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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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从“实体”到“程序”:司法机关科学地追求司法公正(8)

就检察院来说,“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全省检察系统按照这个目标和任务,以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为重点,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检察系统在组织体系、经费保障、人员管理、业务创新等方面,仍存在与现代法治国家不符之处,需要进一步理顺体制、进行改革。

今后仍应主要围绕“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创新检察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改革有关部门管理检察院的体制;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推进改革进程。

(二)理念性障碍与突破:程序公正与现代司法文明分析

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重要机制,司法活动触动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反过来,司法公正的建设也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现代司法文明的建设和发展需要排除相应的理念性障碍,需要得到广泛的社会了解和支持,尤其依赖公民的法治观念的不断提升。

在现代社会,公民法治观念的程度直接表征着法治发展的整体水平。如果公民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对司法的认同度就越高,司法判决就越受到尊重,司法调节社会生活的作用和功能就越体现得明显。尽管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在一系列司法制度建设层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并且这些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已经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就现代法律文化的培养而言,这只是在现代法律文化环境上创设了一些基本的制度条件,与现代法治要求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文化尚未形成。传统习惯和观念的破除,尤其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正义观的变革,需要更长的时间和付出更多的努力。

作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构成的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理想的公正是二者完美的实现。但是在实践中二者往往会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由于中国传统法律中程序法制恰如季卫东先生评论的那样,“从总体上看,我国传统法律之中的形式主义要素十分稀薄。这种属性妨碍了程序法的发展是不言而喻的。反过来,程序的不合理又会限制实体法的生成和进化的机制。而实体法的疏简没有诱导法律解释技术的发达,相反形成了正当化作业的法外指向,进一步压抑了程序的分化,这是一种恶性循环。”因此,长期受这种法律氛围熏陶的民众,难免形成实质正义观,重结果而轻程序。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即使法院作出正确的判决也无法消除人们自发产生的疑虑与偏见。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和检察官不仅自身要实践忠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敢于排除一切法外因素对公正司法的干扰;而且要承担起弘扬现代法律文化和理念的崇高使命。

(三)环境性障碍与突破:社会需求与司法能力问题分析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有和谐司法环境,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断提高司法服务能力是时代发展的需求,是人民的需求,是内部发展的根本要求。加强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能力建设,增强人民法官、检察官的司法服务能力,提高他们的司法服务水平是一项艰巨长期的工作,要通过不懈的努力,使他们的司法能力都能得到切实提高,真正做到“业务素质一流,工作业绩一流,人民群众满意”,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人民群众对司法官素质的期望和要求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对司法的期望和要求。首先,司法活动要有实效。不论司法功能如何定位,司法机构如何设计,司法活动必须要有实际效果。换言之,司法程序要解决问题,而不是在原有基础上凭添一道程序、增加一番成本。当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实效评估方法的特别之处,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效率与期望是直接相关的,甚至以结果与期望的比值作为实效的大小(效率)。这对我们的体制改革也有一定的启发。以审判监督制度为例,当事人认为司法低效也是有原因的,因为现行的审监制度是给每一个终审裁判都有再审的机会和希望,但真正进入再审乃至改变原裁判的却是极少数,这就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效率的评判。为追求“实效”,当事人便可能不惜法外成本,通过虽然不正当但很有“实效”的方式启动司法程序而令司法蒙羞。但无论如何,司法要解决问题,这是公众的第一期望。其次,司法必须方便使用。人民群众的这一要求是对以往司法或法律在某些方面过度职业化的一种反应。如果司法公共服务的消费者觉得司法远不可及,更何谈解决纠纷呢?所以,“方便接近司法”是一个基础性、前提性的需要。再次,司法为民的理念应当指导司法全过程。只要不是庸俗、偏激地理解这一司法理念,我们会发现司法为民是对司法这一人类活动的一种终极性要求,是任何社会的司法制度挥之不去的政治烙印。如果司法不能满足公众和人民最朴素、最基本的要求,纠纷解决便成为空洞的口号。当然,民众利益与法治之间的相对独立关系也必须强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存在。但无论如何,司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已经成为当前和谐社会背景下重塑司法形象的指导思想。最后,司法还应体现与其他事物的区别。司法之所以独立存在,是因为它有别于其他机制。如无区别,则无所谓对司法的需求。公众之所以依赖司法、依靠司法,是因为司法有其可依赖之处。除司法强制力外,这种依赖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程序的公允性与严密性;二是裁判标准的客观性与统一性。公众对司法的任何要求,都不会也不应当抹杀司法的特殊性。社会需要司法机关整体的定纷止争能力有较大提高。

(四)主体性障碍与突破:司法作风与腐败问题分析

人是司法的主体,执法者的职业素质以及廉洁从业的品格,对于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以实现司法公正非常重要。司法人员的作风以及司法腐败现象的侵蚀是现代司法公正发展的主体性阻因。司法腐败既是司法不公的最直接反映,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大障碍。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政法各部门高度重视司法队伍建设,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狠抓反腐倡廉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司法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司法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比较突出,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重大问题没有从根本上杜绝,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的形象,妨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不仅导致了司法不公,而且使司法权威性严重缺乏,广大民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不能产生高度的认同,对司法有足够的能力和权威处理案件心存疑虑,法官和检察官在人们心目中应有的地位和威严无法形成。由于司法权威性不够,不仅使我们的法官和检察官难以具备足够的抗衡外来的、不正当干预的能力,而且也造成了许多本来是公正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积重难返。因此,必须通过改革和制度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提供司法公正建设的主体条件。

由上可见,诸多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推动法院、检察院各项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秉承“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检察职能,切实关注和服务于改善民生。通过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保障依法独立公正履行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逐步从体制上解决司法不公现象,努力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

小结

我国的司法改革仅仅是万里长征迈出了第一步,要真正实践司法公正的理念,还需要不断深化改革。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报告已明确指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按照这一要求,浙江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坚持从健全制度入手,初步形成了一套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今后,改革还应进一步深化,应重点加强司法权运行管理,加强司法组织管理,加强物质装备和信息化管理,加强法律职业化建设,改革法官、检察官、辅助人员的选拔制度,建设培育科学理性的法官、检察官文化,完善司法程序改革,全面落实公开审判,推进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强化司法监督机制,强化司法惩戒机制,使浙江的司法机构真正实现机构设置合理,职权划分明晰,管理制度健全有效,保障司法机关真正实现全民期盼的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