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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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从“初创”到“创新”:改革开放30年浙江法治建设历程(6)

(六)基层建设:追求法治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浙江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有效推进“四个民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走出了一条依法推进与探索并举的新路子,将城乡基层社会自治逐步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轨道。经过30年的建设,浙江基层民主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在加强司法公正、强化法治意识方面,“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法律进社区”等工作,探索了不少新的载体。创新发展的“枫桥经验”,义乌工会的维权工作,拓展了新时期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的新途径。各地的“民主恳谈会”、“决策听证会”、“网上民主对话”、“村民议事厅”等活动,使基层民主建设富有生机和活力。

1.完善地方立法,规范基层民主建设

1999年10月,浙江省颁布实施了《浙江省实施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枛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4年10月,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新的选举办法对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排除贿选干扰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增强了法律的操作性,为进一步保障和规范村委会选举工作奠定了基础。2004年11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及民政等部门适时制定了《关于认真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建立比较完备的选举制度规范。浙江各地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加快完善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为核心的民主管理制度体系,积极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制度建设和创新。余杭、乐清等地制定《村务工作规则》,新昌推行《村务公约》等等,从制度上规范了村级民主管理,规范了农村“两委关系”。

宁波市对现有制度进行整合,推行重大村务公决制、村级事务听证制、村级财务公示制、村干部工作报告评议制等四项制度,形成了一条“制度链”,提升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水平。浙江省各级党委、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在制定政策、起草文件、指导基层过程中,树立严格的法律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指导活动,尤其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过程中,提高选举人员依法依章办事意识和能力,严格依法规范重要环节,禁止为了落实党组织的意见而违反法律规定,为了体现组织的意图而违背群众意愿。

2.完善载体,深化农村基层依法治理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广大人民在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四项民主”,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浙江在完善体系中,落实民主选举制度,健全村级组织建设,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选举法》进行选举。

全省先后在2002年和2005年完成了第六、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换届选举率分别达到98%和96.25%。这是宁波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2006年,司法部、民政部决定授予的第二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中,浙江有12个村入围。浙江温岭在基层民主实践中大胆探索、自主创造了一种乡村自治社会的“民主恳谈”形式,追求公开、公正、透明,以民主治理(包括民主沟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核心,全面推进了乡村治理民主化进程,创造性地确立乡、村和广大民众等多方依法参与、平等参政、公开议政、公开行政,保持良性互动的民主治理新模式,开辟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途径,成为国内政治实践中的亮点。

3.创新机制,增强城市社区居民依法自治基础和能力

在我国,城市社区自治作为城市化中一项全新的基层社会事业和民主进程,1999年才开始试点,2000年在面上推开,由大城市向中小城镇推进。浙江各级党委、政府围绕建设现代化新型社区的目标和任务,以加强社区党建为核心,以加快社区体制改革为突破口,下大气力拓展社区服务,推进社区自治,加快体制与机制创新步伐。2003年,宁波市海曙区59个候选人通过直选当选为社区居委会主任,成为国内第一个社区居委会实行直选的行政区,被专家誉为“中国基层民主从农村走向城市的一个重要标志。”海曙区通过“选聘分离”构筑起民选的社区居委会自治组织与政府付酬的专业社工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形成了新的组织框架,即由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委会构成,社区居委会负责决策和监督,社工除了担负政府分派的事务,还是贯彻居委会决策的执行部门。至2007年底,宁波第七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所有的城市社区居委会完成了直选。全市235个城市社区73万余名登记选民共选出社区居委会成员2266名,平均参选率达到92.6%。至此,宁波已成为全国首个城市社区全部实现直选的城市。

制度建设健全规范。建立社区议事委员会、制定居务公开制度和民主评议社区干部制度,使社区居民充分发挥民主监督职能,以保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社会公开等制度的执行。建立“民主三会”制度,即听证会、恳谈会和评议会制度。听证会由社区居委会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就街道、社区每年计划为社区居民办的实事,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恳谈会对社区中产生的矛盾,由社区居委会出面,邀请当事人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参加,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评议会由居委会每年召开1~2次居民评议会,对社区居委会或机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建议。各地还以提供便民服务、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为重点,整合社区资源,不断丰富社区的服务内容,社区的服务功能不断强化和拓展。

