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新型农村公共财政体系构建的理论与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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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农村公共财政与公共品的相关理论与政策(1)

3.1.公共品及其理论与政策

3.1.1.概念框架

公共品(public goods)是与私人品(pri Vate goods)①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马歇尔的新古典经济学为私人物品的生产与消费提供了全面详细的理论解释,但对现实中的公共物品则很少涉及,“公共物品”的概念是随着学术界对政府职能和国家财政等有关“公共”问题的研究而引入研究的。公共物品的概念最早是由休谟(1739)提出,并由萨缪尔森(1954)加以规范。自萨缪尔森(1954)描述了公共品的一般理论之后,经济学对政府和市场的经济决策有了很大促进,人们在不断地发展“公共品”的概念。对公共品和私人品的划分一般根据两个基本属性:非竞争性消费(nonriValriesconsumption),指一个人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指使用者不可能或者很难被排斥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到目前为止,“公共物品”概念经历了5个发展阶段:

(1)萨缪尔森的“两分法”。1954年,萨缪尔森发表了《公共支出的纯理论》(ThePureTheoryofPublic Expenditure)一文,将物品分为“私人消费品”(priVa teconsum ptiongoods)和“集体消费品”(collecti Veconsump tiongoods)。一年后,他又发表了《公共支出理论的图解》(Diagrammatic ExpositionofPublic Expendition)一文,这次将“集体消费品”改为“公共消费品”。

他把物品分为“公共消费品”和“私人消费品”。萨缪尔森在论述公共物品的特征时认为(Samuelson,1954):“公共物品是这样一些产品,无论每个人是否愿意购买它们,它们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开地散布到整个社区里”,而“私人物品是这样一些产品,它们能分割开并可分别地提供给不同的个人,也不带来他人外部的收益或成本。公共物品的有效率的供给通常需要政府行动,而私人物品则可以通过市场有效率地加以分配”。为此,萨缪尔森着重论述了公共物品的三层内涵:第一,公共物品的第一特征是非竞争性或不可侵害性,即每个人对该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小其他消费者的消费,也即任何一个消费者所能消费的数量都与该物品的消费总量相等,用公式来表示就是:

Gn+m=Gi

n+m,式中Gn+m

表示消费总量,Gi

n+m

代表i消费者的消费量。第二,公共物品的第二个特征是非排他性,即每个人无论是否购买它们,这一物品所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割地散布到整个社区里。第三,公共物品容易诱发消费者“搭便车”的动机,即理性的个人有降低(或隐瞒)自己对公共物品偏好的动机。公共物品的最优配置条件是在其他消费者所处的效用水平保持不变的条件下,该函数是其中任何个体效用的严格增函数,但由于消费者存在“搭便车”动机,使得该物品的效用达不到最优水平。也就是说,以价格为核心的市场机制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出现了市场“失灵”,这就需要政府来矫正和弥补。

(2)马斯格雷夫的“三分法”。马斯格雷夫在萨缪尔森的基础上将物品分为三类:公共物品、私人物品、有益物品(meritgoods)。他认为,有益物品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物品,当权威机构对该物品在市场机制下的消费水平不满意时,他甚至可以在违背消费者个人意愿的情况下对该物品的消费进行干预”(VerEecke,1998)。马斯格雷夫认为,私人物品是指通过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可以达到最优配置状态的物品,而公共物品的有益物品则属于例外的“非私有物品”(nonpriVategoods),它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最优配置,而只能通过政治体系来提供。对于公共物品和有益物品这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供给者是否尊重消费者的个人意愿和消费偏好。前者是政府在尊重个人偏好的前提下提供的,而之所以需要由政府来提供,则是由于公共物品本身技术上的特性使得市场无法提供最优数量;后者则是政府根本不考虑,甚至违背消费者的个人偏好而强制个人消费的政治经济物品。公共物品存在的根源是该类物品客观上的技术特性,也就是说物品本身所具有的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有益物品存在的原因则完全是由于政府的主观判断,认为市场机制的供给水平无法达到政府的判断标准,所以即使市场机制是有效率的,也是“不满意的”。消费者对于公共物品有自主选择消费或者不消费的权利,而有益物品的消费则带有强制性(Samuelson,1955)。

