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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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从“实体”到“程序”:司法机关科学地追求司法公正(4)

2003年5月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就量刑建议制度开展试点工作,首先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和温州瑞安人民检察院推开。试点检察院在全面考察了国内外求刑权制度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求刑权的理论研究成果指导实践,又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为理论研究的素材,将被实践证明成功的做法形成制度,从而在求刑权的制度运行和理论探索两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的成就。2003年6月底,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求刑权实行规则》,同时区法院也出台了《量刑建议实施细则》,该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以量刑的建议权,赋予刑事被告人以量刑的请求权,在刑事诉讼中,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在起诉时提出书面量刑建议,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一并将量刑建议书送达给被告人,并告知其享有相应的答辩和求刑权,法庭辩论终结前,应征求被告人的量刑请求。对普通程序案件,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对量刑进行答辩,提出各自认为适宜的具体刑期或量刑幅度的建议或请求。对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建议或请求,法院应该将其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参考,作为合议庭评议的一项内容,并必须在判决书中作出回应,写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随着求刑工作深入广泛的开展,问题也相继暴露出来,主要是操作程序的衔接和运行规范化的问题,如求刑的时间和方式、律师和被告人的量刑答辩、判决书对求刑意见的明示、公诉人对判决书的审查等。检察院与法院多次磋商和沟通,检法两家不断达成共识,求刑权制度很快走上规范化。除了与法院沟通协调外,检察院还充分重视辩护律师在求刑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重视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在法庭审判阶段积极参与量刑答辩,辩护工作形成了对起诉和审判两头并重的格局。检察机关在审判过程中通过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进行审判监督,着眼于使定罪量刑更加准确,使公诉意见更加准确和完整地被审判机关采纳,是一种事前监督,弥补了事后监督的不足。这一制度试点成功后,全省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响应,根据实际推开量刑建议试点工作。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刑事监督权的另一种重要方式,正在浙江良性发展。

三、追求公正:司法公正建设的个案解读

(一)注重制度建设,巩固和规范工作成果:浙江法院落实“三项承诺”的启示

1.“三项承诺”制度建设为切实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2006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出了以“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为内容的“三项承诺”,并将此作为全省法院的工作主线和奋斗目标。为使“三项承诺”落到实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落实“三项承诺”的实施意见》,提出了53项具体措施,报经中共浙江省委常委会同意后,组织全省法院贯彻执行,并召开新闻发布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承诺之一: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该项承诺以确保诉讼经济和诉讼便利为目标,通过规范诉讼收费制度、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提高办案效率,进一步创新司法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和经济的诉讼救济,确保有诉求的群众不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主要措施有:第一,规范立案大厅,打造为民窗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7日下发《关于加强立案接待大厅规范化建设的意见》,部署开展争创“文明窗口”活动。加强诉讼指导,普遍建立导诉制度,并在立案大厅设置电子触摸屏,方便当事人理解各项信息。落实和创新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立案调解等制度,促进立案窗口工作的有序性、技术性。第二,强化司法救助,解决百姓困难。依法扩大司法救助对象和范围,简化司法救助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的预收、结算和退费。同时,在诉讼费下降的情况下,坚持做到不降低撤诉率,不降低使用简易案件比例,不降低调解率,不降低司法救助力度,不降低服务质量,把困难留给自己,把实惠让给老百姓。第三,健全便民机制,方便群众诉讼。建立多元化立案机制,在坚持立案庭统一规范管理立案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调整了民事诉讼纠纷级别管辖,扩大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方便当事人诉讼,就地解决矛盾。并通过开展巡回审判,在案件较多、交通不便的山区、农村和海岛设立巡回审判点(站),在劳资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功能集中的区域设立专业性、行业性的巡回法庭。实行“无间歇”工作制,通过推行预约开庭、择时开庭、午间法庭、夜间法庭、假日法庭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安排生产生活。并建立诉讼“绿色通道”,对涉及外来民工、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等。

