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浙江省保险个人营销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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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保险个人营销监管与行业自律(2)

(二)搭建信息系统,提供监管技术保障

针对营销员数量多、日常管理工作量大、各保险公司间信息相对封闭、给少数不法营销员有可乘之机等情况,2006年浙江保监局组织各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建立了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系统涵盖了保险营销员从准入、展业、退出等各个环节,着重强化了营销员行为记录和监督功能,为实现对营销员的动态监管提供了良好的技术保障。

(三)落实持证上岗,强化市场准入监管

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是个人营销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对于保证保险营销队伍的基本素质,保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为保证此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浙江保监局采取多管齐下、分步推进的监管方式,一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按季度对全省各保险公司营销员的持证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无证人员问题。二是做好考试服务工作,在全辖10个地市全部建立了电子化考试中心,满足考试需求。三是积极指导公司调整现有的增员、培训流程,改变以前先上岗后培训,或者边培训边上岗的做法,建立先培训、取得从业资格后再上岗的增员模式。四是对持证率长期没有改善的公司采取现场检查、监管谈话等措施,要求限期整改。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2006年10月全省营销员基本实现持证上岗。

(四)加强信息披露,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个人营销是否诚信展业,必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浙江保监局首先于2004年建立了浙江省保险营销人员展业资格查询系统,对各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的展业资格通过多种途径向全社会进行披露,主动引入社会监督。其次在2006年下发了《关于实施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10月1日起,全辖各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实施挂牌展业。资格查询和挂牌展业制度的实施,一方面使投保人在接受营销员提供的保险服务时,可立即查询和核实该营销员的展业资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将使无证营销人员无可乘之机,从而促使保险公司加大对营销员的管理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营销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编制诚信手册,加强营销队伍诚信建设

为了向广大营销员队伍宣传《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进行诚信教育,2006年浙江保监局组织编写了《保险营销员诚信手册》,收录了相关法规、职业操守、浙江省历届优秀营销员名录、警示录等内容,全省营销员人手一册,并把它作为继续教育的一份参考教材,使营销员能够通过学习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

二、夯实基础、优化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完善考试服务,保障队伍发展需求

保险营销队伍的发展离不开持续的增员活动,为保障全省营销队伍的发展需求,浙江保监局不断完善考试服务,首先,在2003年增加纸质考试频度,由过去每季度考试改为每月考试。其次,从2004年起陆续在全省10个地市全部建立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中心,极大地方便了保险营销人员及其他人员参加考试,为落实持证上岗制度提供了扎实的技术保障。据统计,1999年到2007年7月31日,全省累计报名363838人次,考试合格获取资格证书163666人次。

(二)推行继续教育制度,提升营销队伍素质

推行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制度的目的,是要建立行业统一标准,规范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改变部分公司重人员招募轻培训教育、重技巧培训轻职业道德的局面。

2006年5月,浙江保监局制定下发了《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一是明确了保险营销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的要求,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标准等;二是对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作了规定;三是明确了事后监督机制,对于开展继续教育不讲质量走过场的公司和培训机构,坚决予以制止并取消培训资格,且要求重新参加继续教育。目前,全省保险营销人员已通过各种渠道陆续参加继续教育,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有效保证。

(三)探索建立评价体系,科学评价发展内质

为科学评价保险个人营销发展内质,引导各寿险公司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个人营销队伍和业务健康发展,2006年浙江保监局通过总结各寿险公司个人营销发展规律,从业务品质、队伍素质和公司管理三个方面建立了包含16个指标的评价体系,并在浙江省有代表性的金华地区进行试点。通过对评价结论和评价建议的定期发布,对当地寿险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业务质量的优化起到了积极作用。2007年,浙江保监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寿险公司个人营销管理评价体系〉的通知》,目前已有金华、温州、绍兴等地区自主开展了评价工作。

(四)争取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外部发展环境

展业成本高、税收负担重等是困扰营销队伍成长和营销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

为解决这方面问题,增加营销员的实际收入,浙江保监局在进行大量调研、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积极向税务部门反映、沟通营销员的税赋问题,并于2005年向浙江省政府上报了《关于浙江省保险营销员收支及税负情况的报告》,争取理解和支持,以得到更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对此作出了答复,对保险营销员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将由地方税务机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5月15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佣金征税进行调整后,浙江保监局主动与浙江省地税局进行协调,继续维持保险营销员免征营业税的政策,减轻了营销员的税负,提高了税后收入,增强了保险营销事业的吸引力和营销队伍的稳定性。

(五)落实农村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完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

2006年,浙江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部署,通过前期调研摸底、制定实施方案、资格审核、网上公示等一系列工作,对全省上报的720个农村营销员进行了审核,其中授予434人农村营销员从业资格,发放资格证书。这加强了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完善了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有效促进了农村保险业的发展。

三、积极引导、创新手段,推动开展行业自律

(一)下发指导意见,统一思想认识

行业自律是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维权和服务作用,促进保险营销队伍健康发展,2004年4月浙江保监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对保险营销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保险协会按照“持证上岗、有序流动、业内奖惩、信息公开”的原则,结合自身和本地区实际情况,从保险营销人员的市场准入、市场行为、市场退出、信息管理等7个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对营销人员的自律管理。指导意见统一了对个人营销自律管理的认识,推动了全省行业自律活动的开展。

(二)指导开展业内奖惩,建立优胜劣汰机制

为树立保险营销队伍的良好形象,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个人营销的了解,浙江省保监局积极指导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开展优秀寿险营销员评选活动。从2003年开始,已经组织了三次全省优秀寿险营销员评选活动,树立了行业榜样,提升了保险营销员的社会形象。在表彰先进的同时,浙江保监局指导各行业协会制定了保险营销员行为规范和业内制裁办法,规范营销员的展业行为,打击各种失信行为。

(三)加强制度建设,维护有序流动

在个人营销快速发展过程中,时常出现同业恶意挖角、营销员无序流动等现象,破坏了营销队伍的稳定性,损害了保险行业形象,从而危及投保人利益。为了遏制此类问题的发生,浙江保监局积极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营销员业内流动的自律工作,将流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业内流动秩序明显好转。

第三节 监管工作思路

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内保险个人营销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国务院23号文件,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和有效监管,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个人营销又好又快地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