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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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从“权力”到“责任”:浙江政府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1)

虽然30年的中国改革开放经历了无数艰难险阻,但是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是中华民族走向了繁荣与富强,改革开放改变了中国的面貌。浙江省作为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省份,一直走在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政府的艰辛努力是分不开的。30年来,浙江省各级政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将政府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有机统一起来,以人为本,推动政府法治建设健康发展,成功地摸索出了一套法治政府建设的做法和经验。故我们在此通过对改革开放30年浙江政府法治建设的回顾,总结浙江政府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探索浙江政府法治建设的发展规律,以期对进一步推进浙江政府法治建设乃至全国各地政府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一、三大变革:浙江政府法治建设的历史性突破

30年来,随着浙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浙江政府建设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从法治视角我们认为,浙江政府法治建设30年的历史性变革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察:政府理念、政府权力和政府职能。在政府理念方面,浙江政府法治建设经历从“以法行政”向“依法行政”的转变;在政府权力方面,浙江政府法治建设经历了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在政府职能方面,浙江政府法治建设经历了从权力型政府向责任型政府的转变。

(一)理念变革:“以法行政”向“依法行政”转变

“以法行政”向“依法行政”的转变是我国现代政府治理理念的重大变革。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观念与制度方面的原因,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还停留在“以法行政”阶段。“以法行政”的基本内涵是政府运用法律管理公民,法律只是政府管理公民的工具和手段,它主要约束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而不是行政主体。因此,在“以法行政”阶段,政府的权力色彩和管理色彩较为浓厚。

虽然同传统的“人治”相比,“以法行政”具有明显的进步,但是,从现代法治的要求来看,“以法行政”还有很大的局限性。现代法治的核心精神是控制权力与保障人权,“以法行政”更多体现的是对权力的维护和对于公民权利的漠视。正因如此,“以法行政”向“依法行政”转变,体现了现代法治对政府权力的基本要求。

1.“以法行政”理念的确立与浙江实践(1978-1988)

“以法行政”理念的确立。鉴于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和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指导方针,使整个中国对民主法制的认识产生了一个历史性的飞跃,法制建设由此进入了恢复和发展的新时期。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以后,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战略地位,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思想基础、组织保障和制度环境。随着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进入到恢复与发展阶段。“八二”宪法重新恢复和确认了20世纪50年代初期和中期创建,而在这之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中断了的行政法制,为政府法治建设奠定了制度基础。浙江“以法行政”理念的实践。浙江省政府按照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总体要求,以宪法行政法治原则为指导,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开始探索法治政府建设的途径和办法,初步确立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目标——“以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工作方针,浙江省政府相应提出了“加强经济、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针对之前“人治”色彩浓厚的社会管理模式,初步确立了以法律手段为主的社会经济管理和调控模式。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浙江省建立了政府法制机构,推进了行政执法,行政法制监督工作也开始起步。

与此相适应,“以法行政”突出了法治政府建设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由于当时的社会状况以恢复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探索为主要内容,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的着眼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促进生产经营活动;二是保障在旧体制中产生的新经济因素和经济关系的发生和发展。

2.“依法行政”理念的变革(1988-1998)

“依法行政”理念的转变。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以及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过,标志着依法行政原则在我国逐步形成并最终确立,为法治政府建设确立了制度基础。1992年,中央政府第一次把“依法行政”写入政府报告。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提出“各级政府机关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从实体和程序上规范了行政处罚这一重要行政行为,进而推进了依法行政。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这是从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出发再次强调的政府主张。1999年11月,国务院作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强调“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任务。上述一系列文件的提出,对于推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的作用。

浙江“依法行政”观念的转变。从1990年到1999年,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进入了快速推进阶段,由突破旧体制为主向建立新体制为主转变。1992年,浙江省就正式提出了“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实行依法治省”的思想。1993年初,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依法治省工作。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决议认为,实行依法治省,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坚实步骤,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对于加快浙江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顺利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决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带头执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办事。各级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要建立部门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大力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在这一阶段,浙江省政府法治建设方略开始由“以法行政”向“依法行政”

转变。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浙江省政府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适应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的需要;另一方面注重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对公民权利的维护。法律不再仅仅被视为社会治理的工具,而且也被视为控制行政公权力的工具。公民权利保护开始成为法律调整的基准,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依法行政”突现出来。与此相适应,法治政府建设主要功能也由保障和促进新经济因素在计划经济体制外生存发展向摒弃旧体制、构建新体制、新机制方向转变。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得到全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逐渐增加,行政法制监督工作开始全面推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开始确立并逐步增强。

3.“依法行政”理念的深化(1998-2008)

“依法行政”理念的进一步深化。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宪法,这是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重大事件。以此为标志,我国行政法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后,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也大大地推动了行政法治的进程。1999年4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取代了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改变了以前以“条”为主的复议管辖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公布的《关于执行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枛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确定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2000年3月,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直接改变了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有关法规与规章的效力阶位。国务院于2001年11月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2002年1月公布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极大地完善了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另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2001年11月,中国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该《议定书》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生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受WTO规则的约束(除议定保留者外)。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我国政府法治建设全面推进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浙江“依法行政”全面推进。在这个阶段,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目标的转换已经完成,政府行为的基本原则明确为“依法行政”。浙江省政府向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的工作要求。根据1999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的要求,中共浙江省委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明确了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了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保证司法公正等九个方面的工作任务。随后,浙江省政府作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和《关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2004年3月《纲要》发布以后,吕祖善省长即作出批示,要求抓紧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并先后两次安排常务会议听取省法制办汇报,进行研究部署。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浙江省政府于2005年1月下发了《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基本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和措施。浙江省省委、省政府还把建设“法治浙江”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列为2005年度的重点工作。2005年5月16日,浙江省政府决定成立了由吕祖善省长任组长,章猛进常务副省长和陈加元副省长任副组长的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05年5月31日召开了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

同年6月22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同年6月23日至24日,浙江省召开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对进一步贯彻落实《纲要》和《实施意见》进行了全面动员与部署。随后,各地、各部门都相继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布置,在全省掀起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热潮。2006年4月26日,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通过了《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对浙江法治建设总体布局作了进一步完善,有力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2006年6月9号,浙江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6〕34号),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并提出了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和组织领导等对策和措施。

从“以法行政”到“依法行政”的转变,体现了法治建设的重大历史变迁。

一系列的重大举措,标志着依法行政理念在浙江政府法治建设中得到全面确立。在这个过程中,依法行政理念得到不断深化:一是依法行政从一种外在要求向内在追求转变。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依法行政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口号,而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每一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践行的行为准则。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依法行政观念普遍增强,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逐步提高;政务公开制度已在行政机关和社会公用卫生服务部门全面推开,大大增加了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加强了权力之间的监督和全体市民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二是依法行政由自上而下推动向上下互动转变。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认识到,依法行政不是一项普通的业务工作,而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风建设的基础性、全局性工作。三是依法行政从政府推动向政府与人民群众互动转变。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依法行政不再仅仅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要求,而成为整个社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