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18671800000039

第39章 “针对性”与“实效性”:强化制度创新的法律监督(1)

关于法律监督的概念,目前在我国并没有权威的定义。学理界一般认为,法律监督分为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法律的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力量的监督,这两方面监督的有机结合,构成法律实施的监督体系。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运作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我们赞同广义法律监督的概念,但在本论中由于篇幅所限,故采用狭义法律监督的含义,仅从人大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入手,阐释地方监督实践的价值。

监督可以起到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保障公共权力的规范运作、防止公共权力异化腐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权益的重要作用。监督的核心价值在于它能确保“权为民所用”。只有有效的监督才能体现其真正的价值。因此,建立科学的、理性的、严肃的、认真的监督机制,才能体现监督真正的价值。

改革开放30年来,浙江省一直把坚持抓好监督体系建设,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经过多年努力,在建立和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方面,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中,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等方面取得许多可圈可点的成绩,极大地拓宽了监督渠道,提高了权力行使的透明度,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针对性和实效性较强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监督体系。

一、追求实效:人大监督制度创新及价值探索

地方人大监督是地方政治监督体系中最富有权威的组成部分,它既是间接民主制的保障形式,又具有直接民主制的具体内容。作为一个实践过程,地方人大监督机制是促使社会主义民主原则转化成民主现实,便于人民群众、人民代表有效地运行民主权利,不断提高监督主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机制。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得到了迅速发展。监督权是地方人大特别是省级以下地方人大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力,比立法权、决定权、任命权等权力形式运用得更为广泛。从浙江的实际看,浙江地方各级人大一直在努力落实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追求实现监督权的实际效果,强化监督的实效性,努力建构运行体系、保障机制,开展监督工作,在参与法律监督、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进行两项评议等各种监督形式中都作出积极努力,形成一定的实践价值。

(一)追求法治的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实践价值功能探索

执法检查,是指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对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情况进行检验、核查,发现并纠正违法现象、违法行为的活动。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采用的开展执法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浙江是在全国率先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省份之一,历经30年的实践,创造并实践着地方人大执法检查的价值功能。

1.浙江人大执法检查重大实践

浙江省人大的执法检查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步深化的。从1979年恢复正常运作开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除了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之外,就开始通过调查研究、视察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法律监督工作。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浙江各级人大常委会为加强法律监督较多地开展了视察工作,发现不依法办事的现象,该批评的批评,该纠正的纠正。如对有的市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决定下放征地审批权限;有的县违反宪法关于行政区划分的规定,擅自实行“镇管乡”的体制;一些地区任意调动依法选举、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未依法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就对外公布任免名单等,都依法加以纠正。如省五届人大的监督工作主要针对检查干部违法占地建房和敦促地方政府加强对走私、毁林和歪风邪气的处理和打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推进,省六届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也在视察的基础上进行执法检查工作的深化和探索。从视察杭州西湖名胜区违章建筑情况,到视察新安江、富春江和千岛湖的水污染治理,再到检查销售假药劣药情况,人大富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督初显锋芒。1986年,宁波市余姚人大常委会检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做法在全省起到了示范作用。省七届人大检查了《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的执行情况,切实指出了浙江省在专利和技术市场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为浙江省建立市场经济社会提供了良好环境。

从省八届人大开始,注重实效的执法检查开始步入常规化的轨道。从嘉兴市落实环境保护执法措施检查,到《预算法》、《审计法》、《金融法》、《科技进步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森林法》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再到金华、台州和丽水地区土地执法和保护耕地的状况的检查,都进行了规范化操作,形成了法律实施相关情况检查机制。按照这一机制,省九届人大视察钱塘江、曹娥江防汛工作和浙东海塘建设,视察杭、嘉、湖限期治理太湖流域污染,检查“打假治劣”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检查《海洋环境保护法》、《监狱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工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矿产资源法》等的执行情况,拓宽检查范围,提高监督力度。

1994年,浙江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下,首次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对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近年来,浙江省人大的执法检查工作又有了进一步的深化,从省十届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看,常委会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选题抓得准,针对性和有效性都很强。执法检查方法进一步改进,坚持人大检查与政府自查、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全面检查与重点审议、执法检查与立法工作相结合,特别是把跟踪督查、注重实效放在突出位置,推动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特别是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出台,对浙江人大的执法检查工作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道路交通的安全情况提出重大建议,促进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追求法治的执法检查价值功能探索

