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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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从“初创”到“创新”:改革开放30年浙江法治建设历程(7)

1.从地方视角定位对“人治”的否定

建设“法治浙江”,是从地方视角定位对“人治”之彻底否定。“人治”,指的是主要依靠一个或一批权威人士来推行的政治。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强人政治。在统治者足够强大的时候,其统治的社会可能是一种有序、安定的社会。然而,再强大的人也有不强大的时候,再聪明智慧的人也有糊涂失策的时候。因此,一治一乱是人治造成的必然结果。“法治”从根本上否定了“人治”,在国家的治理方式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我们提出建设“法治浙江”,也就是从理念上强化了在地方同样要实行法治,否定人治,保证宪法、法律在地方的绝对权威性,限制机关和个人权力的滥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2.从地方法治建设视角对政治建设目标的清晰定位

在“法治地方”建设中,明晰地方政治建设的政治稳定、政治民主、政治制度化、政治文明的建设目标,使政治建设规范运作,这无疑是“法治地方”建设的重要价值。

建设“法治浙江”,是浙江政治发展的重要载体和重要目标。相对于全国而言,“走在前列”的浙江省,由于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公民的利益表达和政治诉求日益强烈。只有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明确政治权利义务,通过法律、法规设置权威的、程序化的矛盾解决机制,通过民主政治的深化推行,才能实现政治的稳定和民主生活的健康发展。

政治民主只有走法治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建设“法治浙江”,用法治保障民主、支持民主,使民主不受侵犯,对在地方建立起真正的民主政治,最终实现国家的民主政治具有重要价值。

政治制度化也需要法治的保障。法律作为明确的、可预见的、普遍的、稳定的强制性规范,为政治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法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保障。建设“法治浙江”,通过法治对地方政治权力体系进行符合人民利益的规范,通过法治对地方政治权力的运行机制进行符合客观发展规律的调整,促进地方政治权力运行规范化,实现地方政治制度化,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通过地方法治建设,努力使党委的领导在宪法、法律的规范内进行,使党委的意志尽量通过立法表现出来,通过法律来贯彻执行。尤其是在党内民主建设中尽力推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努力减少人治色彩,实现依法治理。在党的民主建设中实行地方党委全委会任用干部票决制(即投票决定制度),发挥常委会的核心作用和扩大党内民主,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防止用人上的失察失误。实施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工作,以书面形式接受民主评议,并将这一制度与述职述廉制度有机结合,成为推进党内民主监督的重要制度。在基层村党组织成员选举中实行“两推一选”、“两推两选”、“三推三选”的选举方式,并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的“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的精神,稳步探索乡镇党委书记的“公推直选”“公推竞选”。诸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促进了政治体制由下而上改革,推动了政治理念向法治化发展。

总之,在“法治浙江”建设中,不论是通过法律规范来促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还是利用法律规范来平息人与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促进政治稳定,或者是运用法律来规范公权力和私权利,进行公正的权力(权利)配置,都体现了“法治地方”建设的价值。

(三)经济价值:推进“八八战略”,促进经济市场化

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先进的法治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规范和促进作用。随着市场经济文明在中国社会的扩展,各种市场利益主体的博弈在一个新的利益格局中展开,新的和过去多年积淀下来的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同时呈现,这对于经济先发地区来说,表现更为明显。这就要求地方党政权力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探索新的发展思路。为此,浙江省委审时度势,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八八战略”,为“法治浙江”建设、为经济发展服务指明方向,使地方法治建设为促进地方经济市场化发挥作用。

1.“八八战略”促进浙江经济发展走向深入

改革开放30年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浙江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社会各项事业取得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显着改善,浙江经济社会正处在一个非常关键的发展时期。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国际化、市场化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和文化正孕育着新一轮飞跃。浙江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在历届省委工作的基础上,围绕如何加快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正确把握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浙江实际,作出了“八八战略”的重大决策和总体部署,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浙江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为全省人民描绘了新时期现代化建设任务,使经济市场化走向深入的美好前景。“八八战略”拓展了浙江发展的新思路,绘出了浙江发展的新蓝图,使浙江经济的市场化走向深入。

2.建设“法治浙江”,强化地方“经济法治”,推进“八八战略”

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强化法治经济。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范畴,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制化与之相适应。“法治浙江”建设,强化地方“经济法治”,为地方经济建设走向市场化提供法治环境,对推进“八八战略”具有重要价值。

“法治浙江”是浙江经济发展市场化走向深入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30年来,浙江以民营经济为主力,率先培育了市场主体,以商品为主,基本建立了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政府职能转变也相对领先,有力地推动了浙江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发展。但是,无论企业组织制度和市场体系,都具有初级市场经济特点。这主要表现在:绝大多数市场主体,无论是企业制度还是组织形式,仍然是以家族制为核心,没有完全实现产权制度化、经营集中化的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在体制的结构、运行的机制等方面仍然有计划体制色彩存在;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现代产权制度、信用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建设尚不完善。

“法治浙江”建设,就是要在浙江保障全国统一市场规则的完善和通行,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良性运行,促进浙江经济市场化深入发展。

法律的手段比起其他手段所具有的优点在于: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化调整手段,它与经济手段相比更具有权威性、普遍制约性。与行政手段相比,也有其独特优点:它可以避免因政策性变动造成的短期行为等不利后果,有利于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它不是简单地抑制某一种社会现象,而是通过对人们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力求消除某一类社会现象产生的条件和原因,并保护和发展所需要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法律的调整手段比其他手段有效性较高,副作用较小。我们建设“法治浙江”,就是要发挥法律手段的优势,在政府主导下,建立一套以人为本的法治化市场经济制度,并给经济社会的每一个参与者包括政府一个法治化的规范,进一步促进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障浙江经济市场化健康发展。

(四)社会价值:创建“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浙江,要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法治浙江”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同质性,是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是对依法治省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是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