后来,VerEecke又对有益物品作了进一步细分,将有益物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政府为实现最低限度的政府职能(minima lstate)而必须提供的,如国防和社会治安等;第二类是为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体制,提高经济活动效率而必须提供的,如各种法律制度、产权保护、公共基本设施等;第三类是“提高民众运用理性的能力”,亦即提高国民综合素质,这一类有益物品主要是指各种类型的教育。有益物品的引入目的在于说明有必要对个人消费者的消费进行干预,以获取“权威机构”满意的结果。

(3)布坎南的“俱乐部物品”(Buchanan,1965)。他认为,萨缪尔森对物品的“两分法”过于简单,更多的物品是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之间的“混合物品”,所以他提出了“俱乐部物品”(clubgoods)的概念。俱乐部物品是可能发生拥挤的公共物品,当消费人数低于拥挤点时,该物品是非竞争的;而当消费人数超过拥挤点时,这种物品的消费就变成竞争的。布坎南认为,“俱乐部物品理论”能够涵盖从萨缪尔森的纯私人物品到纯公共物品的所有情况,从而弥补萨缪尔森“两分法”的不足。

布坎南将“俱乐部”(club)定义为“一种消费、所有权——会员之间的制度安排”(consum ptionownershipmembershi parrangements)(Buchanan,1965)。俱乐部可以适用于从纯私人物品到纯公共物品的所有情况,纯私人物品就是最优会员数量为1的物品,纯公共物品就是会员数量为无穷大的物品。萨缪尔森的纯私人物品和纯公共物品只是俱乐部物品的两个极端。严格意义上的纯私人物品和纯公共物品是十分少见的,绝大多数物品只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即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公共性”,其最优的消费集体成员数量应为大于1、小于无穷大(臧旭恒、曲创,2002)。

(4)宪政意义上的公共物品。迈莫罗(Marmolo,1999)提出了宪政意义上的公共物品理论。他认为,物品的供给决策有两个层次,所谓“公共”和“私人”只是指不同的供给方式,而与物品本身无关,只有物品的“公共供给”和“私人供给”,而无所谓“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区分,即公共物品对应于政府供给,私人物品则对应于市场供给。与传统的公共物品理论观点不同,迈莫罗认为,物品是由市场还是由政府来提供是由全体消费者进行宪政决策的结果,政府提供和市场提供不存在谁先谁后的次序,两者处于平等的地位。政府应该是一个“生产性政府”,政府和市场有各自不同的分工,分别提供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在各自领域中发挥各自的作用(臧旭恒、曲创,2002)。现在“公共物品”概念不仅是公共财政理论的基础,同时也是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核心。

(5)德姆塞茨的排他性公共物品。德姆塞茨(DemsetZ,1970)对“公共物品”和“集体物品”这两个概念进行了明确的区分。他在《公共物品的私人生产》一文中指出,“公共物品”这一概念与物品是否具有排他性没有关系,它是对同一单位物品而言,可以在不增加成本的条件下增加一个消费者,即是消费者的非竞争性。集体物品是指“将不付费者排除在消费之外是不可能的”这样的公共物品。也就是说,公共物品是指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的物品,并且其中包括了消费的排他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两类。所以在德姆塞茨看来,集体物品是同时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对于这类公共物品,德姆塞茨还认为,在能够排除不付费者的情况下,私人企业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他进一步指出,若一个产品是公共物品,那么对同一产品付不同价格是满足竞争性均衡条件的。由于不同的消费者对同一公共物品有不同的偏好,因此可以通过价格歧视的方法来对不同的消费者收费。在具有排他性的条件下,私人可以提供公共物品;由于偏好不一样,因此可以通过价格歧视的方法来收费。

