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文献案例与疑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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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中国近代史上的不平等条约(4)

附件十五

上谕:各省匪徒借灭洋为名,纠众立会,攻击各国人民,迭经降旨严禁,不啻三令五申,乃近年山东各属,竟有大刀会、义和拳等名目,到处传习,肆行杀掠,蔓延直境,阑入京师,以致焚毁教堂、各国人民各项房产等业,围攻使馆,开罪邻邦,贻误大局。朕以保护未至,负疚滋深,尔百姓平日食毛践土,具受国恩,乃敢逞其好勇斗狠之私,习为符咒邪妄之术,拒捕戕官,杀害各国人民,肆无忌惮,遂尔肇此奇祸,上贻君父之忧,追念之余,尤深痛恨。业经严饬各路统兵大臣,实力剿办,务净根株,并将纵庇义和拳之王大臣,各照应得之罪,分别轻重,尽法严惩,杀害凌虐各国人民之城镇,概停文武各项考试五年,以示惩儆。惟恐乡僻愚民,尚未周知,特再严行申禁,以免不教而诛。尔军民人等须知结党入会,例禁甚严,列朝办理会匪之案,从未稍宽。况各国皆属友邦,教民亦系赤子,朝廷一视同仁,毫无歧视。无论民、教,即或果有被欺情事,亦应呈报官司,听候持平判断,何得轻听谣传,藐视刑章,逮事败之后,黠者远扬,懦者受戮,法所难容,情实可悯。自此次严谕之后,各宜悔悟自新,痛改旧习。如再有怙恶不悛之徒,私立、擅入仇视各国人民各会,持械格斗,公然劫掠,将首从各犯,严密查拿,尽法惩治,决不宽贷。各省将军、督抚大吏,均有牧民之责,务各严饬所属,剀切晓谕,并将此次谕旨,刊刻誊黄,遍行张贴,务使家喻户晓,勉为善民,以无负朝廷谆谆告诫,辟以止辟之至意。将此通谕知之,钦此。

附件十六

上谕:中外订约以来,各国人民准入内地,载在条约。朝廷慎固邦交,迭经谕饬各省,实力保护。乃地方官漫不经心,以致匪徒肆行,滋扰伤害各国人民之案,层见叠出。朕惟薄德,无以化导愚民,良深引疚,而地方各官,平日于洋务不知讲求,于交涉罔知大体,以至燎原引火,贻害君国,扪心自问,当亦难安。自今以往,其各振刷精神,捐除成见。须知修好睦邻,古今通义,远人来华,或通商以懋迁有无,或游历以增长学识,即传教之士,亦以劝人行善为本,梯山航海,备极艰辛。我中国既称礼仪之邦,宜尽宾主之谊,况近年华民出洋者,不下数十万人,身家财产,悉赖各国保全,即以报施而论,亦岂得稍存歧视。着再责成各直省文武大吏,通饬所属,遇有各国官民入境,务须切实照料保护。倘有不逞之徒,凌虐戕害各国人民,立即驰往弹压,获犯惩办,不得稍涉玩延。如或漫无觉察,甚至有意纵容,酿成巨案,或另有违约之行,不即立时弹压,犯事之人,不立行惩办,各该管督抚、文武大吏及地方有司各官,一概革职,永不叙用,不准投效他省,希图开复,亦不得别给奖叙。并将此次谕旨,一并刊布,出示晓谕,以期官民交警,永革浇风。钦此。

附件十七

第一条 现于上海设立修治黄浦河道局。

第二条 该局责任有二:一系举办整理改善河道之工,一系经管河道。

第三条 该局管辖之境,自江南制造总局之下界向港口(其名为滦华港)作一直线,自该线起至扬子江中红色浮标处为止。

第四条 该局应任之员开列于后:甲、上海道;乙、海关税务司;丙、各国领事中公举二员;丁、上海通商总局中由董事公举二员;戊、由各行船公司在上海、吴淞或黄浦之各他口岸所有每年进出口船只吨数逾五万之各行商公举二员,以保行船行商利益;己、公共租界工部局一员;庚、法国租界工部局一员;辛、各国在沪及吴淞并黄浦之各他口岸如每年进出船只吨数逾二十万吨者,由该国国家特派一员。

