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你其实不懂法律纠纷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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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敢改病历,责任难逃

李小姐怀孕九个月了,一直在某医院作身体检查。原本医院推测的预产期是2009年6月。然而5月底的一天,李小姐在家休息时突然感觉腹痛不已,家人立即将她送到了医院。医院经过检查发现李小姐的羊水已破,于是立刻安排手术。因为李小姐无法顺产,医生经过其家人同意之后,决定采取剖宫产的方式。然而剖腹之后,李小姐出现了流血不止的情况,医院随后在没有和她家人商量的情况下,切除了李小姐的子宫。手术结束之后,医院方面将这一情况告知了李小姐和她的家人。李小姐及其家人对此产生了疑问,要求医院说明为李小姐切除子宫的原因,但医院方面始终没有正面给予他们一个合理的解释。这让李小姐和她的家人很难接受,他们因此怀疑医院在为李小姐做手术的过程当中存在着失误。为了证实这一想法,他们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的鉴定报告认为李小姐的这个手术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这一鉴定报告并未打消李小姐及其家人的疑虑。在经过商议之后,他们最终以医院在治疗过程当中存在着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李小姐的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

在法庭上,李小姐的家人出示了一份有关部门的鉴定报告。报告显示,由于李小姐在手术过程当中被切掉了子宫,所以已经造成了9级伤残。医院方面则向法庭提供了李小姐住院期间的相关病历资料,表示根据病历,李小姐的伤情和他们无关。然而李小姐的家人认为,在医院提供的这份病历当中,明显出现了多处添加和删改的内容,显然医院对这份病历进行过修改,因此该病历无法准确、真实地反映事实。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医院的送检材料不具备鉴定的条件,因此不能送检并作出鉴定,最终判决医院赔偿李小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万元。

案例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医疗机构,医院有责任妥善保存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手术记录等相关的资料,以便患者进行查阅。然而在本案当中,医院方面不但没有对李小姐的个人资料进行妥善保存,反而在其后私自篡改了病历的内容,其行为侵犯了李小姐的权利,应当承担医疗过错责任。同时,在医疗过程当中,患者有权就治疗的情况对医院提出询问,医院也应当就自身提供的医疗服务向患者及其家属作出合理的解释。但在本案当中,医院对于李小姐及其家人就其手术原因的询问不予作答,也是造成李小姐及其家人产生怀疑的原因。医院也应当为此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医疗纠纷当中,医疗机构应当就患者的起诉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无法承担举证责任的,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在本案当中,因为医院对患者的病历私自篡改了,导致无法进行鉴定,所以应当认定为医院的过错,医院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