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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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针对性”与“实效性”:强化制度创新的法律监督(2)

浙江执法检查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特色,满足了人民群众的需求。

通过执法检查,有效地改善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从而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浙江省人大在2003年和2004年开展对劳动法的执法检查,对一些地方政府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并督促省政府采取措施认真整改,由于跟踪得力,取得了明显成效。2004年上半年,省政府及时调整了最低工资和行业工资的标准,矿山事故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扭转了矿山事故几年来数量上升的势头。2005年,浙江省人大对全省建设生态省决定和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在2005年进行跟踪检查,解决了一些突出的环境问题,2006年继续跟踪督查,检查2005年提出的19个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其中有15个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其余4个问题也正在整改之中。

浙江省人大注重实效的执法检查工作,表现出其立法和监督工作并重的特点,确保国家和本级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体现了地方法律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

(二)地方人大评议监督的理论定位和实践解读

评议监督包括述职评议和代表评议两方面内容,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地方人大实践创造的一种新的监督形式。但长期以来,这种监督形式一直是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在理论上深入研究较少,尤其是地方人大评议监督的理论定位还不十分明晰,从而导致许多实践问题缺乏理论指导。故我们在此以浙江的评议监督实践为背景,对其作出理论定位和实践解读。

1.评议监督的理论定位

评议监督应当定位为中国特色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方式。中国特色的人大监督制度,决定了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价值功能。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尽管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使人民主权原则得到张扬,使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发生了转换,那些原本处于被统治地位的阶级、阶层成了宪法和法律规定中的“国家主人”,但生产资料资本家私有制,决定了资产阶级国家政权无法摆脱财产的控制,决定了它所实现的只能是有产者的主权,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人民当家作主,只能是理想或抽象的原则。中国所不同的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定了占绝大多数的广大劳动人民,不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而且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政权本质决定了形成代表人民共同利益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必要性。人大代表肩负着人民赋予的实现人民共同意志的使命,就必须赋予其实现使命的条件和形式。评议监督是一种促进人大代表积极发挥职能的重要形式。

评议监督为人大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了条件。从我国人大代表的实际情况看,各级人大代表都以兼职为主,一般的人大代表一年参加人大会议的时间多者半个月,少者一两天,仅靠这样一种时间跨度,要想全面地履行代表的职责是很困难的。尽管在实践中还有人大常委会、专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调查、视察等监督形式,但代表监督的覆盖面仍然有限。近年来的评议实践证明,组织进行评议监督的地方人大可以动员起本区域内绝大多数的代表参加,有些地方甚至是100%的代表参加这一活动。人大代表是人大监督的主体,人大监督的效力与人大代表监督作用的发挥程度是成正比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评议监督是人大闭会期间最大限度调动代表参与监督的一种活动形式,使得以兼职为主的人大代表能够实际地、经常地、广泛地履行职能。

评议监督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在人大监督制度中,相当部分的监督形式,或者是主观或者是客观的原因,实施起来总有务虚之感。会议之中的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是一种宏观监督方式,但对于不少普通代表来说,还只是停留在例行性、程序性的层次。从外观上看,质询是一种舶来品,由于对质询性质的误解,这种本来很正常的批评意见手段在会议监督中难得被运用。罢免是一种刚性严肃的监督形式,是监督的最后防线,但现行偶尔用到罢免往往是在行政处分、党纪处分之后,失去了它本有的威慑力。评议监督是地方人大监督实践的产物,可以说是土生土长的,从实践来看,容易被代表们接受,操作起来可行性强,目前普遍形成的准备发动、调查座谈、评议、整改等一整套程序说明代表们的认同感。评议围绕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针对与地方中心工作紧密联系的中心问题,带有全局性的重大经济问题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确定议题,做到了全面性与重点性相结合。

2.提高监督实效:浙江人大评议监督的实践

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职权,评议则是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评议工作包括述职评议、行政执法评议、司法评议。评议工作可以把常委会的监督、人大代表的监督和公众的监督融为一体,把监督事和监督人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可以拓宽人大监督渠道,密切党群关系,更可以促进被评议单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履职为民的责任感;增强全社会的人大制度意识,促进民主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30年,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实效一直是浙江省人大努力的方向。1988年前后,杭州市下城区、西湖区和宁波市海曙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对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的经验成为推动监督职权实效性的契机。在省七届人大推动下,1991年,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开展对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和组织人大代表对行政、司法机关进行执法、司法评议,1993年全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公安司法评议,有的乡镇还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所属“七所八站”的工作评议。1994年,省委转批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开展“两项评议”工作报告后,评议工作在全省范围内铺开。十几年来,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依法评议、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紧紧依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支持,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项评议工作。