第五条 所有因居官职应任之员,当按照居此官职之时,即供该局之任。

第六条 各工部局及通商总局所举之员,在局期限一年,期满者,亦可立即公举续充。按第四条辛字各该国所派之员,在局亦期限一年。其余各员,期限均系三年,限满者,亦可立即公举续充。

第七条 期限之内如有开缺,接任者即照其班供职一年或三年。

第八条 由该局员中公举督办一员及帮办一员,期限皆系一年。公举督办之时,如投名无较多之数,即请中国领事中之领衔者入名,以成较多之数。

第九条 凡督办不在座,帮办即代之,若均不在座,由各在座之员公推一位,作为此次督办。

第十条 凡该局会议时,如值投名适均,则任由督办列名,以成其事。

第十一条 至少非有四员,该局不能会议事件。

第十二条 该局应用之员差,均可随意聘请,以为修办工筑及施行一切章程,其薪水、工资、贴费均由该局指定数目,由进款内给发。章程及员差一切事务,均由该局自行办理。员差亦由该局任便辞退。

第十三条 所有经理行船应置各节,由该局立定,河内所设停泊船只器具,并整理停船在第三条所述限内以及各水道,如吴淞江并过上海法国租界或公共租界或吴淞洋界各港,此外入河之各他港,自港口往上二英迈勒之远,均在应置各节之内。

第十四条 凡人于河内所设停船器具,该局皆有取获之权,另设公共停船器具之法。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所述河内所有挖河、修筑码头等工,以及各浮码头、浮房,应由该局允准,方能修建,该局亦可随意不允。

第十六条 凡除去河内及以上所述各港阻隔之事,并去阻各费,随事向责成之人索取,该局皆有全权。

第十七条 第十三条所述之河港内所有浮灯、浮标、标记、标灯以及地上设立保护船只安行河道之具,除灯楼之外,均由该局任便安置,灯楼仍按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中英天津条约第三十二款办理。

第十八条 所有改善及保全黄浦各工,统由该局工程司管理,如因其工应在辖界之处兴作,亦一律办理。惟应饬行之处,当由中国官员转布,所饬之事,亦当由中国官员允准,方可照办。

第十九条 兴工所筹之款,全由该局出入,追课及施行章程各事,亦由该局会同应管之官,设法办理。

第二十条 海口理船长及其所用之人,均由该局拣派,理船长事务,于第十三条内所述之河,亦在该局所有权柄之内举办。

第二十一条 该局有整顿巡查一切事务之权,以期确照章程及饬令而行。

第二十二条 上海引水一切事务(即下扬子江引水),由该局经管,前往上海船只所用引水人之执照,只能由该局任便发给。

第二十三条 凡违章者,如系外国人民,该局即向该国领事或应管之法律官员控告;中国人民及无钦差领事驻中国之人,在会审衙门控告,审讯时,必须外国官员在旁观审。

第二十四条 凡控该局者,即向上海各国领事公堂投告。凡涉讼之事,均系该局总办代为就审。

第二十五条 该局各员及所用之人,因投名议定之事及所办事件,并已定合同或议定之出款等事,其系按照该局或所属各司之权柄号令而行,及有关详办施行该局所发章程者,各该本人并不担责。

第二十六条 除第十三条所述行船应置各节外,应定章程及违章罚款,如在权力之内,均可由该局宣布。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所述之章程,应呈请各国领事官允准,如章程稿底吴交两个月后,各国领事并无阻止或拟改之处,其稿即当作准,亦可照办。

第二十八条 凡改善保全黄浦各工所应用之地,该局有取舍之权。如照此议酌有地段益于采用,即按上海洋泾浜北公共租界地产章程第六条甲字办理。地价即由业主本国之官及该局并领衔领事各举一人断定。

