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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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从“初创”到“创新”:改革开放30年浙江法治建设历程(3)

浙江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方针确立后,浙江省在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方面全方位地开始推行法治建设。经过长期的努力,浙江的民主法治建设步伐加快,社会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有力地维护和促进了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一是地方立法步伐加快,立法机制初步建立,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适合浙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断完备;二是依法行政全面推进,行政执法逐步规范,政府法制建设不断深化;三是司法公正得到加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体制不断健全;四是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法律服务体系发展较快,全民法律素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提高;五是基层民主法治创建活动扎实开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这些都是浙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所进行的扎实工作,是国家整体法治具体化的实践。

4.浙江地方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浙江在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突出经济立法,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合同行为管理监督、标准化管理、劳动力和人才市场管理等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依法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对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土地、矿产资源、水资源、农业自然资源、基本农田保护等方面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对节约和合理使用资源,加强环境生态保护和建设,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浙江地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法院强化经济和行政审判,保护经济发展,促进依法行政。自经济审判庭建立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案件剧增,平均每年以60%的比例上升。从1992年到2000年,经济案件成倍增长,案件种类繁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各级人民法院都充实审判力量、鼓励调研,加强经济审判工作,有力地规范了市场行为,对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形成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积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尽管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审判是从1982年开始的,但形式意义上真正的行政审判却始于1990年《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对工商、公安、土管、计生、环保、城建等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上万件,有力地促进了政府行为的法治化。

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税收、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加了重点打击金融犯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这些司法活动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正,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浙江的顺利形成。

(三)中国加入WTO:浙江法治建设走向深化和创新(2001-2008)

2001年中国加入WTO,一系列与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不一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需要修改、完善,并且这种需求前所未有地带有外在强制性,迫使立法界作出更积极的回应。浙江地方立法和国家立法一样,再次面临巨大的发展契机。浙江地方立法机构紧抓发展机遇,积极进行地方立法。从2001年到2007年,共制定地方性法规61件,修改38件,废止24件。同时,更注重适应国际条约要求清理和完善地方立法。

1.加入WTO为浙江法治建设提供了发展机遇

“入世”再度强化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理念。20多年来,《宪法》、《地方组织法》和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一直奉行地方立法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原则。“入世”后,这一原则更被置于履行国际义务的大背景下,得到极大强调和巩固。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所有成员的核心义务是使它的法律规定、管理规定、行政程序与该协定及其附件和成员的承诺相一致。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措施导致的不一致,很可能引发国家责任。因而完成这项任务,不仅需要中央的努力,更需要地方的觉悟和配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具有新的时代特色。

与国际惯例接轨,完善地方立法。1979年以来,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地方立法工作,至2000年底,已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330件,现行有效的234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进程的深入,按照加入WTO后新规则的要求,这些法律、法规必须进行清理。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适应浙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加入WTO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从2001年2月开始,对全省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法规清理的范围,包括1979年至2000年底之间现行有效的234件法规。清理内容涉及审批、许可制度,收费、资金、基金制度,处罚制度,资格审查、资格培训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内容。法规清理的标准主要是: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法规,应予修改;审批、许可、收费、处罚等制度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或者不符合WTO规则与我国对外承诺的法规,应予修改;本省地方性法规之间有关规定不尽一致的,应予修改;因国家制定了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失去效力,或者因调整对象、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或者已停止施行的法规,以及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已失去实际意义的法规,应予废止。通过法规集中清理及修订工作,进一步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了加入WTO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地方性法规的适时性,改善了浙江地方性法规的质量,为浙江后期法治建设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2.“法治浙江”:“法治国家”建设在浙江的伟大实践

建设“法治浙江”思想的确立。随着国际形势对法治的更强烈要求,浙江开始审视依法治省的更高目标。2004年9月20日,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批示指出:“四中全会对党抓立法工作及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我们要提出法治浙江的目标。这方面该具体抓什么,总体要求是什么,江苏提出了一些想法。可供借鉴。”2005年上半年,习近平同志亲自组织了有关“法治浙江”

