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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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从“初创”到“创新”:改革开放30年浙江法治建设历程(5)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全方位建设法治政府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立了用10年左右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为浙江法治政府建设明确了发展目标,确立了建设路径。《纲要》发布后,浙江省政府及时作出全面部署,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五年规划,突出推进政府投资领域、公共财政领域、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决策领域,以及基层政府管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依法行政,分解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和责任。各县、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结合自身特点都制定了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浙江省人民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国率先制定了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对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导向作用。2006年6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在“十一五”

期间经过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共同努力,基本实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运转高效的法治政府目标,从而使浙江法治政府建设推向更高平台。

(四)司法公正: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司法建设

在中国改革开放建设进程中,整个社会对通过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浙江各级司法机关与时俱进,大力推进司法改革,逐步改进完善司法机制,实现司法公正,全面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1.人民法院稳步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促进司法公正

浙江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采取了稳步推进的措施。自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司法改革进入纵向深入阶段,由强调居中裁判、公开审判,重视庭审功能向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转变。20世纪90年代,浙江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主要围绕当事人主义对职权主义的改造而展开,有两条主线:一是强调居中裁判,变纠问式的审判为控辩式和诉辩式,避免控审不分;二是强调公开审判,重视庭审功能,完善举证、质证和认证规则。2000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公正与效率”定为新世纪的工作主题,浙江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各项举措,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法院和检察院的改革走在全国前列。

一是推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形成“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工作格局。截至2004年底,全省法院都实行了审判流程管理,对全部案件的立、审、执、监进行跟踪管理,有力地促进了审判工作的公正和高效。

二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保障司法公正。“十五”期间,各级法院的各类一审案件除依法不公开审判外,一律公开开庭审判;二审案件,对当事人提供新证据、检察机关抗诉和可能改判的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以程序的公开、透明来促进和保障实体公正。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公开开庭率已经分别达到50%、85%和90%以上。三是深化庭审方式改革,控辩式、诉辩式审判格局基本形成。公开、公正、高效的庭审,提高了法院和法官的权威性以及人民群众对其的信赖感。四是实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强化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职责。改变了过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做法,使审与判主体合一,避免了审判工作行政化。五是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提高诉讼效率。采用简便快捷方式审理简易案件,在基层法院积极推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快捷审理措施。对案情复杂的民事案件,推行庭前证据交换,明确讼争焦点,提高庭审质量。六是探索裁判文书改革,增强法院裁判公信力。近年来各级法院着力解决法律文书简略,说理论证不够严谨的问题,使裁判文书较好反映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论证的逻辑性,运用证据、适应法律的正确性,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司法审判的透明性、公正性得到较好的体现。七是深化执行改革,完善执行运行新机制。全省法院都组建了兼有行政领导职能和司法裁决职能的执行局,形成了由省高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新体制。2001年,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执行权两级分离运行”试点,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和支持。初步实现了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本级分离,执行工作日趋规范,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逐步提高。

2.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检察院法律监督

浙江检察机关系统,不断提高检察工作为大局服务的自觉性,强固“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时刻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推出执法为民的新举措,提高检察工作的群众满意度。树立民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前列意识,把维护和谐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提高法律监督实效,维护公平正义。

检察系统全面加强诉讼监督。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惩治职务犯罪。

为了在源头上维护司法正义和法律尊严,规范工作程序,深挖查办隐藏的司法腐败案件。发挥监所检察和民事行政监察部门的作用,把诉讼活动的监督和职务犯罪的侦查结合起来。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检察工作以民事行政抗诉为重点,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同时,浙江检察系统积极改革,创新监督机制。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构建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反馈制度。不断完善办案责任制、案件复查制和错案追究制,较好地形成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理顺体制和机制,保障办案质量,提高了办案效率。

(五)综合防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趋完善

从1985年起,浙江就创立了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机制,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具有浙江特色的、符合浙江实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路,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1.加强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

浙江是“枫桥经验”的创始地。历经20多年不断总结和创新,“枫桥经验”被提炼为“党政领导,依靠群众,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做到大事不出镇,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经过不断的发展充实,“枫桥经验”已经成为实现“矛盾少、治安好、发展快、社会文明进步”的成功典范,是浙江为全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创造的宝贵经验。进入21世纪,浙江普遍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基础建设上,在实践中创造了一批具有浙江精神、浙江特色的典型。