法治,最早起始于法律对公共权力的限制。依法治国,主要就是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司法机关接受委托依法管理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公共事务,同时,权力机关又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我国的公权力行使过程中,不仅滋生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贪污腐败等现象,还存在着管理缺乏民主化、科学化,致使政府工作一再出现失误等弊端。

因此,人大在委托“一府两院”行使管理社会的权力后,就应当对其强化监督,尤其是对它们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重要的和必备的环节。浙江的实践,首先就是从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区域贯彻落实入手,推进浙江的法治建设。

解决执法监督短缺,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区域内的深化实施,成为浙江地方各级人大执法检查工作追求的基本价值功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立法速度不断加快。但是,现实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执法短缺现象却日益突出。导致许多国家颁布的法律流于形式,并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反法治的意识,这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反动。之所以存在执法短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短缺。尽管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各级人大机关在监督地位和作用上有所加强,但监督力度仍然不够。如何深化人大机关的法律监督,尤其是发挥地方人大的监督力度,保证宪法、法律在地方的深化实施,就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浙江用自身的实践,破解监督执法短缺难题。从表5‐1、5‐2可见,改革开放30年来,浙江省历届人大常委会进行的上千次法律监督和执法检查、视察工作,始终是围绕着宪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而进行的。每一次检查监督工作,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执法、司法人员改进执法工作,推进法治建设一定程度的进步,实现了制约执法短缺的价值功能。

以1987年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开展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执法检查为例,显示了浙江在地方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价值功能。这次执法检查历时两个月。

7月,省委办公厅就转发了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关于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报告,对全省执行宪法的执法检查作了统一部署。8月至9月,省委省政府召开电话会议,召开省级各部门执法检查座谈会,听取省政府有关厅局和省公、检、法等23个部门执法情况的汇报。10月,对全省23个县执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参加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多的县达上千人,少的也有几百人。通过检查,摸清宪法实施中群众的主要意见:一是告状难;二是处理不公;三是有的干部违法乱纪,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搞清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一是执法人员尚有错误观念。有的认为“严肃执法经济受制约,变相执法经济能搞活”,对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抓得不紧,查处不力。二是领导干部未能带头守法。那些成“风”或屡禁不止的行为的问题,一般都有干部参与和支持。通过执法检查和整改措施的实施,浙江深化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切实抓紧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强化经常性执法检查,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使后期法治建设工作受到重视,并发挥积极作用,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维护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进一步弘扬。浙江省人大通过执法检查有力地保障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推动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也进一步完善了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权力机关的一项基本权力,执法检查的深入开展,彰显了宪法与法律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保护改革开放稳定大局,关切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等精神。2001年执法检查中发现湖州东方中学、长兴县高级中学违规设计施工,温岭市购物中心东角楼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都相继得到处理,有关负责人和责任单位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制裁,人民的权益得到了及时维护。通过执法检查,浙江省人大对党委和政府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如浙江省人大在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后,建议省政府依法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在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后,向省委省政府建议出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济权益政策,这些意见建议均被采纳,对行政、司法机关改进工作,规范执法,公正司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浙江省人大在2006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后,促成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有关委员会在2004年开展对《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执法检查后,促成了对此条例的修改,使条例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注重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倾斜。通过对行政司法机关规范执法和司法行为的检查,督促行政、司法机关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提高执法、司法水平。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还促进了行政、司法机关长效工作机制的建立。省人大常委会从2004年至2006年连续三年对建设生态省决定和环境保护法进行跟踪检查,促使省政府加强了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2006年,浙江省在财政补助政策、生态建设补助政策、生态保护补助政策、生态环境治理补助政策、争取中央国债生态补助资金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达到65亿元,用于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长效建设,公平和正义在执法检查中得以彰显与弘扬。

提高执法机关和任命干部的法治意识,增强全体公民的法治观念,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依法治国的基础,就是提高干部的法治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实现路径就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人大开展执法检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法治宣传教育尤其是法治实践教育的过程。如在执法检查中通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网上征求意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曝光典型违法案件、举行座谈会、见面会等等,都营造了浓厚的法治宣传氛围,使执法机关干部、广大公民受到实践教育,增强法治观念,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

发掘执法检查的内容和形式的规范性、权威性、法制性和可操作性,发挥执法检查的参与性、针对性、适用性、连贯性和结合性,充分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规范地开展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实现监督职能。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从而维护国家的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