建设的重点调研课题,并于2005年9月批示同意“法治浙江”建设工作前期方案。2005年11月6日出台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制定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要以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为载体,努力建设民主健全、法治完备、公共权力运行规范、公民权利切实保障的法治社会。到2005年底,浙江各界将法治建设的工作重心调整到了“法治浙江”建设上。2006年4月25日,中共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这是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对浙江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进一步完善,从十方面入手,“四位一体”布局,全面启动“法治浙江”建设。“法治浙江”的提出,使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在浙江得到具体实践,使国家的法治建设在浙江走向具体化。

当然,建设“法治浙江”,不仅是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的重要职责,同样也是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共同任务。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对建设“法治浙江”十分重视,认真起草建设“法治浙江”的决议。常委会机关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建设“法治浙江”决议稿的具体起草工作。在前期谋划、沟通协调的基础上,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俞国行、葛圣平等领导和机关组织人员赴云南、贵州、上海、江苏等地以及本省的宁波、温州、台州等市县开展专题调研,学习借鉴兄弟省市法治建设的经验,听取市县人大同志的意见,及时研究和提出新形势下加强浙江民主法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有的调研报告还得到了省委主要领导的批示和肯定,为起草决议奠定了良好基础。决议初稿形成后,先后印发全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座谈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征求意见,并及时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2006年5月15日主任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2006年5月25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议》。该决议提出了深化对建设“法治浙江”的认识,并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等具体措施。至此,建设“法治浙江”的思想以党委的决定和人大的决议形式固定下来,标志着浙江法治建设历程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法治浙江”实践的代表性成就及评价。在“法治浙江”建设的新形势下,浙江地方性法律法规建设体现出三大成长特点:一是地方立法的步伐加快。

仅2006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就审议通过了地方性法规15件,其中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3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订、修改速度比往年有大幅度的提高。二是形成比较完备的地方立法机制成为浙江地方立法机关在新形势下的新的成长点。立法计划预安排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健全完善立法工作程序,首次规范了部门参与立法工作问题,使浙江地方立法程序进一步完善。

三是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在“法治浙江”建设中,浙江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方面采取了不少新的举措。首次启动了地方立法质量评估工作,为浙江进一步建立科学的立法质量评估机制作出了有益的探索。积极开展规章备案主动审查工作。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建立以及就政府规章所作的主动审查实践,在突显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职能的同时,对进一步提高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政府在“法治浙江”建设中的重要成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涉及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其重点环节包括法律制度建设的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等环节。如在“法治浙江”建设中,浙江强化执法活动的规范。2006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在2004年和2005年分别对行政许可项目、依据、主体、收费等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又再一次对全省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通过清理,初步确定浙江的行政许可事项总计为1595项,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

人民法院推行“三项承诺”,深化司法公正建设。为践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浙江法院系统强化司法审判(执行)行为的规范。2006年,浙江法院系统按照“法治浙江”建设战略的具体要求,重点以落实应勇院长在2006年初“两会”上作出的“三项承诺”为载体,全面开展了司法规范化建设。围绕落实“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承诺,进一步规范立案和诉讼收费;围绕落实“努力做到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的承诺,进一步规范司法审判管理;围绕落实“努力做到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的承诺,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管理。浙江法院系统通过对“三项承诺”的认真实施,通过对立案、审判、执行中的各个环节的强化规范,使司法、执法指导思想得到进一步端正,司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司法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法院各项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成就评价:不断深化的浙江法治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民主法治建设。30年来,通过不断探索、执着追求,基本实现了开明的民主政治,不断提升质量的地方法制体系,形成了规范严谨的行政执法队伍,追求公正的司法干部队伍,为法治政府建设、追求司法公正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建构了地方法治监督体系,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进行了深层探索,取得了瞩目成就,走上了“秩序与规范”的健康发展轨道。

(一)政治民主:日趋深化的民主法治建设

浙江作为市场经济的先发地区,经济的自由度较高,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浙江民主政治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社会环境,同时也对发展民主政治提出了迫切需求。浙江人民继承民主政治的历史传统,坚持“求真务实、诚信和谐、开放图强”的浙江精神,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经济领域创造出“浙江现象”的同时,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领域,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如较早地作出了“依法治省”的决定,涌现出温岭的“民主恳谈会”、玉环的“民主听证会”、椒江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等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出现了全国第一例“民告官”、第一例“罢免村官”等民主政治行为,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积极影响。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后,浙江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体现出日趋深化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