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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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从“实体”到“程序”:司法机关科学地追求司法公正(6)

以后,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省人民检察院先后到安徽、黑龙江、吉林等省学习考察,对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工作进行调研论证。立法工作列入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后,内务司法委员会与省人民检察院就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委托省人民检察院起草条例的建议稿。2006年3月,省人民检察院向内务司法委员会提交了条例草案建议稿。内务司法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吸收外省的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条例草案初稿。5月,内务司法委员会赴江苏省进行立法调研,就有关问题与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了深入的探讨。在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多次集体研究、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内务司法委员会于6月底将条例草案印发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7月,内务司法委员会赴绍兴、嵊州、金华、东阳等市就条例草案的修改进行了立法调研。

9月5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了省人民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13家单位的意见。针对这些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再次研究和修改。9月8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草案。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用立法手段保障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行之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制度,同时规定浙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国家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领域招标时,可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浙江省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目前已包括金融、教育、医药卫生、政府采购等领域,录入时间可上推到1997年以来10年的行贿犯罪记录。此外,根据《条例》规定,在浙江,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将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并接受评议和考核,浙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如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将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是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目前,全省有16个市、县(市、区)先后制定、颁布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则,为推进全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法制化奠定了实践基础。

2.实践成效

法治对犯罪所注重的不仅是打击,更重要的是制度性的预防。2000年开始,浙江检察机关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摆上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治本力度。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结合办案积极开展重要行业和领域系统预防、重大工程同步预防、发案单位个案预防;加强法制宣传,在监管场所建立警示教育基地,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开展专题调研,研究发案规律和防范措施,研究预防犯罪的新方法,有针对性地向党委政府提出预防建议。2004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抓好省委《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在检察环节的落实,会同建设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启动了行贿行为档案查询试点工作和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工作,数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商和项目经理被主管部门公示,并逐步推广到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领域。在金融、海关、医药卫生、国土管理等系统,与多个单位和部门联合开展了行业预防工作,以“五大百亿”工程为重点,对杭州湾跨海大桥、舟山大陆连岛工程等多个重大工程开展了专项预防,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1000多份,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近2000次。

3.价值探索

我国在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中,打击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比较健全,《刑法》、《刑事诉讼法》分别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职务犯罪的具体罪名以及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管辖范围作了规定,明确了有关职务犯罪的定罪、刑罚以及适用程序。与之相比,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却明显滞后,一是缺乏高层次立法,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国家基本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条文也不多。二是缺乏系统立法,近年来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散见于党和政府部门以及高检院的不同文件中,显得散乱而没有系统化。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依据主要是一些政策性规定,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反腐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决定、通知等。事实上,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指导下,在把握国家法制统一的正确方向前提下,地方法治能够成为推动全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一大重要积极因素,并成为不断贯彻和深化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原动力。“法治浙江”从2002年提出到2006年全面部署实施,其实质是如何将地方社会治理问题纳入法治建设中来。在“法治浙江”的建设过程中,为了规范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增强工作权威性和实效性,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地方立法的经验,制定《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法制化建设,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预防职务犯罪的两种主体性推动力。考察中国惩治职务犯罪的进程,一直是政府推动型的法治。但法治真正的推动主体不是政府而是市民阶层和法律职业,浙江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法制化,即具有这一特色。改革开放30年来,浙江社会经济发展已跃上一个新的台阶,2006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约4000美元,由资源小省发展成为市场大省和经济强省。浙江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为浙江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提供坚实物质基础的同时,也对浙江的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需求。浙江新一代企业家、商人以及市民阶层对制度与规则的需求是与生俱来的,天然的厌恶腐败和职务犯罪。在成为法治消费者的同时,又在他们的经济活动中,把各自经济活动的动力转化成了推动法治的动力。同时,在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浙江职业化的立法者、检察官、法官成为制度理性建构的主体,成为法治秩序推进的内在动力。

第二,先实践,再立法,走浙江自己的道路。浙江地处改革开放前沿,市场取向改革起步早,原有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发现早,为解决这些问题所进行的改革探索也早。因此,没有立法之前,“先行一步,取得经验”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探索即已展开,并发展“出观念预防+制度预防+技术预防”的专业化预防手段。比如,浙江检察机关建立的行贿档案查询,就是技术预防加制度预防的探索实践,对震慑犯罪和维护市场公平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受到国际反腐败组织的高度关注和肯定。再比如,浙江省永康市建立了检察预防信息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系统,使犯罪预防更有针对性,提高了犯罪预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这些实践取得的经验基础上进行《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立法,很好地避免了法规原则性规定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少,倡导性规定多、“刚性”的预防措施少这一立法的可操作性问题,保障了立法的权威性。

第三,制度创新——首创“黑名单”查询制度。2002年3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专门收集了自1998年以来该院查处的发生在建筑领域内的所有贿赂案件的相关资料,依照查处的年份和行贿人的单位、性质进行分类,形成建筑领域的“行贿人资料库”。后又在此基础上,将部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贿者划入“黑名单”,并向全区工程招标业主单位提供咨询。这种以“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为名的做法,被外界通俗地称为“行贿黑名单”制度。这一做法随之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检察系统推广。

2003年11月,浙江省建设厅、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并从2004年元旦起实施。2004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和广西等5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

“黑名单”查询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可以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在2005年底前建成了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2006年1月1日正式对外受理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录入、对外接受查询的内容范围严格限定在1997年以来,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等案件。由北仑区检察院首创的“行贿黑名单”制度正式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成为浙江地方法制对全国法治的又一贡献。

四、走向法治:司法公正建设的价值探索

浙江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之所以能够始终不渝地践行公正司法,稳步推进司法公正全面向前发展,从发展的过程来看,有四条基本经验。这四条基本经验,既是浙江司法事业发展经验的总结,也是继续推进司法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公正司法必须坚持的原则,正是这些作为经验的原则在浙江的实践,才使浙江的司法公正建设逐步走向法治化,在地方司法建设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一)坚持党的领导的方向建设

司法机关是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国家机器,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司法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管司法,是一条重要的政治原则。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各项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是人民司法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坚持依靠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就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司法活动中不断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坚持依靠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就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办事。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党领导社会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巩固执政地位、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

30年来,浙江省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始终坚持依靠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各项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的大局,为党和国家重大战略决策的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对法院改革发展等问题,主动向各级党委报告,取得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坚持依靠党的领导,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德才兼备”的原则和“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立场坚定、懂得法律业务、清正廉洁、年富力强、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选任到法院领导岗位,建设好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确保司法权始终掌握在既懂政治又懂法治的人的手里。

同时,浙江省的经验亦证明,在公正司法的建设中,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领导的具体方式,从“直接具体”过渡到“间接宏观”。党的领导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领导也不例外。只有规范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才能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与保障司法独立的并行不悖、协调发展。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不是干涉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代替或者指挥法院、检察院办理具体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查权不是脱离党的领导,而是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