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公安文书实用写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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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绪论(1)

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文书的起源、概念、分类,掌握公安文书的概念、分类、性质与学习要领。

要求:熟记文书和公安文书的概念,掌握公安文书的分类、性质和特点。

第一节公安文书的概念

一、文书的概念、起源与分类

(一)文书的概念

文书是行为主体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依据特定目的而形成并使用的具有特定内容和特定体式的文字材料。

行为主体是文书的制作者,它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国家机关包含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外交等国家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包含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个人是指自然人。

文书产生于社会实践活动,为解决实践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应运而生,并遵循特定的格式,形成完整的内容。

(二)文书的起源

文书是随着文字的产生而出现的。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人们迫于生存的需要而集体劳作与生活,为便于交流、协作,逐渐出现了语言。但由于语言在传递中受到时空、介质的制约,影响了传播,于是人们便逐渐创造了纪录语言的文字,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文字不断得到丰富,这为文书的出现奠定了基础。殷商时期的甲骨文即是在文字发展后为解决具体问题而出现的文字材料,古代典籍亦有记载,《周易·系辞下》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文书起源于处理实际事务的需要。《尚书·多士篇》载有“唯殷先人,有册有典”,这“册”和“典”就是殷商时的文书,但这并不是我国最早的文书。《左传·昭公六年》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代已有军队、刑法、监狱。河南登封王城岗遗址发现的夏朝文字,亦说明文字和文书已经存在于夏代了,随着考古事业的发展,文字与文书的产生可能还要更早。

文书作为一个名词出现,最早见诸司马迁的《史记·秦始皇本纪》,其中有“禁文书而酷刑法”的评论。东汉班固的《汉书·刑法志》有“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之说,虽然在词的内涵上有所差异,但作为名称却流传至今。

(三)文书的分类

文书的种类一般分为公务文书和私人文书两大类。公务文书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处理实际事务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文书,包含了通用公文和行业专用文书;私人文书是指个人或家庭、家族在处理私人事务中形成和使用的文书,如信函、契约、遗嘱、自传、族谱等。

二、公安文书的概念与分类

(一)公安文书的概念

公安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程序制作并使用的具有特定内容和特定体式的文字材料,是公安机关开展各项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公安文书的作者是公安机关,指公安民警在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中,代表公安机关制作文书。有些文书的作者是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但他们所制作的文书是按照公安机关要求的文种格式和法律程序形成的,也属于公安文书范畴。

(二)公安文书的分类

公安文书由通用文书和公安法律文书两大类组成。

通用文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种组织共同使用的文书,它可分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规范性公文和事务文书。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一样,制作、使用这类文书。

公安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肩负着“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任务。在这一执法活动中制作的文书,称为公安刑事法律文书;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又承担着管理社会治安的职责,在这一活动中制作的文书,称为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三、思考与练习

(1)文书与公安文书的差异是什么?

(2)公安文书的作者是谁?

第二节公安文书的性质、特点与作用

一、公安文书的性质

文书产生并应用于社会实践,其本质属性是工具性,即文书是人们处理实际事务的工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种组织依靠文书处理事务、内外通联。作为国家刑事司法力量和社会治安管理者,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公安文书是不可或缺的工具。

二、公安文书的特点

所谓特点,是指人或事物的独特之处,是区别人与人之间、事物与事物之间的本质属性。与私人文书、其他行业文书等相比较,公安文书的特点表现如下:

(一)学科的综合性公安文书以语言为信息载体,以篇章制作和运用为单位,要求逻辑严密、语言得体、程式合范。公安文书课必须综合运用语言文字学、修辞学、写作学和逻辑学等学科的最新成果与方法对公安文书进行研究、阐释,以揭示其内在规律,总结制作规程,提高制作能力。此外,作为一门随着现代警察管理科学和警务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新兴法学分支学科,公安文书学课程还要吸取和运用公安学科各分支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例如,制作刑事法律文书必须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学、犯罪学等方面的知识;“讯问笔录”是制作频率非常高又貌似简单的文书,但如果不懂预审学、心理学、证据学等知识,则可能无法胜任。

(二)功能的应用性

文书为解决实际问题、处理实际事物而产生,具有强烈的应用性。公安文书也是如此。一方面,它产生于行政管理、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中,是推进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离开公安工作,公安文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公安文书课程的开设、教学、内容的设置必须紧紧围绕公安工作的需要,提高学生实际制作公安文书的能力,为公安工作服务。

(三)内容的政策性与法律性

公文产生并应用于公务活动,是公务活动的载体,公安机关各项公务活动的产生与开展必然要遵循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而公安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履行法律赋予职责、依法办案的工具,因此,公安文书的内容具有政策性和法律性。

(四)效力的权威性与强制性

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其文书内容必须体现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文书运作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文书的内容应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使之产生行政约束力或法律效力,这种效力有国家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因此,公安行政公文的效力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其刑事司法文书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五)结构的程式化

程式是指文书的制作、运转应遵循的固定或约定俗成的程序。

公安文书的程式化是指公安文书中的多数文种具有特定的体式和处理程序。

公安机关使用的行政公文的格式须按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予以规范;事务文书和规范性公文的制作,按约定俗成的程式进行;公安法律文书的格式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和行政法律文书格式样本进行制作。这种程式化是公安文书区别于其他文书的明显特点。

(六)语言的庄重、准确、洗练、质朴

公安文书的语言具有公文语体的特点,在风格上表现为庄重、准确、洗练和质朴,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庄重,即文书用语端庄郑重,符合现代汉语规范,以避免使用方言土语为原则,与含蓄、风趣、形象、幽默、生动的文学语言有明显的区别;准确,是指语言表意精准,符合事实,解释统一,凡属推测、估计、想象的文字都不能使用;洗练,即用语简洁,用尽量少的文字准确无误地表情达意,切忌冗长、枝蔓和模棱两可;质朴,即文书用语应朴实无华、明白晓畅,不能用渲染、夸张、比拟等积极修辞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