盟贸易的需要,对使用欧洲标准很感兴趣,但是这些国家的标准机构不可能加入欧洲体系,只可能成为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在标准化活动中的伙伴机构。欧盟的邻居诸如俄罗斯和乌克兰等国家位于另一个外圆,因为这些国家与标准的关系决定了这些国家的位置;位于欧洲之外正在形成区域一体化的一些国家也是欧洲标准化的目标所在,例如组成南锥体的巴西、阿根廷、巴拉圭和乌拉圭等国家;最后就是对欧盟有贸易关系的诸如中国、印度以及日本和澳大利亚等亚洲—太平洋国家。

欧共体的这些努力已促使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正向欧洲标准的方向靠拢,也许会最终采用欧洲标准。

除上述工具外,一直以来,欧委会还强调可以利用具体的措施来促进欧盟与第三国间产品的国际贸易,并认为这些措施应达到三大主要目标:避免和降低立法性技术壁垒带来的影响;支持程度不同的立法趋同(regulatory convergence);推介欧盟的立法方式,尤其内部市场理念。欧委会首先推崇的措施是相互承认协议。这是由欧委会与第三国以协议的形式达成的、针对标准化协调领域并带法律约束力的、相互承认对方技术法规的约定形式。依据《罗马条约》第133条和1992年欧共体理事会有关提高欧共体产品向第三国市场准入的法令,欧委会已与非欧盟国家达成了7个《相互承认协议》,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色列、日本和瑞士。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欧盟成员国、产业代表和利益集团当中有一些相关者却认为,与某些国家在某些领域签订的相互承认协议,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标准化伙伴机构(Partner Standardization Body)标准化伙伴机构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等欧洲标准化组织给予欧盟的前50名贸易伙伴国家的国家标准机构的一种地位。拥有这一地位的国家可以派出代表参与欧洲的标准化工作。欧盟试图通过标准化伙伴机构的概念,将欧洲解决技术问题的决定通过欧洲标准输出到这些不可能成为欧盟成员国,但又是欧盟重要贸易伙伴的国家。第一批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签订这伙伴协议的国家有塞尔维亚和黑山、突尼斯和乌干达三国的国家标准机构,该项协议在2004年10月签字。通过签订伙伴协议,这三个国家的标准机构承诺将它们参与的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下属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欧洲标准作为国家标准来实施,并将国内与之相冲突的标准废除。这样,欧盟和欧自联国家的生产商生产出来的符合欧洲标准的产品也就自动符合了这些目标市场国的标准。标准化伙伴机构计划是欧盟将欧洲标准化体系向第三国输出的重要措施之一。

贸易增长目标,因此对之提出了批评意见。

另外,欧委会还提出了可以便利欧盟与第三国开展贸易的其他措施,根据市场的特点、针对第三国的立法环境、产业界、立法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自愿程度,可以灵活地采取不同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

立法合作——通过研讨会、开设培训课程、互访、调研和收集信息,相互了解对方的立法;

国际标准化——将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

对等互认——允许依据相同目标但不同法规生产的产品可以自由流动;

部分或者自愿降低或者非正式形式的相互承认——包括一些特定领域的协议,如良好实验室行为、良好制造行为(GMP)、认可方面的合作、实验室和认证机构的合作、制定标准方面的合作等;

协调——制定共同的规则。例如在国际范围内推广欧盟技术法规的新方法和全球方法(NGA)。

欧盟的对内和对外标准化战略已经使欧洲区域标准化与国家标准化和国际标准化之间形成了某种固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