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价值探索
象山的改革已经引起省内外的高度关注,2006年3月31日,《宁波日报》
头版头条报道了“农民办证不再公章旅行”。同年7月28日,宁波市府办公厅专报550期刊发“象山县推进内设机构行政许可职能归并取得初步成果”。
同年8月9日,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信息:工作情况交流》第80期刊发“象山县全面推进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许可职能归并工作”。同年8月,浙江省发改委16007号《内部专报》刊发“象山县试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质性进展”。同年8月26日,《浙江日报》头版头条报道“象山办事‘窗口’有了直接审批权”,这些报道从不同角度对象山行政许可职能归并工作作了介绍和肯定。
行政服务中心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新的体制保证。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发展到今天,正处在“童年期”向“成熟期”转换阶段,中心建设在取得重大成果的同时也面临进一步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当前,这些矛盾主要表现为中心发展所需要的广泛重视支持与这项工作进入常态之后这种氛围有所减弱之间的矛盾;表现为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期望的日益增长与中心服务资源、服务能力有限性的矛盾;表现为中心建设发展所需的共同观念和体制环境与当前行政理念和行政组织结构现状之间的矛盾;表现为中心便民、透明、高效的运作机制与现有行政习惯、利益结构之间的矛盾等,能否很好地解决这些矛盾,直接关系到中心建设的成效和长远发展。象山的改革态势表明党委、政府建设行政服务中心,提高行政效能的决心和力度。同时这一改革直接瞄准制约中心发展的体制性问题,从归并许可职能入手,做到了职能、人员、审批权力三到位,强化了中心建设的基调,为各地中心建设提供了榜样和鲜活的经验。
“职能不到位”、“人员不到位”、“授权不到位”、“并联审批运作程序落实不到位”,这些问题在象山乃至全国各地行政服务中心都不同程度存在。“职能不到位”表现为该进中心的事项没进中心办理;“人员不到位”表现为中心窗口拥有审批权的在职公务员比例低;“授权不到位”表现为窗口现场办理能力不高,形同“收发室”;“并联审批运作程序落实不到位”表现为涉及多部门的重复交叉事项没能按照联合办理机制高效运作。象山通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许可职能归并改革,并将相关科室整体移驻中心,窗口负责人由科长担任,解决了“职能不到位”、“人员不到位”和“授权不到位”的问题。常驻便民服务中心的窗口从19个增加到23个,现场办理能力大大提高,解决了原来许多事项窗口只受理不办理的问题。同时通过制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操作细则》等规章制度,发挥授权到位、职能到位所体现出来的优势,使涉及多部门的联合审批运作机制顺利开展,“并联审批运作程序落实不到位”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行政审批体制与机构的改革是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的重要途径。由于现行行政部门内部分工和层级制,层层把关,时限长、环节多、协调难、公文旅行现象严重的问题,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难以突破的体制性问题,也是影响中心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关键性因素。象山县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职能归并,将分散在部门内部多个机构、多个人员身上,由多个分管领导负责的行政许可职能重新进行职能分离、机构分设和人员分工,使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内设机构数从原来的88个减少到34个,拆除了审批过程中科室、分管领导之间的壁垒,消除了分散在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的办理环节;通过充分授权和实行“一审一核”等制度,减少了审批事项的经办人员,窗口现场办理能力达90%以上,承诺件办理时限缩减为4.5个工作日,在便民中心窗口办理各类审批项目提高到326项,占全县审批项目的92.5%。彻底改变了窗口形同“收发室”状况,扩大了服务范围,提高了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质量。
有利于实现审批和监管分离,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长期以来,以批代管、只批不管,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象山通过职能分离、机构分设、人员分工,使行政部门从根本上克服因审批与监管一体而产生的批管不分、以批代管现象,避免了从管理角度出发在审批过程中随意设定条件的管理者本位思维定势,有更多的能力、更多的精力和更多的注意力来强化监管,为实现审批简便规范、监管到位有力提供了体制保障,也为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实践经验。目前,象山通过网络信息共享、记单告知、例会制度,建立批前、批中、批后相互贯通、前后衔接的工作机制等多种形式,加强了审批、监管两者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使审批信息能及时通知到监管部门,促进了监管工作的及时到位。同时,有利于加强对审批权力运作过程的集中监管,促进廉政建设。虽然各地中心都建立了监督体系,但由于多数审批事项权力行使过程仍然分散在各部门,权力运作的潜规则并没有真正打破,监督机构实际上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象山通过实行内设机构行政许可职能归并改革,使行政审批基本做到了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办理。以制度管人,按流程办事,用制度规范审批,让审批权力在阳光下操作,较好地把各部门的审批权力运作过程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监督体系中来,使行政服务中心真正成为审批权力的行使“中心”并及时受到监督,有利于实现对审批权力行使过程的集中监管,保证审批过程透明、高效,促进“阳光政府”建设。
象山改革的顺利实施需要整体氛围和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实。调查表明,象山这一改革的成果是多方面的,其作用和效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充分显示出来。但是,我们也看到,这一改革能否顺利实施不但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一以贯之的坚持,还取决于相关配套改革的完善和落实。以下几个问题与这项改革能否持续推进高度关联:一是思想基础问题。这项改革不仅是行政习惯的改变,说到底是权力分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行政部门和公务人员能否更新理念、达成共识是改革成败的关键。二是上下业务对口问题。
这项改革实施后,行政部门上下级内设处室之间的对口关系将被打破,相关政策法规、具体要求、业务培训等方面在改革后能否保持顺畅,条条下达的习惯能否作相应调整,上级部门会不会出面干涉等等,也会影响改革的顺利进行。三是审批和监管的衔接问题。行政审批与监管职能分离后如何处理好审批与批后监管的衔接,需要行政许可科室和监管科室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相关的技术保障措施,保证有关信息能及时、顺畅的交流和传递。四是集权与公正的问题。一般来说,过分强调集权和效率容易影响公正,导致腐败。行政许可科室承担了一个部门的许可职能,权力太过集中,如何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也是新的课题。
