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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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从“初创”到“创新”:改革开放30年浙江法治建设历程(8)

1.“法治浙江”与“平安浙江”建设相辅相成

“法治浙江”建设会推动“平安浙江”建设;建设“平安浙江”会促进“法治浙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治保障,只有实现全体干部都能依法办事,全体公民都能遵法守法,社会才能出现安定有序的环境,才能真正建设起“平安浙江”,构建出和谐浙江。同时,“法治浙江”也离不开安定、稳定的治安环境、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平安浙江”建设为“法治浙江”提供了工作内涵,指明了工作方向,使各执法单位、司法单位、全体公民明晰了价值追求。

2.促进区域和谐,建设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就其最基本的涵义而言,就是指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化,其构建的核心是正确处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市民社会内部的关系。与道德、政策等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相比,法治在处理这些关系时具有更明显的优势。法律通过其明确的、可预见的、普遍的、稳定的强制性规范,为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了保障;法律通过权利义务双重、双向的指引机制指引和评价人们的行为,给人们以明确的选择机会和自由,保证社会的自主、自愿的生活选择;法律通过划分国家权力,设置权力运行机制,为民众的民主政治奠定基础;法律通过不断的创新逐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诸多优势的发挥,为促进区域和谐,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目前区域发展中,不和谐问题很明显,尤其是作为经济先发地区的浙江,不和谐的矛盾更加突出。随着城乡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农村社会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引起城乡之间矛盾;人口结构不合理趋势不断加剧,老龄化程度逐年增高,就业结构性矛盾和整体矛盾同时存在;工业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用、集体上访事件不断等社会不安定因素仍然存在;政府责任和市场作用的划分不够确定,政府“缺位”、“越位”、“错位”现象并存。

建设“法治浙江”,就是要运用法律的优势,协调、解决发展中的不和谐问题。通过加强区域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机制、体制建设,建立完善相应的制度,使本区域内所有社会矛盾和纠纷都能得到及时解决。各种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机制都能相互衔接和配合,各种解决矛盾的纠纷和程序都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所有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处理结果都要体现公平正义和效率,绝大多数纠纷处理结果都能得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正如学者们所期待的:“通过法律的适用,使公民不仅在理智层面上认同并接受司法权威,而且在情感上尊重并信仰司法权威;在利益救济机制中,要让公民体会到不仅是实体公正,而且享受到程序的公正,不断地追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一致,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五)文化价值:为“文化大省”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推动文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文化要素的竞争力,不仅是全面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的调整和规范文化领域的整合作用,推动文化发展走上法治化轨道,就成为“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任务。“法治浙江”要在浙江“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上,对浙江文化大省建设起到法治保障作用。

1.“文化大省”建设为浙江法治建设提出新课题

充分发挥文化作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内源动力,是浙江历届党政领导班子都予以重视的问题。早在1996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就开展了全省文化发展战略的研讨,制定了《浙江省文化发展规划(1996-2010)》。1999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提出了“建设文化大省”的宏伟目标。2000年,制定了《浙江省建设文化大省纲要(2001-2020)》。2001年,出台了《关于建设文化大省的若干文化经济政策》。2002年,召开了全省文化工作会议,并制定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3年,浙江省被列为全国文化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制定了《浙江省文化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总体方案》,注重“文化大省”建设的宏观构架,特别是强调文化体制改革。通过一系列文化发展战略的实施,使浙江“文化大省”建设拉开帷幕,文化体制改革初见成效。2005年,浙江省委又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制定《浙江省文化建设“四个一批”规划(2005-2010)》,加快了“文化大省”建设的步伐。文化大省建设,离不开法治保障。建立完善浙江地方文化保护和发展法律制度,强化文化管理立法,严格文化市场执法就成为“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课题。

2.“法治浙江”建设为“文化大省”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建设“法治浙江”,可以从文化法律制度的健全、执法体系健全、执法行为规范等方面起到推进作用,保证文化建设依法运行,有秩序、有规则操作。

要在地方文化立法方面走在前列。浙江目前关于文化法治建设尚显薄弱。从浙江地方文化立法现状看,全省仅制定、完善了地方性文化建设法律8部,政府规章7部,文化立法无论从数量上看还是从质量上看都显不足。

建设“法治浙江”,首先就是要彻底改变文化领域工作中无法可依现象,要紧跟文化发展需求,制定地方立法,适应浙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要彻底提高文化法治效率,完善浙江地方性文化法律法规体系。从国家的立法进程看,国家的现行立法既要考虑先进地区的立法需要,又要考虑后进地区的实际状况,“这种居中立法状况暂时还难以根本改变”。因此,浙江有必要进行先行立法,制定与本地文化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为国家立法提供实践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带动后进地区、后进领域的立法发展,最终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

深化文化执法,保障地方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完善的法律制度,必须有完善的运行机制予以保障实施,否则,法律即会成为一纸空文。这就要求立法机制、执法机制必须三位一体,互相协调、有效运作,这是加强和改善执法工作的制度保障。建设“法治浙江”,就是要完善文化行政执法体系,通过完善各项监督机制,使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限制自由裁量权,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纠和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保障浙江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小结

回顾浙江法治建设30年历程,不难看出,浙江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引,正确解读邓小平法制建设理论,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以及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积极进取,与时俱进,在全国率先提出“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浙江”等重大举措,对深化国家整体法治进行了积极探索,作出了重要贡献。

以经济发展为主线,从开始的探索起步,到后期的大胆推进,在经济立法、民主政治立法、文化发展立法、社会事业发展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表现出地方法治先行特点,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尤其是近年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社会保障立法取得重大突破;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渐趋形成开明、规范的善治局面。不断完善各项政治机制,注重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民众主体意识已成为浙江法治建设良性发展主流;政府法治建设经历了多年的探索已经形成规范运作的模式框架,基本形成了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良好机制和机关文化氛围;司法机构始终坚持追求“司法公正”理念,在国家司法体制整体框架下,努力强化自身的改革和完善。在广大司法人员队伍中树立起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了司法为民的实践模式;经过多年探索和努力,浙江形成了法治文化培养机制,民众法治意识明显增强。

当然,浙江的法治建设仍然是国家整体法治建设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整体进程中受到国家法治统一的规范,所以,国家法治的渐进性也决定了浙江地方法治的渐进性。我们只能在现行国家法治框架下进行积极探索,做国家法治建设的排头兵,大胆尝试,努力创新,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经验和教训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