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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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从“初创”到“创新”:改革开放30年浙江法治建设历程(4)

1.各级党委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化发展

法治建设,离不开对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建设。我国《宪法》序言中明确要求,“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就要求共产党应当在宪法、法律的规则下进行活动,无论是党组织还是党员干部都不能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浙江各级党委高度重视民主法治建设,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省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逐步转变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早在1996年,中共浙江省委就提出依法治省目标,2000年进一步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2005年6月,出台了《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又作出《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在党内不断强化法治理念,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在全方位的法治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中,规范了党内民主行为的法制化。

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协、政府以及群众团体之间的关系。各级党委在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时,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等职能作用,不断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协、政府以及群众团体之间的关系。2004年,浙江省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意见》。强化党委与人大、政协以及群众团体之间的关系的协调,表现出各级党委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的支持态度和积极措施,对各级政协履行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支持力度和策略,支持群众团体作为党和人民群众相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的发挥的行动。

探索民主决策路径,提升党委依法执政能力。浙江各级党委在决策方面积极探索科学、民主化决策的路径,从调查研究入手,提高决策科学、民主水平。2002年,浙江全省开展了“转变作风年”、“调查研究年”活动。努力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注重通过论证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形式,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相继作出了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通过不懈的努力,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民主决策的自觉性不断提高。

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是提高党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浙江各级领导班子严格按照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正确集中。

2004年,浙江一些市县积极探索乡镇党委书记的“公推直选”、“公推竞选”,有代表性的是常山县和诸暨市。2005年上半年,全省农村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全面推行了“两推一选”,即党员民主推荐、群众推荐测评、党内民主选举。余姚、义乌、绍兴、新昌等一些市(县)基层结合本地情况,还实行了“两推两选”、“三推三选”的选举制度,对“两推一选”进行补充完善。

2.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民主政治建设主体地位

加强人大建设,提高人大代表的民主政治建设的主体地位是浙江长期以来坚持不懈的追求。到目前为止,浙江省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约有2.3万名,乡镇人大代表7.9万名。浙江在民主制度建设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在表达人民群众意愿和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中的主体作用的发挥。

建立工作机制,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一是建立视察机制,做好会前准备,提高会议质量。各级各届人大常委会认真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人民代表大会会前视察,加强调查研究,为代表在人大会议上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大会专题审议以及提出议案建议做好准备,提高会议质量。二是拓展代表知政渠道,提高代表活动实效。运用代表电子邮箱、手机短信群呼平台等现代化通信工具,及时向代表传递人大常委会履权信息、立法审议情况、“一府两院”工作动态及代表希望了解的其他信息,扩大代表知情权,提高代表活动实效。

三是改进代表意见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听取并采纳合理意见,着力督办代表反馈不满意的代表建议,跟踪督办向代表作出承诺的事项落实情况,努力提高实际问题的解决率。坚持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和承办单位领导负责制,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四是完善建议督办制度,坚持常委会分管领导分工督办、人大专门委员会跟踪督办制度,保障代表依法行使监督权利。截至2007年,浙江省历届人大代表提出的所有提案已全部办理完毕,建议办理的面商率、解决率和代表满意率逐年都有提高。

加强常委会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的实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一直注重制度建设,完善民主程序,积极促进人民民主权利的真正实现。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建立了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通过网络平台,以视频形式向公众直播常委会会议实况,使民众及时了解、掌握常委会工作动态。出台了《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规则》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明确重大事项议事的具体程序,提高民主透明度,真正实现民主化、规范化。

3.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运行走向深化

浙江充分认识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于保障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具有重大意义,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和完善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完善制度建设,保障政协作用发挥。浙江各级政协组织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利用例会这一协商形式,组织各个层面的政治协商活动,形成了全体会议广泛协商、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主席会议和对口协商会议重点协商的格局,协商质量和效果明显提高。近年来,坚持和完善了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情况的协商和通报、党政领导与党外人事谈心交友、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对口联系,以及聘请特约人员、邀请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参加重要内外事活动等五项制度,保证人民政协更好地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

