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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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从“实体”到“程序”:司法机关科学地追求司法公正(5)

首先,落实“三项承诺”,在改革创新工作机制,保障司法公正上下工夫。

近年来,全省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积极进行司法改革的探索,在审判方式、审判管理、执行工作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展,如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判后答疑释理、复查案件公开听证、加强合议庭工作、规范自由裁量权、建立随机滚动分案、案例指导制度等。其次,落实“三项承诺”,在建立保障司法效率的工作机制上下工夫。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再次,落实“三项承诺”,在建立保障司法权威的工作制度上下工夫。群众打官司不仅仅是要一个公正的结果,更是要求最终予以实现。如果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实现,诉讼就失去了意义。基于此,“三项承诺”的最后一项,承诺“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在这一承诺的指引下,浙江省各级法院结合历年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进行的探索经验,积极拓宽视野,更新思路,创新执行方法、完善执行管理、严格执行期限、规范执行措施和执行进度。同时,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支持下,全面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纪律、组织、舆论等手段,使拒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和信用成本,有利于掌握执行工作的主动权,从而力求在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落实“三项承诺”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工作载体。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被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2006年中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作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部署。新形势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找到一个契合司法工作规律,能够赢得人民群众支持,便于宣传、又便于统一思想,既有总体目标、又有具体要求的工作载体,推动法院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新的发展。“三项承诺”体现了法院工作的三个目标和价值追求,完全符合中央、省委对法院工作的要求,而且易于操作,便于监督,正是浙江省法院系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服务“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载体。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也是人民法院的永恒追求。人民法院肩负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大历史使命。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从“三项承诺”的内容看,基本涵盖了《关于构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的要求,有助于彰显和弘扬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和价值,树立和提高司法权威,引导人民群众积极通过实施法治来整合多种利益诉求,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必要条件。

(二)“异地交叉管辖”,破解行政诉讼难

1.“异地交叉管辖”做法的形成

由于我国行政审判管辖制度设计存在着先天的不足,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独立性遭受质疑,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要求改革行政审判管辖制度的呼声不断。在此大背景下,浙江省法院系统进行了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包括提级管辖和异地交叉管辖,特别是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创异地审判,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也得到最高法院的肯定,“台州经验”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为在程序上保障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使原告敢告、法官敢判,台州中院在全省率先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省高院对此经调研确信后,向全省作了经验推广。此后异地管辖在浙江省的衢州、湖州等地区陆续推开。异地管辖改革是基于“法官应当在没有压力下裁判”这一基本理念出发,即司法公信力应当是法官在没有压力下裁判的结果。

异地管辖的具体操作步骤是先由中院审查立案,决定受理后即制作行政裁定书,确定由某一异地基层法院管辖,并由该法院向原告送达中院移交管辖的行政裁定书。中级法院通常采取就近原则和随机指定异地法院原则,主要考虑方便原告,又尽可能限制被告通过受案法院地的政府对受案法院进行新的干扰。这样,受案的基层法院依据中院的裁定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然后由受案法院按立案程序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文书,并将案件移送行政庭审判。

2.价值探索

(1)异地审理排除行政干预。由于中院是将“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依职权移交被告所在地外的基层法院审判,并将其制度化,表面上看是将管辖方面的矛盾引到自己的身上,但由于中院相对于县级政府来说较为超脱,这些矛盾对中院来说,并不是什么问题;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则避开了与当地政府因管辖产生矛盾的可能,在“一往一来”之中,行政干预被化解于无形,为法院独立审判创造了条件。这种排除行政干预的优势主要有三点。

第一,解决了社会最为担心的法院与政府的关系问题,提高了行政审判的公信力。以前,基层法院不敢受理的案件,原告投诉无门,现在直接向中院起诉,由中级法院受理,并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判,保护了当事人本应享有的诉权,使得长期以来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得以解决。由于异地管辖的决定是由中院作出的,当地政府无法责备当地法院擅自把案件外移,不影响当地法院与政府的关系。受案法院的人、财、物都与被诉的县级政府没有从属关系,不论案件如何处理,都不会引起法院受制约的后果,法院在审判时就没有顾虑了。审判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异地管辖是台州中院于2002年7月开始实行的,至2005年6月,3年间各基层法院一审共审结异地管辖案件424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149件,败诉率为35.13%;上诉案件为114件,上诉率为26.89%。而同期当地法院审结非异地管辖案件1391件,行政机关败诉案件194件,败诉率为13.95%;上诉案件556件,上诉率为39.97%。

从数据分析,两者的被告败诉率之比为2.52:1,说明在异地管辖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远远高于非异地管辖案件;异地管辖案件当事人的上诉率也比较低,更多的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反映出一审法院的判决更加公正。