它们的基本做法是严密治安管理和防范措施,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和民主治理,全面提高基层预防、发现、控制、打击犯罪的能力,把影响社会治安的因素最大限度地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是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法制化。2002年,浙江省总结10多年来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出台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枛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建立综治工作六大体系:预测评估、打击整治、管理预防、防范创建、疏导化解、责任保障。2002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标志着浙江综治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顺利完成。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贯彻了党政统一领导、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基本原则,有力地推进了浙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全方位发展。

二是建立健全全方位、立体化工作网络。省、市、县(市、区)四级建立健全了以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综治、信访、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都建立了纵向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系统。重点是基层综治网络建设,乡镇、街道中配备专抓综治工作党政副职比例达到96%。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综合治理的领导和工作力量,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参与这项工作,强化基层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力量,不断延伸调解网络,在全省乡镇普遍建立了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办牵头,以司法所为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村居(社区)设立了综治室、警务室和调解室,社会面上充分发挥“110”社会服务联动工程和“148”法律服务专线的作用。适应城市化建设进程和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形势,按照“哪里有人群,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的要求,积极向商贸市场、企事业单位、海岛渔区、城市社区、外来人员聚居地延伸。

三是注重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制、社会治安通报制度和检查证制度。通过把基层司法行政各项职能整合到司法所、强化司法所承担的调节中心办公室职能,完善司法所与公安110、信访部门联动机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等,基层司法行政组织的战斗力进一步增强。全面推开了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推动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新发展。

2.强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一是构筑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网络,形成全方位、全时空、多层次,集打击、防范、控制于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了预警、排查、报送、包案、督办、处置等六项制度。全省普遍建立了多层次的治安信息员队伍,使大量的矛盾纠纷苗头得到了及时发现。县级以上单位每月、乡镇(街道)每半月召开一次形势分析会,掌握社情民意,搞好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及时制定应对措施。排查调处坚持条块结合,逐乡逐镇、逐户逐村、逐企业逐单位,全方位大联动排查,做到“小纠纷一个不漏,大矛盾一个不放”。完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预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做到党政领导靠前指挥,部门积极各负其责,依法调处,慎用警力,避免事件升级和事态扩大。

二是在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同时,依法加强对其他重点人群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注重源头预防,加强前端管理,强化社会管控措施,对犯罪高危人员的基本情况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等的管理和教育。坚持以管理促打击、促防范。针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归正人员安置帮教等社会治安的热点、难点问题,大胆实践探索了新的管理机制、管理模式、管理办法。建立了外来人口服务中心,开办农民工学校,建设外来民工“安心工程”。认真贯彻落实了《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注重帮教衔接,多形式、多层次帮教。构建了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增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实效。

三是高度重视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从2005年起,社区矫正工作在全省进一步扩大。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通过法定手续,不关在监狱服刑而放在社会中服刑,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同时,浙江社会化安置帮教工作探索了新路子,以解决和落实归正青年安置问题为主题的“导航工程”活动也正式启动。

3.落实领导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浙江党政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把党政领导干部抓稳定、抓综治的工作情况纳入任期目标进行考核。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范围内影响较大,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重大事件纠纷,采取定责任领导、定责任单位、定时间、包调处的“三定一包”办法进行调处。各级党委、政府定期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矛盾纠纷逐件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实行挂牌督办。省里每季度对各市梳理出来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备案督查,限期解决。

综合治理贵在“综合”,重在“治理”。浙江加强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协调与配合,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合理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共同构筑起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格局。在平安建设中,把依法行政与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结合好,把依法治理与综合治理协调好,把专门机关与群众参与配合好,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各级政法综治部门运用法律武器,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坚决查处压制和破坏民主、侵犯民主权利的行为,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发挥基层政法综治队伍的主力军作用,广泛教育群众、宣传群众、发动群众,为生产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使更多群众自觉参与到综合治理工作中来,基本形成了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经过30年的努力,浙江省群众安全感从2004年的92.33%提高到2007年的96%。群众安全感系数连续四年超九成。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开展的群众安全满意率评估中,浙江被认为是全国最具安全感的省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