三、突破瓶颈:浙江法治政府建设的困境与发展空间进行法治政府建设在中国仅仅走过10个年头,诸多的传统和现实问题在建设过程中不断出现,成为我们建设过程中的瓶颈。如果这些矛盾和问题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本身就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化,在积极解决的过程中,也为我们的进一步建设提供了空间。
(一)“三大矛盾”是浙江政府法治建设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
由于受传统与现实因素的影响,地方政府法治建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矛盾,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政府法治建设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政府法治建设的长期性与地方的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评价机制之间的矛盾、地方行政法治与全国行政法治建设水平差异之间的矛盾,成为制约和困扰浙江政府法治建设的主要问题,从而影响了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的进程。
1.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政府法治建设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
当前,浙江在展示其多元化发展魅力与活力的同时也遇到了发展瓶颈,“能源荒”、社会稳定及环境治理等问题凸显。面对这些社会经济问题,政府的法治建设相对滞后。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二元结构还没有完全打破,城乡之间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需要进一步推进责任政府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上给予更多的扶持,最终实现农民与市民的平等发展。要努力缩小区域间的发展差距,实施以观念更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投资配套与倾斜等为内容的欠发达地区推进工程。
经济的快速增长与目前政府职能转变也存在着不协调。目前,政府审批事项仍然过多、过于集中和减瘦留肥、明减暗不减等问题,因此,还必须进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削减审批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机制,将政府职能从微观管理转到宏观管理、依法管理和搞好服务上来,还需要在行政方式上加以改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经济全球化对政府法治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随着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国际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对浙江政府法治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
政府在履行经济调节职能的同时要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把工作重点放在严格市场准入监管、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性,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高市场竞争效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上。同时,还要创新市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即在内容上全面调整市场监管程序,重新配置市场监管资源,以形成规范有序、运转协调、管理高效的政府市场监管体系,在方式上运用信息技术,强化政府对市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加工的功能,提高市场预警的准确性和超前性,并且建立政府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对市场秩序的整体把握和控制能力。
2.政府法治建设的长期性与地方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评价机制之间的矛盾
由于依法行政的成效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从隐性到显性、从短期效果到长期效果的逐步发展过程,开展依法行政不能过于急功近利。正因如此,一些基层行政人员对法治采取实用主义或工具主义的态度,对其有用的就用,对其作用不太大的就不用;对其好用的就用,对其不好用的就不用。同时,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将GDP作为一个地方、一个行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观测手段和标准,同时各级政府也习惯用GDP来考核公务人员特别是行政首长的政绩。这就给人一个误解,只要GDP上去了,官员就有了政绩,他的升迁就有了最基本的保障;而如果GDP上不去,即使文化发展、社会发展或者其他方面做得很好,也不能显示他的政绩。以GDP为核心的政考评价体系存在着重大的负面效应,大量的“政绩工程”造成的官员腐败、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已经给整个社会敲响了警钟,由此带来的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特别是程序违法行为大多数打着提高行政效率的旗号而披上合理性的外衣。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尽快废除唯GDP主义的政府业绩评价体系,纠正那种见物不见人的片面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更加突出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面对经济发展与资源和环境需求间的矛盾,要以政府宏观调节与市场相结合的手段,激励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广泛倡导全社会的绿色消费与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与循环利用水平等等。也正基于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着名行政法专家马怀德教授在法制日报主办的“县域法治高层论坛”上提出:要将“法治GDP”纳入“新政绩观的指标体系”。
3.地方行政法治与全国行政法治建设水平差异之间的矛盾
依法治国是一个全方位、全局性的国家工程,必须在国家统一领导、地方有力推进的体制下逐步实现国家行政法治和地方行政法治。因此,行政法治作为一项规模宏大的全方位社会工程,必须对立法、执法、守法、普法、法律监督等行政法治的各个环节以及每个方面全面规划,整体推进,而不能零打碎敲,零星建设。实践中各地在依法行政时往往只愿抓面上的、容易出成效的制度建设,而不愿抓深层次的、不容易见成效的法治建设,结果常常导致事倍功半,甚至相互抵消。如一些地方政府只注重抓行政立法,不太注重严格执法、守法和监督,结果导致法律无法真正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然,法治的整体推动并不排斥在特定时期集中力量加强某一薄弱环节或关键环节的法治建设,如当前重点做好执法环节的建设;但这种特定的单项法治建设理应以法治的整体推动为基础,又应当与整体推动相衔接,以此将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工作深入地向前推进。
另外,地方行政法治还存在一些阻力,影响了地方法治的进程。一是在国家大的法治环境不理想、地区间行政法治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实行严格的依法行政可能短期内不利于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如打假、打击走私、扫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