三、“法治浙江”建设现实价值探索

“法治”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也是一种被世界各国实践普遍证明了的现代国家的理想治理模式。在我们国家整体的法治化进程中,法治体现了两大价值,即工具价值和目标价值。所以,法治既是我们治理国家的战略手段,也是我们要实现的理想目标。“法治浙江”的提出,是对改革开放30年浙江法治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升华,也是对今后浙江法治建设的目标指引,是浙江法治建设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共浙江省委提出建设“法治浙江”的发展战略,这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实践。“法治浙江”建设的推进,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它标志着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形成,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政治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

(一)理论价值:实现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本土的法制传统离不开地方现代性法治建设。如何能将国家一体化的法律结合地方的特点,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进行地方创制性立法,加强地方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为地方各级法院实现司法公正创造法治环境,加强各级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加强民众法治教育,建构民众法治文化,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使国家建构在一个安定、和谐、规范、秩序的社会基础之上,建设“法治浙江”,正是为实践上述内涵而在浙江作出的尝试。

“法治浙江”建设是现代法治建设实践对中国传统法治理念的突破。立法上表现为对国家传统法制框架理论的突破,行政上表现为对传统管理方式的突破,司法上表现为对法官传统角色的突破,民众意识上表现为对传统理念的突破。

1.实现了地方立法从传统法制框架向现代的转变

在中国,关于地方立法的观念、制度、体系、形态的转变可以说是最为巨大的,也是革命性的。从不认为地方有立法权,到承认地方有立法权;从强调统一性、一致性的中央集权,到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适当分权;从立法被少数人垄断的特权式体制,到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立法气息的渗透;从非科学化的地方立法程序技术,到地方立法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结合;从单一的、附带的、从属性的地方立法简单发展历程,到综合的、重要的、创新的地方立法观念的养成,这些变化就是让地方立法从传统的法制模式中脱胎出来,实现地方立法的现代化进程。“法治浙江”建设决定,为浙江地方立法搭建了进入现代化的历史平台,为浙江地方立法展示了美好未来,要求我们努力进行地方立法建设,努力实现“2010年,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具有浙江特色、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这种历史性的突破,需要我们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正确方向,加强地方法规规章建设,健全法规规章,完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实现地方立法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2.实现了行政管理方式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在现代社会,政府的行政手段已从传统的“权力政府”向现代的“责任政府”“法治政府”转变。这就在行政方式上提出“依法行政”的现代行政手段要求。由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演变,依法行政的内涵不能简单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无法律既无行政”,它不仅仅局限于控制行政权力,使政府成为法律的被动接受者,而且还要求政府通过积极履行职能以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社会福利等多元目标。“法治浙江”建设决定,为浙江进行法治政府建设指明了广阔的发展前景,确立了具体建设目标,使我们通过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这些具体建设途径,以不断探索和拓宽政府积极履行职能的途径,使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行政约束变成行政动力,实现了行政管理方式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3.司法上推动了法官社会角色的重新定位

追求司法公正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追求的司法理念。但作为行使司法权的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中国的司法传统上仅形成了担当诉讼裁判者的角色,仅发挥着诉讼程序引导、庭审指挥、判决执行的主体作用,而对法官的社会角色主体地位缺乏清晰定位。尤其是在地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司法权与其他主体权利的边界,维护法官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扰的社会角色定位,就成为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我们建设“法治浙江”,就是要从地方整体出发,充分协调好地方党委与司法的关系、地方权力机关与司法的关系、地方政府与司法的关系,明确职责边界,为司法机关公正执行法律创造法治环境,使人民法官突破传统诉讼角色定位,明晰自己公正司法的社会角色,真正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追求司法公正作为自己唯一目标。

4.民众从“他治”理念到“自治”理念的转变

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的,同时,又是民主必不可少的保障和稳定机制。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其根本内涵在于促进运用公共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平等实现。因此,民主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对权利真正享有。由于几千年封建专制形成的中国管理传统,已形成的国家治理依赖“他治”的习惯性思维,如果不彻底对传统思想束缚进行洗礼,树立人民是国家主人的民主理念,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难以实现。建设“法治浙江”,就是要在推进地方民主、完善地方立法、约束限制公权、营造法治氛围、建构起民众法治文化等方面作出积极努力,推进民众从传统“他治”理念向现代“自治”理念转变。

(二)政治价值:实践政治理念的清晰定位

法治是政治发展的具体表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重要价值目标和内在要求。因为法治是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政治事务的管理方式,有什么样的治国方略,就有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就是要求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运转实现法治的状态。从政治发展的进步状态来说,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众人之治,即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即专制政治。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政治发展中质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