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以规矩成方圆:欧盟技术标准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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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国家、欧盟与国际标准化

在欧共体技术标准化近半个世纪的历程中,成员国国家标准化、欧盟区域标准化与国际标准化之间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固定关系:既相互补充,又存在着某种替代关系。这种关系的形成是欧共体标准化战略引导的结果。

欧委会认为,随着欧洲技术标准化体系的建立和向欧洲其他区域的推广,欧共体区域标准化与各成员国国家标准化和国际标准化体系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互补关系(COM(98) 291, p.4)。2001年9月27日至28日来自37个国家的259位代表出席了在柏林召开的第十届国际标准用户大会,欧洲标准委员会秘书长宏乐在会上发表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认为,根据欧盟的辅助性原则,欧盟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化、欧盟层次上的区域标准化和国际标准化都有各自适当的分工和责任,三者之间形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

在过去100多年中发展起来的欧共体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化是区域和国际标准化体系的基础。首先,国家标准机构有很深的产业和社会根源,确保了标准化工作与国家及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密切相关,也是各国企业参与欧洲标准化和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桥梁。各成员国国家标准化的重要机构——即各国的标准化委员会是各国经济不可缺少的部分。它们除了制定标准外,还为市场提供技术标准的信息,为相关的论坛和讨论提供场所。由于各国技术专家都以本国语言起草评定程序,加上辅助性原则的应用,因此,欧共体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化的趋同还是一个有待长期实现的任务。其次,进行国际贸易的欧共体商品需要尽可能地参照欧洲标准和国际标准,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因为保护力度的不等或地区差别,欧洲标准和国际标准也会显得无效或不适用,因而国家标准化应看作是欧洲标准化和国际标准化的补充。最后,国家的标准化考虑到了诸如地理、文化和语言等国家和地区的特征,并使欧洲和国际标准化过程能够照顾到当地的利益,有利于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

但在最近20年中,在三者之间的相对地位上,成员国国家标准化的重要性渐渐让位于欧洲标准化和国际标准化。发生这种变化并不难理解,因为标准化是市场的一面镜子,市场已由国内市场转向欧洲市场和国际市场。人们渐渐地认识到了技术标准在打开市场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欧洲标准化的目的就是为欧洲市场上的四大自由流通、满足欧洲的协调和其他公共利益提供可能;通过共同的技术方法,提高欧洲经济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欧共体之所以对国际标准化感兴趣是因为国际标准化有可能会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提高市场准入。首先,使用国际标准能推动与国际贸易规则,尤其是WTO规则(如TBT协定)相一致。根据WTO/TBT协定的规定,国家为达到国内保护的需要,可以超越国际规则所定义的保护程度,但条件是所采取的措施不是任意的和非歧视性的。其次,国际标准化也提供了在同等基础上与他人交流技术、改进技术的可能性。如果相关标准被用于公共政策或立法,公共当局就应争取支持,以便全社会的利益能在国际标准化过程的所有层国家标准与欧洲标准冲突案例让人惊讶的是,在欧盟这样一个商品、服务和人员自由流动的单一市场中,当英国人跨越海峡来到欧洲大陆的时候,必须带上转换插座(adaptor plug)。事实上,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在1992~1994年就进行了头式插座(pin plug)的标准研究,并研制出称为“欧洲插座”的全新头式插座,这就意味着需将英国和欧盟其他国家的所有插座换成欧洲插座。但由于企业考虑到切身利益,投票反对,致使该标准的实施搁浅。

次得到体现,只有这一体系的各个部分能有效地合作,标准化才能成功。然而,有效参与国际标准化需要财力、技术和人力的支持,相比而言,欧洲标准化既符合欧共体发展的需要,又不需要太大的投入。事实上,不同层次的标准化之间不应相互排斥,各方应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在欧共体技术标准化的历程中,国家、区域和国际三层间的互补关系因此得到了确立。

事实上,这三者之间关系的形成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欧共体的83/189/EEC指令确立了国家标准化存在的必要性。根据欧共体的这项技术标准指令的规定,各成员国必须根据该指令建立通报制度,也就是各成员国的行政管理机构和标准机构要将其准备实施的每项技术法规和标准通报给欧委会和其他成员国。为维护公民在安全、健康、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利益,欧共体各成员国有权制定新的国家法规和标准,但为了防止这些国家法规成为内部市场的贸易壁垒,它们有通知他国的义务。

其次,新方法决议确立了欧洲标准化优先于国家标准化的原则。在1985年5月7日批准的《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决议》中,理事会规定各成员国政府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理事会的指令转换为本国立法,同时取消或修改与该指令不相符的旧法规。而当以基本要求为基础的协调标准出台之后,其参照号将刊登在欧共体的官方公报上,同时成员国必须将协调标准转换为国家标准。

再次,与国际标准机构合作的协议给予国际标准化绝对的优先权。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与相关国际标准机构的合作产生的最直接效果就是:确立了国际标准化优先的原则,强调通力合作,避免工作重复;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尽量等同采用现有的国际标准作为欧洲标准;对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承担的标准化项目,交由两机构进行平行审批,标准草案通过后,即作为国际标准和欧洲标准同时发布实施;互相参加对方会议,以加强沟通。

另外,欧盟还专门规定了欧洲在国际标准化方面的具体原则。2001年7月26日欧委会发布了《国际标准化的欧洲政策原则》(SEC(2001)1296)报告,概括了(国际)标准化的潜力和局限性,提出了欧共体对国际标准化的主要政策原则:

明确欧洲对国际标准化的兴趣——因为国际标准化具有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增加市场准入机会的潜力,以及促进和传播技术的可能性;

规定了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开放性、透明性、一致性和利益相关者的均衡参与机会;

承认国际、欧洲和国家标准化的互补关系——国家标准化须体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国际标准化须能够代表国家的独立立场;国家利益要与有关的欧洲政策和立法保持一致;

确定一个标准、一次检验是便利贸易的目标之一——为此,认为国际标准机构应对所有国家标准机构开放,并制定出互不矛盾的国际标准;

明确在法规中使用标准需要界定参与方的角色和能力——自愿的标准可以降低对法规的需求,包括政府的干预;

认为应该采取措施提高国际标准机构的效率;

承认与国际标准机构进行公正均衡合作的益处——这样的安排提供了系统接管国际标准和对制定国际标准做出贡献的框架;

共同体支持发展标准化(最好是区域性)基础设施——这样也就会大大利于国际标准的制定,因为这样就可以减少“行动者”(players);

认识到欧洲角色层(actors)应多多加强相互间的交流——以确保相互了解和明确自己在法律要求中,或者支持欧盟政策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