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效果明显。“十五”期间,省政协立案并转交有关方面办理的提案达3535件,报送社情民意信息1800多条。提出的许多重要意见和建议进入了省委、省政府决策。全省有1400多名民主党派骨干、无党派代表人士担任了政府及司法机关的特约人员。党外人士在浙江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基本达到规定标准。至2005年8月,浙江全省县以上政府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已配备党外干部707名,各级党外后备干部人数达到或超过了后备干部总数的10%。

(二)立法完善:提升质量的地方立法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基本前提下,保证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自主、先行、实效的功能,用改革与发展的精神指导与推动立法创新,突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地方立法基本保持了与浙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同步发展,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同时也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经验。

1.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作用,完善国家法律体系

据《浙江人民代表大会志》与《浙江蓝皮书(浙江发展报告·法治卷)》统计,从1979年12月到2007年12月,历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律235部,修改79部,废止23部,批准杭州市、宁波市以及景宁畲族自治县立法205部。在制定的235件地方性法规中,经济类123件,科教文卫类28件,社会类43件,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类41件。经过30年的努力,浙江的地方立法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探索起步到逐渐规范,从数量不足到提高质量,在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基本形成了适应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法规体系,为建设“法治浙江”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支撑。

2.适时调整立法重点,发挥法制先导作用

改革开放初期,发展经济成为地方立法的首要任务,经济立法为工作重点。浙江积极进行经济立法,引导各项工作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从立法历程上我们可以看出,前期立法中经济类所占比例高,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中,经济类法规所占比例达到57%以上。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地方立法重点开始向引导、规范市场经济发展方向转变,所以,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开始探索市场经济发展特点,通过立法引导、规范市场运作,促进协调发展。这一阶段的立法重点体现为市场经济立法的主要特点。随着党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协调发展成为我们立法工作的主导思想。立法重点也随之转移,开始从经济立法为主,向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方向转移。从八届、九届、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来看,社会立法数量逐年增加,标示着立法重点的适时转移。

3.不断完善立法程序,形成开放立法工作格局

浙江积极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和方法,探索出了一套可行的制度与办法。

一是制定了较为科学的立法工作程序。九届人大以来,浙江省积极以立法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制定了一系列立法工作制度。2001年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并于2004年进行了修改完善。在具体立法工作制度层面制定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二是探索建立立法计划预安排制度。省人大常委会在建立计划执行的中期,选择部分已经完成法规前期调研和起草工作的二类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立法可行性研究,对其中立法条件成熟的法规草案提前列入下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预安排,明确负责提请审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间要求以及负责初审的专门委员会和初审的时间要求等。三是推进法规起草方式改革。为解决立法部门利益倾向问题,九届人大就制定了工作制度,试行由人大牵头,政府部门参与,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参加的“三结合”法规起草工作,法规草案或由人大直接组织法规草案的起草,或由人大委托第三方如专家、学者起草,并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提高了草案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较好地保证了法规草案的质量。四是开展法规质量评估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采用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方式进行立法质量回头看,及时发现、修改与实际不相适应的法规规定,检验和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

(三)依法行政:日趋规范的法治政府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各级人民政府在邓小平“两手抓”思想的指导下,顺应市场化改革的客观需要和社会公众的普遍愿望,依法行政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推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心是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公权力。浙江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行政不断深化,取得了可喜的建设成就。

1.加强政府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定化,规范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是市场化改革的内在要求。浙江作为市场体制的先发省份,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政府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定化。

在社会管理方面,以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建立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重点从规范设定权和实施程序来控制行政处罚权的行使,着力解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乱处罚,尤其是乱罚款问题。在市场监管方面,从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大力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项目。2002年,在全国率先颁布《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从制度上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的设定权和实施程序,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浙江积极贯彻落实,组织和督促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收费依据,取得阶段性成效。通过依法行政措施的推进,规范了政府行为,使政府与市场关系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