第二十九条 河岸地段前,如因改善河道之工,增加淤滩,应先由各该地主愿否买用,地价按第二十八条所述由举派人断定。

第三十条 该局进款开列于后:甲、法国租界及公共租界各地产,无论有无房间,按估价每年值千抽一。乙、黄浦两岸,自江南制造总局之下界向港口(其名为滦华港)作一直线,自该线起至黄浦入扬子江处为止之各地产,亦按甲字征抽。此地估价,亦按第二十八条所述由举派人断定。丙、非中国式样船只,数逾一百五十吨者,进出上海、吴淞及黄浦之各地口岸,均按每吨抽钞银五分。非中国式样船只,自一百五十吨以下者,抽以上所言之钞银四分之一。每船无论进出若干次,均每四个月抽收一次。非中国式样之船,在扬子江中行驶,专为领取江照行至吴淞者,免抽以上所言之钞课,惟来往之时,不得在吴淞有商贾之行,仅能取水购食而已。丁、凡在上海、吴淞及黄浦之各他口岸报海关之货,均按估价值千抽一。戊、中国国家每年津贴该局之款,应与外国干涉者每年所付该局各款总数相同。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条所述之各钞课,应由后列之员转征:甲字课由各该工部局征收:乙字课在中国驻有钦差领事之国民,由各该领事征收;中国人民及在中国无钦差领事之国民,由上海道征收;丙、丁两字钞课,由新海关征收。

第三十二条 该局每年进款总数,付还兴工借款本利及养已竣之工,并办理一切事务诸费,有所不敷,则可将船钞、地产,无论有无房间及商货各饷课,一律均匀比增,以至足抵需用之数。其第三十条戊字中国国家津贴,亦一律比增。

第三十三条 凡应按照第三十二条有加增之情,当由该局先行知照南洋大臣、驻沪各国领事。此项加增,应俟驻沪各国领事允准,方能施行。

第三十四条 每年账目算结后六个月内,应由该局将前十二个月内经管各事及进出各款,详细吴报南洋大臣、各国驻沪领事。所报各节,即应印发通行。

第三十五条 所印发详算之帐,查如进款有逾出款,则将第三十条所述各钞课,均由各国驻沪领事会同河道局均匀比减。其第三十条戊字中国国家津贴,亦一律比减。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次三年期满之后,各列名画押之大臣,即会查此附件内应行更改之处更改,将来每届三年,仍可照此会查更改。

第三十七条 在第十三条所述各界限内该局所行之章,如各国驻沪领事允准,则各国人民皆应遵行。

附件十八

六月初九日上谕:从来设官分职,惟在因时制宜,现当重定和约之时,首以邦交为重,一切讲信修睦,尤赖得人而理。从前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办理交涉,虽历有年所,惟所派王大臣等,多系兼差,未能殚心职守,自应特设员缺,以专责成。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着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简派和硕庆亲王奕?总理外务部事务。体仁阁大学士王文韶着授为会办外务部大臣;工部尚书瞿鸿?着调补外务部尚书,授为会办大臣;太仆寺卿徐寿朋、候补三四品京堂联芳,着补授外务部左、右侍郎。所有该部应设司员额缺、选补章程,各堂司、各官应如何优给俸糈之处,着政务处大臣会同吏部妥速复议具奏。钦此。

附件十九

觐见礼节说帖

一、诸国使臣会同或单行觐见大清国大皇帝时,即在大内之乾清宫正殿。

二、诸国使臣觐见时来往乘轿至景运门外,在景运门换乘椅轿至乾清门阶前,降舆步行至乾清宫大皇帝前,礼成后,诸国大臣一体回馆。

三、每值使臣呈递敕书或国书时,大皇帝必遣加用黄袢如亲王所乘之绿轿到馆,将使臣迎入大内,礼成后,仍一体送回,来往之时,必派兵队前往使馆迎送。

四、每值呈递敕书或国书时,其书在使臣手内,必由大内之各中门走进,直到驾前,礼成后,即由已定诸国使臣觐见礼节所议各门而回。

五、使臣所递敕书或国书,皇帝必亲手接收。

六、如皇帝欲款宴诸国使臣,现已议明,应在大内之殿廷设备,皇帝亦躬亲入座。

七、总之,无论如何,中国优礼诸国使臣,断不至与彼此两国平行体制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