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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立与井冈山《土地法》

背景介绍

一九二七年底,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的部队到达井冈山地区,开始建立革命根据地。首先,着手恢复、整顿和建立边界各级地方党组织,加强对工农革命军和边界地方武装的领导和建议。与此同时,发动群众,打土豪,分田地,帮助群众建立农民协会等革命组织,并在茶陵、宁冈、永新、莲花等县相继建立了工农兵政府。一九二八年四月底,朱德、陈毅率领南昌起义保留下来的部队和湘南农军,到井冈山与毛泽东领导的秋收起义的部队胜利会师。五月四日,两支部队正式组成工农革命军第四军,朱德任军长,毛泽东任党代表,陈毅任政治部主任。井冈山会师与红四军的建立,扩大了革命武装力量,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革命根据地。五月二十日,毛泽东主持召开湘赣边界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大会讨论并提出了发展党的组织、深入土地革命、巩固与扩大红军和革命根据地等项任务,回答了“红旗到底打得多久”的问题。会议成立了中共湘赣边界特委会,选举毛泽东为书记。

这次会议有力地促进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发展。从四月到七月,根据地军民,在毛泽东、朱德指挥下,采取灵活机动的游击战术,多次打败了湘赣两省敌人对井冈山根据地的“进剿”。尤其是六月龙源口大捷,歼敌一千余人,使根据地进入全盛时期。到一九二八年七月,根据地包括宁冈、永新、莲花三县和遂川、酃县、安福、吉安各一部。由于“左”倾冒险主义的干扰,造成了八月失败。毛泽东领导红军克服重重困难,排除“左”倾盲动主义的干扰,保卫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十月,湘赣边界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由毛泽东起草的《政治问题和边界党的任务》决议,进一步总结了井冈山斗争和各地建立红色政权的经验,论证了中国红色政权发生发展的原因和条件,提出了“工农武装割据”的光辉思想。十二月,彭德怀、滕代远率领红五军主力到达井冈山与红四军会合,进一步壮大了井冈山的武装力量。同月,毛泽东总结了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土地革命经验,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经过艰苦奋斗,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又得到恢复和发展。

材料 ·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斗争

井冈山土地法

材料一 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斗争

秋收起义受挫后,毛泽东率起义军向湘赣边界进发。开始走上建立农村革命根据的道路,经过三湾改编,从政治上、组织上奠定了新型的人民军队的基础,使工农革命军成为执行共产党革命政治任务的工具。10月3日,工农革命军到达宁冈县古城,毛泽东主持召开了前敌委员会扩大会议,总结了秋收起义的经验。着重讨论了在井冈山开展游击战争、建立革命根据地问题,10月7日,工农革命军一部到达茅坪,建立留守处和后方医院。10月27日,工农革命军到达井冈山的中心——茨坪,点燃了“工农武装割据”的星星之火。

工农革命军到达井冈山地区后,毛泽东领导井冈山军民,发动游击战争,进行土地革命,建立工农政权,发展地方武装,恢复和建立地方与军队中党的组织,坚持了长期的斗争。1927年11月下旬,乘湘桂军阀混战,边界各县守敌空虚的有利时机,毛泽东派宛希先率部向茶陵游击,占领了茶陵县城,11月下旬建立了湘赣边界第一个工农民主政权——茶陵县工农兵政府,工人谭震林为工农民主政府主席。

1928年1月初,毛泽东率领工农革命军在大坑打败了肖家壁的靖卫团,乘胜占领遂川县城,于1月下旬建立了遂川县工农兵政府,农民王次淳为工农兵政府主席。

2月中旬,毛泽东率部打宁冈新城,活捉国民党宁冈县县长张开阳,俘敌400余人,缴枪400余支,并于2月下旬成立了宁冈县工农兵政府,农民文根宗为工农兵政府主席。工农革命军打到哪里,就在那里帮助群众建立政权以至共产党的组织。到1928年2月,先后建立了茶陵县委、遂川县委、宁冈县委、永新县委,以及酃县特别区委、莲花特别支部。前委和万安县委也发生了联系。同时,还在永新、遂川、宁冈、茶陵建立赤卫队,区、乡建立了赤卫队、暴动队。3月中旬,酃县也建立了赤卫队。并对袁文才、王佐的地方武装进行改造。把袁、王部队改编为工农革命军第一军第一师第二团,袁文才任团长,王佐任副团长,徐彦刚任参谋长,何长工任党代表。工农革命军扩大到1500余人。这样,经过半年的艰苦工作,以宁冈为中心的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初步地建立起来了。

从1928年5月起,井冈山根据地进入全盛时期。5、6月先后取得五斗江、草市坳、龙源口战斗的胜利,三次占领永新县城。根据地有很大扩展,各级苏维埃政府普遍建立,5月在茅坪成立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各县区乡都建立了党的组织,党的队伍有很大发展。5月20日在茅坪召开湘赣边界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了边界特委,毛泽东任书记。

