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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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从“创新”到“规范”:浙江立法的重大突破(3)

如,1981年3月,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但该法与1982年10月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不相一致。为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马上对本省的地方立法进行修订,于1983年7月,重新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99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处罚主体、处罚的种类及设定、处罚的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使浙江省的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保持一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同年6月作出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枛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对浙江省人大自1979年12月到1996年6月底制定批准的191件地方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定进行清理。这次清理的指导思想就是“坚持地方立法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原则,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为了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的需要,2000年2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并与省政府联合召开会议,对全省法规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清理修改的重点是与上位法相抵触,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职能转变和WTO规则要求的内容。经过清理,到2001年12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共废止和批准废止地方性法规12件,修改和批准修改了28件,保证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据我们对现有资料统计,“九五”期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共通过地方性法规83件(不包括批准杭州、宁波两市地方性法规),其中,新制定或重新制定地方性法规57件,属于修改类法规为23件。“十五”

期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共通过地方性法规120件,其中新制定或重新制定地方性法规41件,属于修改类法规为55件。修改法规的数量超过新制定法规的数量,这与“九五”期间的立法情况形成了鲜明对照。从中也可看出,浙江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上作出了积极努力。经过及时的修改和清理,使浙江立法在基本原则上始终保持与国家宪法、法律的一致性,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2.从针对性立法向特色立法发展

地方立法之所以与国家立法有所不同,地方立法之所以应该具有自身的领域和特色,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地方立法有着独特的立法根基,它要扎根于本地的土壤上才能生长,离开了它的经济基础、政治环境、文化氛围、区域环境、外部条件,地方立法就会失去它的生存活力与动力。因此,地方立法者必须注重把握立法的客观条件,从各地不同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活方式、经济特点、风俗文化出发,解决立法问题,确定立法目标,突出立法重点,进行有针对性立法。

改革开放初期,浙江省人大在地方立法中就开始注重地方立法的针对性。1981年通过和批准的9个地方性法规,“都反映了本省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需要和群众的迫切要求”。1983年的地方立法三条经验的第一条就是“以国家宪法和法律为准则,认真审议地方性法规,使其既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又适合我省的实际情况”。1984年的立法仍是“立什么法,立法的内容和要求,都力求从我省实际出发,符合客观实际的需要”。

可见,在浙江改革开放初期的地方立法中,注重从浙江实际出发,进行有针对性立法。

突出地方特色是与立足地方实际紧密联系的一个原则。中国“幅员辽阔、民族多元、资源丰富”的实际情况,使不同地域的人们在建设发展自己的事业中,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创制出“特色立法”,于是,立足实际成为前提,特色立法成为后果,两者在客观世界的主观认识中实现了联系和统一。

所谓特色,对于地方立法而言,首先是区别于中央立法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又依托于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划分的客观必要。在中央立法无法事无巨细、概揽无遗的情况下,地方立法体制的优势就显现出来。地方立法敢于面对现实生活中的新事物,创制国家和其他省没有创制的新规则。

进入1986年后,浙江的地方立法从针对性立法开始向特色立法发展。

1986年的立法经验就表明浙江“注意从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省六届人大五年来的立法工作所遵循的三个原则之一就是“从省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据《浙江蓝皮书(2004年浙江发展报告·法治卷)》统计,1998到2002年五年间,浙江出台的属于创制性、自主性立法项目占立法总数的50%以上。

在浙江,创制性立法很多,这不仅仅是一个值得进行理论探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在立法和实践中的表现和意义。2001年8月15日,浙江在全国各省、市中,率先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确认通过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在全国率先推行了城乡一体化的公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社会保障地方立法的全国领军者。2004年,浙江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这是浙江省的一部创制性立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入新世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浙江省农民合作组织的主体形式,但其法律地位并不明确,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出现的登记难、贷款难、税收政策兑现难等问题无法解决。为此,浙江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国家法律尚未出台前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这部法规充分体现了浙江地方立法立足省情、开拓创新、突出地方特色的特点。200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首个信用法规——《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浙江在信用立法方面走在了全国各省、市的前列。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出台了《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为全国首创。2006年制定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创设了企业商号特别是知名商号保护制度,加强对企业商号的保护与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成为浙江独具特色的立法。

浙江就是用其独具特色的创新立法,使自身的发展充满生机,具有健康的生命力。从浙江地方立法可见,地方立法的生生不息的活力、动力、执行力,正有赖于其创新特色,地方立法的特色成就,也正是在这种创新中得以实现的。

(二)立法决策与服务大局相结合,注重立法与党的领导的一致性

1.“总揽全局”与“立法决策”的一致性

立法不仅是立法主体自身的事,而且是执政党实现执政意图、领导政权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方式和重要途径。立法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中国共产党要总揽全局,就是要能够正确地提炼出自己关于一定时期内国家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基本事务的基本调控原则和方针政策,并使之获得普遍的社会认同,从而成为某种普遍的制度规则的认识基础。党的十六大报告、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反复指出:依法执政,应当是“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这是党中央对“总揽全局”的基本主张。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工作中更要坚持党的领导,立法决策要服务大局,这一点在浙江立法机关早已达成共识。浙江注重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把党委的重大决策与地方立法结合起来,保证党委重大决策法制化。

2.注重立法与党的领导一致性的重大实践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浙江省委就确立了“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正确观念,全面“拨乱反正”,肃清“左”的影响,实行工作着重点的转移。为了适应大局要求,浙江立法机关恢复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浙江省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79年12月19日通过了《浙江省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试行细则》,这是浙江在恢复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法律,使浙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一个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大局与立法工作关系更为紧密。1994年2月,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李泽民在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中指出,要正确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既要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做法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肯定下来,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又要使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用法律、法规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就进一步明确了立法决策服务大局的认识。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主张越来越多地需要通过人大这个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和全体人民的行为规范。

2002-2003年,浙江省及杭州、宁波两级政府紧紧围绕省委提出的建设信用浙江、绿色浙江、数字浙江以及创建生态省的重大部署,在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和促进行政体制改革等方面,制定了诸多政府规章。仅省政府就颁布了政府规章31件,在保证浙江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功能和作用。

为了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浙江省委结合中央精神和浙江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和总结各地成功经验基础上,2003年7月10日在十一届四次全会上,作出了进一步发挥“八个优势”、推进“八项举措”的“八八战略”。这是围绕如何加快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正确把握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浙江实际,作出的“八八战略”的重大决策和总体部署,提出进一步发挥浙江的环境优势,切实加强法治建设、信用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在“八八战略”的推动下,浙江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都加大了立法力度,使后期立法掀起一个新高潮。

2004年5月,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平安浙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决定》,对“平安浙江”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2004年浙江地方立法工作就充分体现了“平安浙江”建设的要求。如修改的《浙江信访条例》新增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章,详细规定了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和义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能够落到实处,条例强化了国家机关的责任,明确规定信访工作要由本机关的负责人负责,并将信访工作的处理情况列入政绩考核的范围。

2006年4月26日,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总结近年来依法治省的实践经验,全面分析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着重研究了建设“法治浙江”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这一决定的推出,大大加快了浙江地方立法步伐,仅2006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就审议通过了地方性法规15件,其中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3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订、修改速度比往年有了大幅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