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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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买卖法(2)

该通则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在1936年正式制定,并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多次修订。目前普遍采用的是2000年修订之后的版本。

六、国际贸易术语

(一)何谓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又叫“价格术语”、“交货条件”,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用于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由于这些惯例的存在,商人之间的交往可以按此进行,使得交往非常顺利,减少了他们之间的摩擦,也增进了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术语用缩写的几个字母来表示,简单、明了、快速地表达了双方的协议。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了贸易术语,他们就必须加以定义。如果没有定义,一旦发生争议,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根据适用的法律或者(当事人所在国家)加入的国际公约来加以解释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决。

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能否顺利履约。所以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恰当地选择贸易术语。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较多使用象征性交货的术语、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的方式成交。

我国外贸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对贸易术语的选用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有利于我国远洋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增收减支。我国在进口贸易中,大多使用FOB 或FCA 术语。在出口贸易中,则争取按CIF 或CIP 方式成交。

(2)有利于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有些国家规定进口贸易必须在本国投保,有些买方为了谋求保险费的优惠,与保险公司订有预保合同,则我国外贸企业可同意按CFR和CPT 方式出口。在大宗商品出口时,国外买方为谋求以较低运价租船,我国外贸企业也可按FOB 或FCA 方式与之成交。

(3)与运输方式相适应。FOB、CFR、CIF 只适合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情况下,应采取FCA、CPT、CIP 术语。但即使是海洋运输,在以集装箱方式运输时,出口商在货交承运人后即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因而作为出口方,应尽量采用FCA、CPT、CIP 方式成交。此类贸易术语还有利于出口方提早转移风险,提前出具运输单据,早日收汇,加快资金周转。

(4)重视规避风险。我国外贸企业进口大宗货物需以租船方式装运时,原则上应采用FOB 方式,由我国外贸企业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的特点

由巴黎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 2000,是有关贸易术语定义影响最为广泛、最为重要的一种,并得到许多重要商业团体的支持,包括全球制造商、运输商及银行业等。

作为国际贸易惯例的INCOTERMS 2000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但是它具有类似法律规范的性质,只要也只有通过国家或当事人之间的认可,才可以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因此,INCOTERMS2000在适用中,完全有可能被双方当事人部分地废弃、修改或完全采用,这也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INCOTERMS 2000的内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共有13个贸易术语,依次分为E、F、C、D四组,主要涉及货物的运输、风险划分、投保义务、交货地点、出口进口结关手续及费用负担、装卸货义务及适用的运输方式等内容。

1.E 组E 组只有EXW 一个术语,该术语要求卖方在其所在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

EXW(Ex Work.named place):工厂交货。

卖方义务:在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支配之下。

买方义务:办理出口海关清关、运输、保险、进口清关等手续。

风险转移:在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时转移。

说明:这一术语常用于买方用火车或者汽车运输方式,直接到卖方工厂提取货物的情况。因此,在国际运输中,这一术语常常用于欧洲国家。因为这些国家的货物从一国运往另一国常可比较方便地通过陆路运输。在加拿大、美国、墨西哥的贸易往来中,EXW 的使用也非常普遍。

但要注意的是,除非是买方首先提出使用该术语,否则,使用这一术语会表明卖方对出口不感兴趣,并且不愿意去满足外国买家的需要。

【案例/资料4‐1】

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按卖方仓库交货条件(EXW)交货,数量为10000公斤,总价为25万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在10月份提取货物。

合同签订后,卖方于10月1日已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也付清了货款。但是买方直到10月31日尚未将货物提走。于是卖方将货物搬至另一处存放(此处为不恰当处,因为同时还堆放了大量的牛皮)。由于茶叶与牛皮堆放在一起,当买方于11月15日来提货时,发现有30%的茶叶已经与牛皮串味(bad odour)而失去了商销价值。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问题:这30%茶叶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2.F 组

F 组有三个术语,分别是FCA、FOB 和FAS。该组术语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

(1)FCA 货交承运人(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卖方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指定地点将货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买方义务:办理运输、保险和进口清关手续。

风险移转:当货物交给承运人或运输站操作人员时,风险发生移转。

适用运输方式: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空运、海运、公路、火车、多式联运等各种方式)。

说明:F 组术语常常用于买方采购一整船原材料或者商品,于是买方有理由承担安排货运事宜的责任;也可用于买方认为其自行安排货运的运费比卖方安排要便宜的情况。

【案例/资料4‐2】

美国TT公司是一家饮食品加工公司,1996年3月与巴西劳斯公司签订购买1000吨咖啡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货条件为FCA 布宜诺斯艾利斯,每吨950美元,由TT公司在签约后20天内交付劳斯公司40%的定金。

同时规定,所余货款由TT公司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劳斯公司。

合同签订后,TT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了定金,劳斯公司也开始将货物装运,于5月5日将100个集装箱的货物交付给了布宜诺斯艾利斯的一家运输代理公司。劳斯公司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交货后,即电告TT公司,要求TT公司支付所余的60%货款。

当天晚上,布宜诺斯艾利斯市突遇罕见大雨,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100箱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失去了商销价值。由于货物损坏,美国TT公司拒绝汇付所余货款。

巴西劳斯公司于1996年7月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提起了仲裁。

问题:如何处理本案?

