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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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从“权力”到“责任”:浙江政府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2)

(二)机制变革: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

由于受历史传统与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政府权力在改革开放初期处于无限政府的状态,政府权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这种无限政府的弊端不断显现出来,成为经济发展与民主发展的桎梏。如上所言,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控“权”,依法行政要求依法控制与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与恣意。而要将这一理念转化为现实,必须建立有限政府,明确行政权行使的边界,构建完善的行政权制约机制。因此,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是决定政府法治建设成败的关键点。

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浙江走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开始了对市场经济的探索。正因如此,市场经济的早发以及发展速度的加快较早地暴露出政府对经济社会管理上的问题,使得浙江政府不断转变职能和运行机制,开始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

1.转变政府职能,扩大市场主体权利,还权市场

培育农业市场主体,促进农业市场形成。改革开放后,浙江省各级政府首先调整对经济活动的指令性计划管理,推进农村工业化,把农民从束缚他们的土地上解放出来,并积极调整经济工作方针,改革计划、流通、物价等体制,促进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1985年1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若干补充规定》,该规定按照放宽搞活企业的精神,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1986年2月,浙江省农村政策研究室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的部署,发出《关于健全和完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若干意见》的文件,指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着集体的土地和公共财产,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对区域内商品生产实行组织、协调和服务的能力,有着其他合作经济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农村中主导性的合作经济组织”。1987年浙江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于2007年废止),使农村承包经营步入法制化轨道。1989年6月,浙江省农村政策研究室又颁发了《浙江省村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要求各地认真试行,进一步搞好村合作社的组织和各项制度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通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为推进农村村经济合作社的建立发挥了政府功能作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成为浙江各级政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热点,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市场热开始形成。1990年底,浙江省提出了农产品分三类管理的原则。

1991年,省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分类管理的主要产品目录,完善了农产品放管结合的购销体制,使农产品进入了有序的流通。

规范市场运行,还权市场。在国务院1992年7月23日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础上,1993年3月浙江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正式颁布了《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07年废止),从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出发,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旧体制、旧框框进行了大胆的突破,政府和企业对权力和利益进行了重新配置。

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以来,浙江政府法治工作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和利益冲突,特别是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紧紧围绕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市场主体的健康发育等方面作出了大量努力。2001年,起草了《浙江省合同监管条例》、《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统计监督条例修订案》等地方法规议案,制定了《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7年进行了修订)等政府规章,重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规范运行。2005年,进一步出台了《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强化市场信息管理,打造企业信用。

在这个过程中,浙江各级政府始终注意调整政府与企业和市场的关系,从大包大揽、干预企业经营,转到规划、引导和监督上来,积极发展产权明晰、机制灵活的个体私营企业,改革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流通方式,发展各种类型的专业市场,逐渐分离政府与企业的紧密关系,并且对建设工程承包、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采购等配置稀缺资源的行为,绝大多数实行了公开招标,还权力于市场。

2.改革行政体制,强化政府转变职能

加快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内容的行政体制改革,是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实现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的必然要求。

多年来,浙江不断加大行政体制改革力度,探索政府职能转变的路径和形式,取得了渐进式的进步。

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长期以来,浙江本着依法行政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厘清政府、部门职能,减少避免因职能交叉引起的多头执法、职责不清、互相扯皮的现象。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推进政企、政事、政社分开,不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2001年,以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改革为重点,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直属企业的隶属关系,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和服务性事务移交给事业单位,将应由社会自我管理和调节的社会调节的事务交给中介机构。为巩固政府机构改革成果,省政府及时颁布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把政府机构和编制管理纳入法制化、法定化轨道,以防止历次政府改革所出现的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发生。2005年,围绕投资体制改革,省政府制定了《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等法规议案、规章,规范政府核准制,健全备案制,进一步明确权限、规范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对于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支配,增强整个社会的活力和效率具有积极意义。2007年,针对土地争议处理程序欠缺问题,浙江省政府专门制定了《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有效解决了土地权属协调解决机制。

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从2005年10月1日起,浙江开始在100多家省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财政国库集中统一支付制度,2006年后,逐步向基层预算单位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曾被市场经济国家称为“财政革命”。这项改革不仅对于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收支活动的透明度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价值,同时有利于从源头上遏止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乱罚款、乱收费的冲动,为依法行政提供财政保障。

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与试点。2000年以来,浙江省各级政府围绕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目标,积极探索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社会与个人以及政府内部的关系。

2001年,为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在总结行政审批改革实践的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起草了《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草案)》,对行政审批的设定权限、审批方式、审批程序、审批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运用地方立法权对行政审批的制度规范,在全国属于首创,它的贯彻实施,为后期国家《行政许可法》在浙江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浙江各地、各部门认真开展了行政许可项目、依据、主体、收费等四项清理工作,大幅度减少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浙江省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资料,至《行政许可法》施行前,浙江省各级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887项,经分类清理,除国家已经取消的27项,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608项之外,省政府规章设定的需保留一年的有24项,省政府文件设定的行政认可项目因管理需要而上升为省政府规章保留一年的有1项,取消了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95项。在以往清理的基础上,2006年,浙江省各级政府对各地、各部门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又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规范。经过各实施主体自行统计上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等阶段的核查,初步确定浙江的行政许可事项总计为1595项,其中省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700项,设区的市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427项,县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370项,部分地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38项,杭州市、宁波市以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60项,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通过清理,基本解决了《行政许可法》实施中反映的各地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不统一、数量差距较大、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界限不清、实施不规范等问题,达到了“同一项目,同一名称;相同系统,相同事项”的工作目标。

同时,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取消和调整许可事项,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交给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更好地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社会的自治组织功能,政府履行职能的能力得到了明显加强,同时,创新了行政管理方式。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2001年开始,浙江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为适应城市化进程需要,杭州、宁波、温州根据国家的部署,经批准先后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2003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下发后,省政府又按照国务院授权,先后批准绍兴市、嘉兴市、金华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到2005年底,除台州以外的10个市和义乌等6个县(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全省农业、文化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也初步到位。到2007年,全省已有10个设区的市和17个县(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这项工作的逐步实施,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城市领域中多头管理、职权交叉带来的重复处罚、执法扰民、效率低下等问题,同时精简了队伍,明晰了权力范畴,提高了行政效能。2008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正在着手制定《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将使浙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步入法制化运行。

(三)权力变革:“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

随着国家《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法的颁布实施,浙江各级行政机关重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逐步约束和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多年来,浙江省政府针对人民群众对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反响强烈、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发生的状况,按照从严治政的要求,从制度、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采取了有力措施,制约行政权力,促进行政执法法治化,建设有限政府。以有限政府为价值取向并按照法治行政的内在要求对行政执法加以规范和制约,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强化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责任,推进行政执法工作良性发展,促进了政府从权力政府到责任政府的转变。

1.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强化执法主体责任意识

在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浙江省较早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人员资格制度,从源头上防止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保证行政执法合法有效的首要条件,也是强化行政执法责任的前提。自1996年起,浙江省行政执法主体已经两次全面清理。第一次是1996年,根据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全省各级政府组织了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第二次是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又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清理结果分类向社会公告。实行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公告制度,对解决乱执法现象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浙江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始于1997年,浙江省政府依据国家《行政处罚法》颁布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本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并领取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这是对地方实践探索的总结和肯定。经过施行10年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到2007年,全省已有10万多名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资格培训和考试,申领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证。各地普遍反映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实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是地方的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