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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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从“实体”到“程序”:司法机关科学地追求司法公正(7)

浙江的实践证明,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前者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后者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两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只有坚持和服从党的领导,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职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公正司法才能得到有力保障,司法建设才能推向前进。

(二)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体制建设

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终不是靠政府或个人,而是靠独立自主的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在一个法治、公正、民主的国家,法院依法有权独立公正地对一切问题作终极的司法审查。司法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司法公正的实现要求法官检察官在作出决定时能保持理性和思维的自由,也即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如果“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宣布决定的法官,其作出的决定哪怕是受到其他意志的微小影响,他也不是法官……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或影响,否则它们便不再是法院了”。而独立的司法也许是自由社会最基本的特征。自很久以来,独立的司法就是保护公民免受行政压迫的手段。因此,浙江的司法公正建设,是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体制建设,在制度许可的范围内确保独立的司法权,维护司法公正。

首先,浙江的改革开放取得的物质和文化成果为实现司法公正构建了司法独立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包括民主的政治环境、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和追求司法公正的社会意识环境。其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大的权威性不断提高,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力度不断增强。浙江通过30年的探索与实践,人大的监督方式合理转变,已经在法律监督的组织、方式、程序和范围等方面形成了比较成熟、合理的制度,如司法评议等。再次,以“异地交叉管辖”的改革为载体,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并导致了法院与政府关系的重要变革。第四,媒体对司法权进行合理监督,全省平面媒体、电视媒体与网络媒体相互合作、协调发展,真正意义上起到了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的作用。自由、理性的舆论可以及时地揭露司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当司法活动受到外部势力的不当干预,自由舆论可以批评干预,以保护司法独立。第五,确立主审法官制,审判组织合理化。通过主审法官制的建立,强化合议庭的作用,保证审判组织的合理化,真正实现司法的内部独立。

(三)以正当程序为核心的制度建设

司法程序对于司法活动具有独特的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程序就没有公正。在现代社会法治与公正的程序是不可分开的,如果把法治看作是良好的法律能够普遍遵守,那么,法律必须要通过一套公正的程序才能得到良好的运作,任何良好的法律都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体现其应有的价值。

因此,正当的程序如司法独立、公开审判都成为基本的法治原则。司法以正确地适用法律、裁决纠纷为宗旨,司法过程乃是准确地适用法律的过程。然而,适用法律并不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和自由决定的过程,而必须严格依附一定的程序,只有在严格公正的程序的规范下,法律才能得以准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法律的正义价值才能在裁判中得以实现。

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度曾十分严重,浙江亦难以避免。通过诉讼程序改革,追求“程序正义”是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10多年以前开始的审判方式改革、证据制度改革、审判组织改革等措施已经取得很大成就,近两年的程序改革措施则更加深化。多年来,浙江各级人民法院都在推行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经验和做法,还有一些法院进行了其他有益的尝试。这些改革一扫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流弊,高举程序公正的大旗,将整个审判活动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保公正、以公开促高效,是在当前体制下从法院内部解决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以合理、公开、平等、民主、便利等正当程序为核心的司法制度建设,确保司法机关做到既合法又公正,充分发挥司法的功能,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

(四)以法律素养为核心的能力建设

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的重要保证。有了司法机关,还必须有高素质和高水平的司法工作人员,才能保证公正司法的实现。司法人员按照法定规则构成司法组织,成为司法系统中最为活跃的因素,其能力决定着司法的效果和质量。司法人员是司法职务的最终承担者,由他们行使司法职权,开展司法业务活动。因此,司法人员是司法机关最重要的因素,也是确保公正司法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浙江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坚持不懈抓队伍建设,严明纪律、强化教育,不断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法律专业素养,增强司法能力和水平,确保公正司法的实现,取得了较佳的社会效果,促进了浙江社会的和谐发展。

五、障碍与突破:司法公正建设的障碍分析及其破解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首要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并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之后,几年来的实践,使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求助于国家司法活动,以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合法权益是否真正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仍在于司法是否公正。近年来,浙江全省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司法公正的建设是一个漫长的探索求新过程,道路并非平坦,必须正视现实,排除障碍,努力实现司法公正。要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水平、深化司法改革,必须正视目前改革中遇到的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将其解决。

(一)制度性障碍与突破:司法体制与机制完善问题分析

首先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是,司法改革究竟是该对工作方式、手段上的改革,还是应该对体制上、制度上的改革?从近年改革的实践情况来看,我们发现,我们所推行的一些改革的举措,实际上仅仅是司法机关内部工作机构的调整,如把批捕庭改为侦查监督庭,把经济庭改成民二庭,建立立案庭等等,这些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改革。真正的改革,应该是理顺体制,完善制度,要改革现有不合理的阻碍司法公正与效率实现的旧体制模式,建立起一种权力配置合理、富有活力的司法构架。

就人民法院来说,改革是冲破困难、取得发展的希望和出路所在,这已成为上下一心的共识。20世纪末以来,尤其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以后,各地人民法院的改革呈现出千帆竞发、异彩纷呈的生动局面,并渐次统一到运转有序、协调发展、纵深推进的健康轨道,而且在各个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真正涉及司法体制等方面的深层次改革,距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司法机关的任务还有较大差距。我国现行法院制度还存在着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以及法官职业大众化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还要对法院体制、人财物管理、审判制度、行政管理、诉讼程序、执行体制、司法监督以及法官制度等方面,大力采取改革措施。而人民法院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革故鼎新,与时俱进,继续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而努力,就必须寻找新的着力点和突破口,需要拓宽新思路,实现新突破。十六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必须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十七大提出的关注“民生、构建和谐”,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改革的方向和要求;也是推行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

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永恒命题,也是人民司法工作的生命与灵魂。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条件必将越来越好,要求也会越来越高。人民法院的改革是一项持续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呈现着适当推进的良好态势。许多历史上已经证明行之有效的好制度、好传统,都是新思路、新突破的着力点和出发点,不能轻易废弃。改革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要求,必须符合司法工作本身应有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当前,浙江法院系统业已开始认真总结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和2004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实施以来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加强调查研究,从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政治高度出发,从依法治国的实际出发,认清新形势,明确新任务,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