(2)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买方充分的通知,并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的费用。

买方义务:办理运输(包括指定海运承运人和安排运输事宜)、保险、进口清关等手续。

风险移转:越过装运港船舷风险发生移转。

适用运输方式:本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这里要注意的是,INCOTERMS2000的规定与UCC(美国《统一商法典》)略有不同,后者只要求卖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即可。

【案例/资料4‐3】

有一份FOB 合同,规定交货期为某年3月份装船,卖方同意在买方无法及时派船的情况下保留货物28天。事后,买方在3月份未能派船,卖方因此向买方发出警告,如在4月28日仍未能派船的话,卖方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直到5月5日才将船开至装运港。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索赔。

问题:

(1)卖方能否拒绝交货?能否解除合同?

(2)卖方能索赔哪些损失?

【案例/资料4‐4】

美国罗得岛州新港设计公司与西班牙巴塞罗那S.A公司签订合同,购买1000套彩色玻璃器皿。合同中包含如下装运条款:“ FOB Hasta Luego”。合同注明使用“INCOTERMS2000”。

当玻璃器皿准备装运上Hasta Luego 的货船时,其中一个大木箱从装货机中滑落,在越过船舷前掉进海里。

问题:

(1)此案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货物损失?

(2)若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适用UCC,情况又如何?

关于美国《统一商法典》对FOB 的规定不同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这一问题,我们还可通过下列案例来加以印证。

【案例/资料4‐5:A.M.Knitwear v.泛美进出口公司案,41N.Y.2d 14(1976)纽约上诉法院】

泛美进出口公司向A.M.Knitwear公司购买了几千磅的纱线。泛美公司使用它们自己的订单格式,订单上表示“从贵公司工厂提取货物运到Mccormak,再装运至巴西的桑托斯(Santos)。”在价格一栏中,泛美公司印着“FOB 工厂每磅1.35美元”,但贸易术语FOB 后具体地点一栏空着,没有填写。卖方把货物装载上买方提供的集装箱后,通知买方货物已装好。买方于是通知其货物运输代理人(承运人),到卖方工厂提取集装箱并把货物运至Mccormak。那天晚上,一个货车司机到卖方所在地,签发提单后就提取集装箱开车走了。过了不久,买方的运输代理人来提货,这才发现第一个司机是个贼。买方遂停止付款。

纽约上诉法院的法官库克(Cooke)受理此案。

库克认为,“FOB 工厂”只能意味着卖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而没有其他意思。若试图将其作为其他意思解释的话,则必须要有明确的改变其本来意思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使用FOB 这样的术语,含义改变了,又没有在合同中注明,那么是违反法典(UCC)目的的。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买方胜诉。

法院认为贸易术语的含义应该根据UCC 的解释,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根据UCC 的规定,FOB 合同中,只有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后,货物的风险才转移给买方。

【案例/资料4‐6】

1997年4月,香港某电子有限公司(香港公司)与内地某市一电子集团公司(电子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香港公司售给电子公司电脑1000台,5500港元/台,FOB香港,总值550万港元,D/P结算,8月份交货。

合同签订后,1997年5月,电子公司拟减少200台,遂与香港公司在该市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后双方签订了一修改协议,将数量修改为800台。但由于该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香港公司,1997年9月,香港公司发货1000台,并通过D/P方式向电子公司收取货款。电子公司未向银行付款赎单,而用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物全部提回并全部销出,但未将货款支付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多次催要,均遭到了电子公司的拒绝。理由为:①香港公司违约多发货;②香港公司迟期交货。

后经双方协商,又达成协议,协议规定:电子公司在2000年3月底以前将全部货款交付给香港公司,如不按期付款,电子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后因电子公司资金困难,拖至2002年3月才付清全部货款。

香港公司收到货款后立即起诉,要求电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40万港元。

电子公司答辩称:①迟期付款是香港公司违约多发货造成的,损失应由香港公司承担;②香港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违约在先,反诉香港公司赔偿损失25万元人民币。

试分析此案。

(3)FAS(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边交货

卖方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按照约定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船舶的船边,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

买方义务:办理运输、保险、进口清关手续。

风险转移界限: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船边。

适用运输方式:本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3.C 组

C 组有CFR、CIF、CPT 和CIP 四个术语。卖方必须办理运输手续,但货物的风险都是在出口国的交货地点由卖方转移于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可见,C 组的术语虽然指定的是装运港(地),但都属于装运合同(Shipment Contract),而非到货合同(Arrival Contract)。

(1)CFR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卖方义务:办理出口清关、运输手续,自费租船,在约定的时间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买方义务:办理保险、进口清关手续。

风险移转:越过装运港船舷发生移转。

适用运输方式:本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