(6)奥尔森的公共或集体的物品逻辑。美国学者曼瑟尔·奥尔森从公共物品的角度出发来看待社团组织的特点,因为几乎所有的社团都致力于向社会(或会员)提供某种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如果社团面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那么就称它为“公益性社团”;如果社团面向自己的会员提供公共物品,那么则称它为“互益性社团”。社团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社团在提供某些公共物品方面更有效率。社会对公共物品的多样化需求决定了社团的种类,社会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强度决定了社团组织的规模大小,因为社团的作用就是向社会提供一种公共物品。基于这样的理解,奥尔森并没有区分公共物品和集体物品,而是将它们作为同义词。奥尔森(1995)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对公共物品给出了一个规范性的定义:任何物品,如果一个集团(X1,X2,Xn)中的任何个人Xi能够消费它,它就不能不被该集团中的其他人消费。公共物品的消费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非排他性(nonexcludable)和非竞争性(nonriValrous)。另外,有些物品的消费可能产生拥挤(Congested),有些物品的消费不会产生拥挤。奥尔森对公共物品的理解侧重于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他认为,大多数公共(集体)物品只有在某一特定的集团中才有意义,公共物品必须是某个集团的公共物品,对另外一个集团来说则有可能是私人物品。

3.1.2.相关的理论及政策模型

(1)蒂博特模型

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决定了人们可以不付成本享受公共产品的好处,所以每个人都更愿意成为免费搭车者,也就是不流露他的偏好。针对这一问题,蒂博特(CharlesM.Tiebout,1956)曾经设想,如果有足够多的社区可供选择,在公共物品的提供确实存在地理差异的情况下,人们就会(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通过选择居住地点来表示他们对公共物品的偏好。

蒂博特模型的理论内容主要有两个:一是边际成本为零推动了各地方政府在地方公共产品供应上的相互竞争;二是以自由限期为前提的“用脚投票”。

市场经济是一国公民在国内自由迁徙的保障,在蒂博特的原文中,他假定人们生存依靠的是非劳动收入,这样人们就不会因为工作需要而被固定在某个地方,人们就有可能表现出他们对地方提供物品的偏好。只要存在足够的可供选择的社区,消费者们便像选择私人产品一样,通过投票的行动来选择地方政府,让地方政府按自己的偏好来提供一定水平的公共产品,使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水平与其所征收的税收水平达到一致。这样,从偏好出发的地理选择就形成各社区间公共产品的最优供应。

蒂博特“用脚投票”原理提出后,麦圭尔对居民迁徙的原因和停止迁徙的条件作了更为详细的分析。麦圭尔认为,停止迁徙的条件是公共产品与税收达到最佳组合状态。按个人效用最大化原则,成本高(税收高)社区的居民会不断流向成本低的社区,直到社区内人们分担的公共产品成本与新迁来者所引起的边际成本相等为止。此时,迁移者的迁移成本也就和迁移收益趋于相等,人们就会在一个社区稳定下来。

(2)布坎南的俱乐部理论

蒂博特把用脚投票描述成能够使整个社会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过程。

J.布坎南(1967)认为,一个地方政体是一种俱乐部的形式。他使用个人对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具有相同趣味的模型,探讨了自愿形成俱乐部的效率性。

布坎南对地方政府的最佳规模研究是从一个游泳俱乐部开始的。他假定游泳池的总成本固定,而且俱乐部成员的收入和偏好也是一样的,要解决的问题是俱乐部成员的多少的问题。

在排斥可能的情况下,一个新成员的增加会降低所有其他成员的成本,也就是存在着规模经济。随着成员的增加,每个成员所负担的成本不断下降,但是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因成员增加带来的拥挤程度的上升,这就是增加的成员带来的边际成本。起初拥挤成本可能很低甚至是负值,但是随着人数的增加,拥挤成本不断上升,最终可能由于拥挤不堪而使俱乐部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