承诺之二: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该项承诺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通过有效规范司法行为,健全审判管理制度,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增强司法透明度,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和制约,形成有理有据打得赢官司的胜诉机制,有效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主要措施有:第一,立足透明,以公开促公正。推行审务公开,建立案件进展情况查询说明制度,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提高当庭宣判率,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和监督作用。第二,立足制度,以规范促公正。通过加强审判流程管制,对立案、审判、执行及案卷归档的每个环节实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每个环节衔接顺畅、运作高效。通过加强监督制约和加强案件质量评比、建立法官办案质量建档制度,严把审判质量关,并全面实行判后答疑释理,提高服判息诉率。加强审判指导,建立案件改判、发回重审通报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提高审计监督实效。

第三,立足实效,以高效促公正。强化审限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在努力加快办案周期的同时,强调效率与效果的统一,积极探索多元化调解机制,力争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第四,立足创新,以公正促公信。推广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以公正促公信。

承诺之三: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

该项承诺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为目标,围绕提高自动履行率,坚持内外兼修,以内为主,运用履行成本这一“杠杆”,在外部积极构建综合治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机制,在内部完善解决执行不力、不公的工作机制,使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比自动履行付出更大的经济和信用代价,逐步形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新局面。第一,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组织纪律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努力构建综合治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机制。第二,不断完善解决执行不力、不公的工作机制,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强制其申报财产和限制出境,并通过采取公开曝光、悬赏执行、搜查、强制审计等措施促进案件的执行。第三,积极完善立审执协作机制,在立案、审判环节,依法做好财产保全工作。

在落实“三项承诺”的措施中还有其他一些具体措施。如,以提高法院队伍素质为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大培训力度,增强法院干警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自觉性;畅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协的监督;完善法院投诉处理机制,开展定期巡查监督等,为落实“三项承诺”提供组织保障、思想保障和机制保障。

2.主要成效

“三项承诺”的提出和实践,有力地推动了浙江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一是使司法为民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二是困难群众因交不起诉讼费而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在浙江法院工作环节基本得到了解决。三是立案大厅规范化建设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有效推动了法院服务水平的提高。四是有理有据打得赢官司的胜诉机制进一步完善,审判责任更加清晰,管理更加严格,监督制约进一步强化。实施举措的当年2006年全省法院信访总量、申诉和申请再审量、进京上访量同比分别下降14.37%、17.39%和41%。五是执行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执行完结的案件中,有效执结率达64.55%,同比上升了6.5个百分点。六是法院形象有了新的提升,“三项承诺”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并得到了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在全国法院系统引起了较大反响,并入选“2006年度浙江省十大法治新闻”。

3.价值探索

落实“三项承诺”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指针。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从“三项承诺”的内容和实施看,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首先,落实“三项承诺”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通过司法途径公正解决纠纷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但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发挥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切实解决打官司难、公正难、执行难已经成为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强烈期待和迫切需要。“三项承诺”围绕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出台了一系列为民、便民、护民措施,既找准了法院工作层面上影响打官司难、司法不公、执行难的症结所在,又体现了充分发挥法院职能和遵循司法活动规律的统一、科学性与务实性的统一。其次,“三项承诺”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三项承诺”

虽然只有三句话,但它涵盖了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调动每个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需要科学、合理、有效地整合、配置、利用好各种司法资源。通过落实“三项承诺”,能够较好地实现司法审判管理与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的有机结合,人民法院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有机结合,立案、审判与执行的有机结合。因此,“三项承诺”的提出和落实,抓住了当前法院工作的主要矛盾,抓住了实现法院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为做好法院各项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操作系统。再次,“三项承诺”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形成了一种统筹兼顾法院各项工作的长效机制。

落实“三项承诺”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公正司法,是法院工作的灵魂。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力争在合理的、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现。同时,公正、高效的审判只有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和一体遵从,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司法公正应该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该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对司法活动规律新认知和新总结,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从浙江法院落实“三项承诺”的实践看,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