经过各地的实践,逐渐总结出评议监督的规范操作模式:一是提出预案。

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递交报告,提出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实施方案。二是作出动员。与述职干部谈话,召开评议工作动员会,统一思想认识。

三是深入调查。常委会组织调查组,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四是召开评议会。对任命干部和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述职评议一般安排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行政执法评议和司法评议一般专门召开一次评议会。五是被评议单位进行整改,常委会进行跟踪督察。评议工作结束后,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写出总结报告,并向代表通报。

经过多年的实践,各地不断加强评议工作力度,工作不断深化、创新,并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如,一些市、县委托同级审计部门对任命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长兴县等地还组织被评议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绍兴县在评议调研阶段,印发述职评议测评表,在被评议单位内进行问卷调查;杭州、嘉兴、绍兴、上虞等市县,述职评议前对被评议对象由新闻媒体公示,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岱山、象山在评议中还采取公民旁听、投评议票和民主测评等方式。

有的市、县基本上做到一届任期内对所有常委会任命干部都进行一次评议。同时拓展评议的对象和范围,有的地方把评议对象扩大到分管部门。湖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对市国税局、工商局、电力局和技术监督局进行了评议。

2000年,在青田县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县政府6名县长及副县长向大会作述职报告,县电视台对述职全过程进行现场直播,社会各界反响强烈。

2002年,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对市政府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评议,成为近年来全省市县最具规模和影响的一次评议。由于确立了求真务实的原则,宁波市人大的评议较早地摆脱了“评功”的状态。2000年,11位市人大代表在行政执法评议大会上指出了市土管局、市技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问题和不足。同年,宁波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开始对两局“一把手”分别进行了述职评议。常委会委员在评议中对两位局长工作上的不足之处同样直言不讳。宁波市人大的“两项评议”,对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影响较大,成为市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的重要形式。

当述职评议在实践中不断推广的同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也十分注重做好司法评议整改情况的督查工作,巩固和扩大评议成果。至2007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全面述职与重点评议相结合的制度日臻完善,在全省开展了对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厅长的述职评议,并组织省人大代表对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评议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成效。

3.述职评议之价值探索

述职评议对权力进行了有效制约,有力彰显了依法治国的精神,保障民主的繁荣和发展。从依法治国发展的历史脉络看,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核心应该是治权。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国家的权力真正属于人民,但是权力的所有者与运作者的分离及权力本身的特性,容易导致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偏差,述职评议有效地对权力主体、权力运行及其后果进行监督和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对人民权力造成危害。评议使行政官员进行自查和自我反省,使他们必须直面人民代表的挑战,较好地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核心内涵,保障了民主的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述职评议体现了地方人大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是依法治省的具体表现。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权力机关,对由其产生的地方政府和由其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负有监督的责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地方人大没有很好地履行其监督责任,导致人大机关有沦为行政机关权力合法化工具的倾向。而体现述职评议普遍适用性原则的全面述职报告制度的建立,健全了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机制,增强了被任命干部的法治意识、廉政意识和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2004年11月1日,省人大组织了高层管理者的重点评议。述职对象为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述职的内容包括述职干部当年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廉政建设情况。述职的重点包括:一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方面的情况;二是贯彻落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三是廉政建设情况。

十届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全面述职与重点评议相结合的制度,开展对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厅长的述职评议,组织省人大代表对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执法工作进行评议。始终坚持依法评议、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既肯定成绩,又指出问题,并就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理念,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管体制和机制,加强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在评议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评议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成效。“实践证明,‘两项评议’是地方人大加强监督工作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把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会议的监督和闭会后的经常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健全监督机制的一项有益探索。”

述职评议促进了行政、司法机关自身建设的提升与发展。述职评议将监督人与监督事结合起来,通过评议增强被评议干部的人大意识、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进政府工作和队伍建设。由于评议是对领导者直接施压,因此对改变有关部门的工作作风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在1994年的述职评议中,被浙江省人大代表提出尖锐批评意见的浙江省土管局,1995年加大了执法力度,除年初就进行一场大规模的执法大检查外,还先后出台了《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廉政守则》、《省土管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制度的执行办法》、《关于土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职务有影响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等廉政规定,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形象有了一定改观。此外,人大机关的外在监督为有关政府机关进行执法和自身的整顿提供了合法性来源,使这些行政机关本来难以解决的一些问题有了解决的动力和保证。如苍南县工商局在接受人大评议后,以前不敢管和管不好的事,都能管出成效。2007年,在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三项承诺”和省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专项工作报告中,省人大常委会针对群众关心的立案难、执行难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要求审判机关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诉讼便利、审判公开和有效执行。这些要求,促进了人民法院系统采取53项举措,推进“三项承诺”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