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袁宝华文集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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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附件日本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我们这次在日本考察中发现,日本政府对经济的“高度成长”和渡过1973年石油危机的难关,都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除了实行经济立法外,还通过国家银行和政府掌握的资本,运用投资、利率、税率、价格等经济手段来干预和调节国民经济。

政府通过经济立法,引导经济有重点地发展。日本政府为了缓和企业生产有计划和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有计划的指导。他们的计划是以立法的形式出现的,包括主要发展目标、达成目标的基本政策和方针、经济增长速度、国民所得的增长速度等。多数为期五年,个别为期十年。从1955年到1976年,他们一共提出过八次计划立法,其中除与1973年石油危机时期相联系的两次计划没有完成外,其余的各次计划,都提前实现了,因而又多次提出新的计划。在这些计划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60年12月池田内阁采纳著名经济学家下村治的建议,提出的“国民所得倍增计划”。计划期限是1961年到1970年,主要目标是“国民所得”提高一倍,国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充分就业,实现经济的高度增长。具体要求是:增加社会资本;改进产业部门结构,使基础工业和关键性工业得到优先发展;发展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提高人的“能力”和发展科学技术;大型企业要同中小型企业建立协作关系,共同发展,确保社会安定。这些目标,在不同程度上都实现了。经济增长率计划为7.2%,实际达到10.9%,其中基础工业计划为10.5%,实际达到13.8%,“国民所得”四年就增长了一倍,职工实际生活水平有显著提高。池田内阁的这个计划,是接受了战后英国工党政府实行“勒紧裤带,恢复经济”的办法遭到失败的教训而提出来的,对群众很有吸引力,使大家从切身的物质利益上对实现计划产生兴趣,所以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至今日本经济界人士和职工对这个计划还津津乐道。日本经济的高速度发展和职工生活的大幅度提高,主要是在这个时期实现的。日本的这种经验,是很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

日本的经验证明,高速度、高工资、高消费、高积累是相互促进的。例如,1976年比1958年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都增长14倍多。1971年到1975年的平均积累率(积累与国民生产总值之比)达36%,大大高于美国(18.2%)、法国(25.4%)、联邦德国(25%)同期的积累水平。日本的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相当于美国同期的两倍。个人收入的增长速度,1977年比1960年增长了7倍多,实际收入大致每年增长5%~6%。经济的高速度发展,可以带来高积累、高收入,而高工资、高消费又可以导致高积累,因为,一方面,高工资、高消费使国内市场扩大,刺激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在工资增长高于物价上升的情况下,高工资也大大提高了个人储蓄率。日本职工平均储蓄率占收入的20%,通过银行转为投资,这种高积累又导致高速度。反过来说,高消费也正是高生产的结果。像日本这样国土狭小、资源贫乏的国家,将近70%的产品还是依靠国内市场的,如果没有国内高度的消费水平,这样大规模的生产和这样高的发展度是根本不可能的。

由于日本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企业是建立在自由竞争的基础上的,计划对于私人企业不具有指令性、强制性,但由于政府在制定计划时,要邀请大企业的代表参加协商,计划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资本家的利益,所以政府计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指导发展方向的作用。政府为了保证计划目标的实现,还制定相应的经济法令和经济政策。

就经济法令来说,比较重要的有:1956年的《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60年的《贸易汇兑自由化计划大纲》,1963年的《特定工业临时措施法》和《中小型企业现代化促进法》,1967年的《公害对策基本法》,1971年的《特定电子工业和特定机械工业临时措施法》,等等。这些经济立法,促进了基础工业的改造和石油化工、电机、电子、汽车等新兴工业的发展,对于建立一个以重工业和石油化学工业为基础的现代工业体系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就经济政策来说,主要是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目标和需要解决的课题,制定相应的产业投资政策、利率政策、税收政策、进出口政策、劳动工资政策、消费政策和价格政策等等。

日本政府通过国家投资,诱导民间投资,来保证计划目标的实现。政府通过财政支出,每年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政府投资约占财政总支出的30%。政府资本支出除了一部分投入国家金融机关,为私人和国有企业提供贷款以外,另一部分直接投入国有和半国有企业。政府的大部分投资用于修建公路、铁路、港湾、码头、供电和供水等公用事业,来促进工业的合理布局。最突出的是填海造地,开辟新的工业基地。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工厂用地不断增加,要求从填海造地上找出路。如鹿岛工业区的建设,日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直接投资4000亿日元,引导民间投资15000亿日元,从1968年开始建设,短短十年时间,就建设成为一个包括钢铁、炼油、石油化工、发电的综合的现代化工业基地。政府不但向私人企业提供廉价的工厂用地,更重要的是通过填海造地有计划地全面规划工业区,符合国家计划的项目就允许购地建设,否则就得不到建设用地。