第二,减轻了基层法院法官的压力,重塑独立审判理念。以前法官在办案中往往左右为难,既要面临政府的压力,又要面临来自院领导的压力,而院领导的压力又往往来自政府,他们深怕背上“不支持当地政府工作大局”的恶名,而审判外地政府的行政案件则没有顾虑,敢于下判,可以从容地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在制度上确保了案件的公正性,这是当前排除地方政府干扰的有效方式。法官独立审判的司法理念也因此得以重塑。实行异地管辖后,法官中立、独立审判的意识被唤醒,不仅对异地管辖案件敢于下判,即使是审判本地行政案件,其公正性也大为加强。

第三,有利于行政审判资源合理配置,保持行政审判队伍稳定。异地审判可以缓解这些年来一直困扰行政审判的基层法院队伍建设问题。浙江省全省共配备行政审判人员351名,基本上每个基层法院配备一个合议庭,而案件分布不均在各地表现比较突出。个别案件多的地区埋头办案,未结案情况严重,案件少的地区行政审判骨干流失严重。目前法院编制比较紧张,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法院不可能将这些人手空闲着,对部分案件采取异地管辖后,将这些案件指定到案件少的县基层法院审理,可以适当均衡各基层法院行政庭的工作量,有效地保持行政审判队伍的稳定。

(2)异地交叉管辖存在的困境和出路。虽然异地管辖以较小的代价化解

了行政干预,为法院独立审判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但由于外部的司法环境并没有根本性改变,仍会以各种形式影响着行政审判,所以改革的不彻底性难以避免。主要存在问题有:一是关于异地管辖是否彻底排除干扰问题。在浙江省高院的调研中,有的行政庭庭长反映,由于案件在异地法院审判,当地政府领导便动员本地的行政庭庭长去异地法院做沟通说服工作。被告地政府首长打电话给受案地政府首长要求干预行政审判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二是关于“协调解决案件”的可能性下降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为了“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将调解称为“协调”,协调的结果是被告行政主体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原告撤回起诉。应当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谐结案,还是值得提倡的,有利于“案结事了”。

如果能够协调结案,原告的利益得到保护,被告又不失“面子”,一般也不会再“秋后算账”,法院也避免了作出硬性的判决,各方皆大欢喜,确实能体现我国传统的定分止争的息讼目标,其社会效果还是值得肯定的。在异地管辖中,由于法官没有来自政府的压力,协商调解结案的比例有所降低,但也防止了因为协商调解不成造成的久拖不决。到底哪种选择社会效果更好,有时也很难说。至少有一点是肯定的,法院依法判决能够促进行政机关更加重视依法行政,有着更加积极的进步意义。三是关于增加诉讼成本的问题。与当地法院管辖的诉讼成本相比,显然异地管辖的诉讼成本会提高。但通过调查,原告和律师均非常赞成到异地应诉。他们认为,如果判决不公,他们会反复上访,甚至会进省进京。相对来讲,异地管辖多付出的成本,他们承担得起。目前行政诉讼难主要在于当地政府对审判的干预,在于原告胜诉难,如果异地管辖更能实现公正审判,因此而增加的诉讼成本对于大多数原告而言是能承受而且值得付出的。而且浙江属于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财政比较宽裕,诉讼成本的提高可以通过预算增加来解决,可以不考虑被告的诉讼开支问题。

浙江的改革实践证明,异地交叉管辖模式的选择是成功的,其以很小的成本和代价实现了一场“静悄悄的革命”,无需触动体制问题,也无需重构审判组织,却有效改变了当前行政诉讼的困局。但任何事物不可能十全十美,异地交叉管辖模式运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

浙江省在实践基础上继续提出了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采取的新方案:一是扩大异地交叉管辖案件范围,尽量允许所有的行政案件都可以要求异地交叉管辖。二是增加行政诉讼原告人的管辖选择权,准许原告在起诉时既可以选择当地法院管辖,也可以请求中院自行审理或由中院移交异地法院审理。

三是扩大异地交叉管辖范围,将以地市一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纳入异地交叉管辖。

(三)注重制度规范,预防职务犯罪:浙江预防职务犯罪的启示

1.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的形成

浙江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不断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走出了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制化道路。

2002年,浙江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了构建反腐倡廉防范体系的要求。

2002年2月28日,三门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浙江省第一部《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2003年7月,浙江省委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经过近两年的实践,积累了初步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浙江省惩防体系构建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得到了中央纪委的肯定,被中央纪委列为全国体系构建工作6个试点省份之一,要求“先行一步,取得经验”。2004年9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并于2005年1月13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2005年,浙江省委制定了《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提出力争到2007年,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经过5至10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较为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省委《栀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枛2005-2007年工作要点》中也明确提出:“2006年至2007年,制定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