由于受“左”倾盲动主义的影响,红军两度冒进湘南,造成根据地3月和8月的两次失败。为了挽救8月失败的形势,夺回失地,红军主力在毛泽东亲往湘南迎回井冈山后,于9月13日一战遂川,攻占遂川县城。10月1日二战坳头垅,收复宁冈全县。11月9日三战新城和龙源口,进占永新县。三战三捷,收复了边界的大部分失地,造成南自遂川井冈山南麓,北至莲花边界,包括宁冈全县,遂川、酃县、永新各一部的南北狭长的区域,使边界割据又重新恢复。

为了总结湘赣边界一年来的斗争经验,10月25日召开了湘赣边界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毛泽东起草的《湘赣边界各县第二次代表大会决议案》大会根据当时的形势,确定边界党的中心任务是准备打破敌人的第三次“围剿”,进一步巩固边界根据地。大会选举了第二届特委委员,谭震林为书记,陈正人为副书记。11月间,根据中央指示,重新组织以毛泽东、朱德、谭震林、宋乔生、毛料文五人组成的前敌委员会,毛泽东为书记。前委统一领导边界特委和红四军军委。14日,红四军召开第六次党代表大会,选举了军委委员。朱德任书记。会后,红四军进行月余冬季大整训,对部队进行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

这时,红五军第四、五纵队,在彭德怀、滕代远的率领下,从湘鄂赣边转战到井冈山,12月10日在宁冈同红四军会师。两军会合,壮大了井冈山的革命力量。

武装斗争的开展,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巩固,是同土地革命运动分不开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运动,是从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和广东海陆丰地区开始的。随后在各个革命根据地陆续展开。其中以井冈山和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土地革命运动开展得比较好。

井冈山根据地的土地斗争,主要是在1927年冬至1928年冬,在激烈的战争环境中开展起来的。工农革命军每到一地,先是打土豪、斗恶霸、发动群众,建立工农民主政权和农民组织;同时进行社会调查,摸清土地占有情况和农村的阶级关系。

在此基础上,于1928年2月新城大捷后,在宁冈大陇等地开始发动群众,进行分田。6月,龙源口大捷之后,边界出现了全面分田的高潮,宁冈全县,永新、莲花大部分地区,遂川、酃县的部分地区,都普遍分了田。10月,在毛泽东的主持下,中共湘赣边界第二次代表大会,总结了井冈山根据地一年来的土地斗争经验,于12月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这个土地法否定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一部分分配”,主要以乡为分配单位。但由于经验不足和受中共中央过“左”政策的影响,这个土地法存在三个原则错误:(1)主张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2)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是属于农民;(3)禁止土地买卖。尽管如此,它在土地革命史上却起过重大的积极作用。此后的土地法,大都是在它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不断进行修订而成的。

1928年6、7月间,中国共产党召开的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农民问题决议案》,对土地政府作了原则性的正确决定:第一、改正了1927年11月临时中央政府局扩大会议关于“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规定为“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土地财产,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使用。”第二、贫农、雇农是土地革命的主要力量。第三、联合中农是保证土地革命胜利的重要条件。第四、对富农要根据它对革命的态度不同而区别对待,“不应该故意加紧对富农的斗争”,但要防止富农夺取领导权。在贫农与富农斗争时,绝不能对富农有让步。六大的这些规定是正确的。但还存在若干缺点、错误,如对富农和商人的政策没有明确地具体规定;对豪绅地主继续采取“杀戮政策”;主张土地公有。虽然有这些缺点、错误,但它对土地政策的原则规定,为各个根据地土地革命的深入发展提供了依据。

(选自《中共党史导读》)

材料二 井冈山土地法

(一九二八年十二月)

(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种方法分配之:

(1)分配农民个别耕种;

(2)分配农民共同耕种;

(3)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

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或苏维埃政府有力时,兼用二、三种。

(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三)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

(四)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

(1)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2)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

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适用第二个标准。采取第一个标准的理由:(甲)在养老育婴的设备未完备以前,老幼如分田过少,必至不能维持生活。(乙)以人口为标准计算分田,比较简单方便。(丙)没有老小的人家很少。同时老小虽无耕种能力,但在分得田地后,政府亦得分配以相当之公众勤务,如任交通等。

(五)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

(1)以乡为单位分配;

(2)以几乡为单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区);

(3)以区为单位分配(如遂川之黄垇区)。

以上三种标准,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时,得知用第二、第三两种标准。

(六)山林分配法:

(1)茶山、柴山,照分田的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耕种使用。

(2)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但农民经苏维埃许可后,得享用竹木。竹木在五十根以下,须得乡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上,须得县苏维埃政府许可。

(3)竹木概由县苏维埃政府出卖,所得之钱,由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之。

(七)土地税之征收:

(1)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一、15%;二、10%;三、5%。以上三种办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得分别适用二、三两种。

(2)如遇天灾,或其他特殊情形时,得呈明高级苏维埃政府核准,免纳土地税。

(3)土地税由县苏维埃政府征收,交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

(八)乡村手工业工人,如自己愿意分田者,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一半。

(九)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