日本政府还通过银行贷款控制投资方向。日本私人企业的投资依靠自有资金的比重是逐年减少的,而依靠借入资金的比重越来越大。近几年来日本私人企业的自有资金只占总资金的15%左右。日本政府通过国家银行对各个财团所属的商业银行规定贷款总额,并实行所谓“窗口指导”,以鼓励或者限制对某种行业的投资。国家要求发展的行业,就可以得到大量贷款,而不符合国家需要的行业就得不到贷款。这样,既可以限制某些行业的盲目发展,又利于集中使用投资。石油危机以来,经济不景气,工业投资不振,银行又把贷款的对象,由企业转向群众。如对个人购买家用电器、钢琴、住宅等,实行分期付款,还有资助上大学的教育贷款等等,以促进个人消费来扩大生产。

日本银行贷款的利率,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对产业投资,一般实行低利率政策。对要求迅速发展的产业部门,采取特别利率,如对电力工业、电子工业、石油化学工业、特定机械工业,贷款利率多年来一直压低为6.5%,而一般的放款利率,则为8.2%~8.7%。为了推动工业的专业化和协作,给中小型企业大量低利率贷款,帮助这些企业更新设备,改革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加速实现现代化。在发展时期,他们把利率降低,大量放款,鼓励投资;在石油危机时期,则把利率提高,收缩信贷,进行调节。

日本政府为了促进工业的发展,多年来采取比一般资本主义国家税率低的政策。根据1972年的资料,日本企业所缴的税款,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1.2%,而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等国家则占28%~36%。这一方面是由于日本宪法限制了军事开支,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刺激企业发展生产而采取了许多减免税收的措施。如准许把企业借入资本的利息,在计算企业的税收时作特别的扣除,从而企业就少缴一大笔所得税;还规定重要工业部门购买特定的机器设备时,所用资金,可从利润中扣除,无须纳税,以促进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出口收入在计税时也作特别的扣除,出口贸易中所受损失的准备金也不计税,等等,以鼓励出口。据日本大藏省的统计,1974年日本大企业的纳税减轻率为42.9%,小企业的纳税减轻率为4.5%。这些情况表明,日本政府在税收政策上是尽一切努力为大企业服务的,而得益最大的是日本政府要求迅速发展的“关键”工业部门。

在税收的分配上,日本政府注意兼顾国家和地方的利益,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使地方政府关心企业的发展。如丰田汽车公司每年拿出利润的45%交税,其中60%归中央政府,20%归丰田公司所在的爱知县,20%归爱知县所属的丰田市。因而丰田市对丰田公司的发展十分关心,在社会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日本政府还通过对物价的控制保证经济增长。日本的物价1972年以前是比较平稳的,但从1973年开始,通货膨胀加剧了,物价不断上涨。为此,日本政府曾通过《稳定人民生活的紧急措施法》,企图控制物价,实际上这个紧急措施法并没有也不可能严格实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企业保持一定利润,人民生活又有所提高,日本政府采取有控制地提高物价的措施,使物价上涨不超过工资的增长,以利于经济的发展。

日本政府为了推动工业的现代化,还采用一种所谓“行政指导”(或称“行政指引”)的方法,作为补充手段。这个方法,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称作是“温情主义的”。因为这种指导是采取从旁劝告、说服的方法,而不是从上而下的发号施令。“行政指导”所起的最重要的作用,是调整重要工业部门的投资比例,当发现某个工业部门投资过多,就“劝说”这个部门的企业减少和停止投资,降低开工率,防止生产过剩。还通过“劝说”调节过分激烈的竞争。例如,1966年到1970年日本六大钢铁公司竞相扩大投资,竞争激烈,通产省就出面建议八幡、富士两家最大的公司合并,终于成立了新日铁公司。当发现有些工业部门可以扩大投资时,则及时给以各种便利。例如,为了发展电子计算机,同美国竞争,从1971年到1976年间,政府给三个最大的电子工业集团两亿多美元的“补助金”,使日本生产的电子计算机的某些产品很快地赶上了美国。

日本和我国在社会经济制度上是根本不同的,但是,日本政府通过经济立法,采取各种经济手段,来保证经济计划的实现的许多具体做法,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