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行政执法法治化,实现从“权力”到“责任”的转变
强化行政复议功能发挥,促进行政执法法治化。在制约行政权力,促进行政执法法治化工作中,浙江强化行政复议,加强自身层级监督。自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浙江的行政复议工作地位的提升逐步引起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视。各级政府通过自身复议职能的发挥,约束行政执法不当行为,制约行政权力。据我们根据权威资料统计,2001年至2006年,浙江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数总量为22813件,2001年至2007年省政府直接受理案件数就有695件。从受案数量看,呈逐年震荡上升趋势。从行政复议案件逐年增多的发展趋势可见,公民对政府行政复议的接受程度在不断提高,公民对政府的现实信任度与行政层级呈正向关系。这表明了浙江各级政府自我约束行政权力得到了社会的认同。
通过行政复议,那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纠正。2005年到2007年6月,审结行政复议案件5949件,2005年到2006年,全省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和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案件占结案数的10%。
推进行政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在推进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浙江省人民政府从1993年起就开始制定一年一度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并明文规定由省政府法制局组织实施,从而逐步将行政执法监督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9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同时10月份,在安徽芜湖召开的全国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法制工作机构交流会上,浙江省政府、杭州市、湖州市、三门县参加了经验交流,受到广泛好评。随后,浙江省在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程序、范围等方面进行不断的探索,取得了显着的进步。2000年12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并于2001年3月1日开始施行。该条例确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授权执法备案和委托执法确认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统一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投诉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制度等,并对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责任作了具体规范,使浙江行政执法监督进入规范化运行轨道。
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实现从“权力”到“责任”观念的转变。在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方面,浙江省政府率先在全国进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点。早在1997年,浙江省政府在省工商局、省土地局、省建设厅和省卫生厅四个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199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全面部署、重点推进,条块结合、上下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其主要做法是各级行政机关梳理和细化行政执法依据,分解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明确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责任,每年度由本级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考评,按百分比重点考核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执法案件办理、内部监督管理等情况,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200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文件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浙江省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通过以点带面、典型引导等方式,较好地完成了执法依据梳理、职权分解、执法责任明确以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各项工作,全面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截至2006年10月,浙江省本级已基本完成44个部门实施方案的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在强化责任本位意识,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方面取得了显着的成效。
总之,在坚决转向市场经济的同时,浙江省政府重新定位政府职责,重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功能,促使各级政府从过去管得过多,也管不好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将政府职能转移到加强公共服务职能,全面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加强市场监管职能等方面来。政府既不是大包大揽,也不是“无为而治”。“转变职能,服务有为”,体现了浙江省政府法治建设的基本特点。
二、“规范”、“高效”:浙江政府法治建设个案解读及价值探索
(一)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由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先规定的。按照该法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为了积极、稳妥地实施《行政处罚法》这一规定,《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枛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意见。这样,国务院文件正式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概括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并确定通过试点逐步推行这一制度。
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法治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立一部法规、规章,就相应设立一支执法队伍,这是早期行政执法的一种普遍现象。在制定《行政处罚法》时,有关方面曾经作过调查,在一些省、市,实施行政处罚的队伍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100支,而且每年还要以3至5支的速度增长。例如,北京市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立的市一级行政执法队伍有127支,上海市市一级有142支,杭州市有207支,苏州市有80支。不仅政府的行政执法队伍多,部门内部的行政执法机构也多,有的政府部门下面就“依法”设置了七八个行政执法机构。以杭州市城建管理系统为例:为实施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市容环卫局成立了市容监察支队;为实施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市交通局设立了公路客运管理处,独立对外行使客运汽车管理行政执法职权;为实施《城市规划法》,市规划局设立了规划监察大队。还有如劳动局的劳动监察大队,物价局的物价检查所,文化局的文化稽查大队等。粗略统计,杭州市各类专业执法队伍就有30多支,杭州市区行政执法人员最多时达到5000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根据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部门分工建立起来的行政执法体制面临新的挑战。由于计划体制下的部门分工过细,以部门职能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专业化行政执法体制开始出现行政效率与效能不高的问题:一是规范重叠,职能交叉,对同一违法事项,常常出现两支以上专业执法队伍重复执法,管道路的不管交通,管交通的不管经营,管经营的不管卫生,结果是“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了一顶小草帽”。二是由于编制、经费的限制和配置不合理,虽然整体执法人员不少,单一执法队伍却人数过少,造成力量分散,覆盖面小,执法力度弱,执法效能低。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解决专业执法所面临的问题,杭州市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出现联合执法方式,即由各专业执法队伍派员,由某一个部门牵头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实施城市管理、市场秩序、治安等领域的执法活动。这种执法方式在调查取证时“联合”,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各司其职,形式上“联合”,实体上“独立”,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专业执法分工过细产生的问题,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缺乏法定的牵头主体的制度保障,取决于首长个人注意力的集散,难以形成长效机制;执法队伍间组织松散、联系不稳定,难以形成高效能的执法合力;联合执法隐含着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程序不规范以及执法权责不清等问题。所以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联合执法的运用逐步减少。
为了解决原有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杭州市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探索相对集中执法权的综合执法模式。1998年5月,杭州市政府向国务院打了报告,要求开展城市管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1999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杭州市试点。行政执法局于2000年9月正式挂牌成立,履行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市容环卫、城市规划、绿化、环保、饮食、工商、占道等八个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从试点情况看,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初步解决了多头执法等问题,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大幅精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由多支“游击队”变成了一支“正规军”,行政执法效率大大提高,城市面貌焕然一新,一个更加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制已经形成。
2.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基本经验
“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执法的范围广、责任重、要求高,必须有一支政治素质、业务技能都较高的执法队伍作保障。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2/3是从原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市规划等监察支队和原城管监察人员中择优录用,1/3人员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全部经过了封闭式培训和军训,通过了浙江省法制办组织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专业法律考试,取得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整支队伍在文化程度上,全部为高中以上,其中大专以上占50%多;在年龄上,35岁以下占50%多,46岁以上的不到总数的10%;在政治面貌上,党员占30%多,团员占25%左右。为汰劣存优、疏通出口,行政执法局建立了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全体队员末位告诫淘汰制度。各区局相继出台了量化考核措施,确保队伍整体素质持续提升。同时,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行政执法局全面开展了层级培训工作。行政执法局成立以来,杭州市、区局先后组织举办行政执法高级研讨班、中队长论坛、拆违工作培训班、信访受理人员培训班等多层次、多层面的各类培训班150余次。每年杭州市局对中队长以上干部和各专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各区局对队员培训率达到100%。培训内容包括执法人员形象和文明执法要求、城管执法法规知识与实务、专业法律法规知识与实务、执法文书制作等。通过培训,执法人员增强了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除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之外,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还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目前已出台了20多个内部管理规范和制度。如队伍管理方面,有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惩罚暂行办法、六条禁令、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队容风纪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制服发放和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方面,有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案件逐级审批制度、暂扣物品管理制度和行政罚款罚缴分离有关规定等,为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基础。另外,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还加强了监督力度,建立了“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和群众投诉热线、内部专业督查队这四支监督队伍,对队容风纪、执法程序、执法业务进行严格督查,加大明查暗访力度,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努力打造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