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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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针对性”与“实效性”:强化制度创新的法律监督(6)

增强互动交流,提高网站影响力。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同时它也是民意机关,作为人大网站,要充分利用信息交流便利的优势,加强与网民的互动和交流,提升人大网站的活力和影响力,在打造民意机关上充分发挥作用,可以通过以下几条途径来增强与网民的互动和交流:

一是设置公告栏。根据监督法的公开性原则,设置“人大监督公告”栏目,及时公布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同时在其后设置“评论”功能,听取社会公众对这些议题的意见建议。开设“网民建言”、“市民热线”“民意调查”等栏目,架起密切联系群众的新桥梁,征询网民的意见建议,随时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真实想法,充分集中民智,改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策民主化的局限性。同时,通过这种形式,增强人大工作的透明度,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大各项工作的意见。

二是开设论坛。征聘有丰富论坛管理经验并有良好文字表达能力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人士担任论坛管理员,并由他们兼任相关版面的版主。在一些议题的交流、探讨中,充分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激发群众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筛选、整理意见建议、呼声要求、投诉举报、揭露批评等言论、信息,选送相关工委或常委会领导,为领导掌握舆情、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是议案网上督办。对同级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进行网上办理,把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登录上网,把政府及相关部门办理的情况及时上网,通过电子认证的方法让代表直接在网上对办理的情况是否满意进行表态,这样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人大代表提出了什么议案和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是怎样办理的,以更好地促进代表履行职责,促进政府及相关部门更及时高效地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

四是加强网上信访办理力度。许多群众对人大网站寄予厚望,他们通过电子来信反映民声,提出要求,人大网站要加强后台的办理工作,通过人大机关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办理,做到件件有回音,尤其是对那些牵涉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督促政府切实办理,并在网上公开答复,以进一步增强人大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人大网站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在这里有一点是值得大家注意的,网站开放性的特性,也使得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网络信息的发布者,每个人都可借助虚拟身份.所欲言,这当中既有理性的、建设性的看法和观点,也有一些非理智的个人情感宣泄。因此,在以上这些栏目设置的技术层面上建议选择留言板的形式,由管理员在后台对大量的信息进行必要的筛选和审核,然后进行发布。对于网站中网民反映较多、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要在咨询相关单位和部门后,及时给予答复,做好解释说服工作,把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实事求是地告诉他们,把当前政府为解决困难和问题所作的努力明明白白地公之于众,在交流中求得理解,在沟通中取得共识,在讨论中凝聚人心,引导社会舆论沿着理智、建设性的轨道发展。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浙江的实践评析

1.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浙江的实践

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在浙江等10个试点省(市)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五种情形”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定了省检察院、11个市级检察院和14个县级检察院共26个检察院作为首批试点单位,并于2003年10月30日隆重举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正式启动试点。其他25个试点单位也于11月初相继启动试点。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首批试点单位共选出人民监督员308名。在2004年8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高检院部署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浙江省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响应,迅速行动。试点单位从原有的26个增加到97个,占到全省检察院总数的95%。人民监督员由原来的308名增加到964名。在实践过程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案件,大多能够得到检察委员会的肯定和采纳。经过多年的深化试点工作,浙江省检察院已经建立起刚性的外部监督机制。2007年,人民监督员共监督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不服逮捕决定“三类案件”245件,其中不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的12件,检察机关采纳5件。不少地方探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对立案不当、违法搜查、扣押等“五种情形”的监督。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和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制度,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强化对执法办案的全面动态监督,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2.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践中的价值探索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是为强化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外部监督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进检察改革,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表明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这一制度虽然试行的时间不长,但已卓有成效,社会反响很好,证明这一制度是有生机和活力的制度。就其在浙江的实践而言,具有以下几个方面价值。

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和实现了人民的监督权利。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我国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产生的根源,同时也指出了我国人民享有广泛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记载着人民权利的纸。”人民的权利要真正得以实现,从“纸上”落到实处,必须有一定的途径,否则人民的权利就只能是一句空谈。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浙江的实践证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为实现人民群众的监督权搭建了一个平台,通过刚性的程序,将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直接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保障了人民监督权利的行使,为人民民主经常化、程序化、制度化提供了合理的路径。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出的诉讼民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使司法权实现社会民众共同参与,体现了诉讼民主,反映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内在要求,是人民管理、监督国家事务的具体体现。

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人民检察院执法活动实现了制度化的监督,彰显了司法程序的正义性、正当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群众往往会提出这样的疑问,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活动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自我监督,毕竟是有局限性的,容易失之于宽。人大、政协、党纪等的监督又不是经常性的监督,只有群众举报、控告、申诉的时候,才有可能被启动。

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则不再局限于个别的、偶然的、随机的监督,而实现了外部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从程序上促使检察机关更加公平、公正地行使职权,彰显了司法程序的正义性、正当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外部监督机制确立后,促使检察机关有效地纠正了执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通过人民监督员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作风和执法观念的进一步转变,使广大检察干警树立起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以及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法治理念。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较好地解决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侦案件外部监督制约不力的问题,推动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开展,保障了检察机关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同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也为防止检察机关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和下台阶案等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群众称人民监督员制度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的“阳光作业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行,一方面加大了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力度,防范了检察权的滥用,改善了执法环境,排除了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保障了检察机关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另一方面,由于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其公平公正的监督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监督影响,有效地排除了来自外部的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干扰,改善了执法环境。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使“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得以在实践中深化发展。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有效途径。当选人民监督员的人民群众不断地加强法律学习,不断地深化对国家司法活动的了解与理解,揭开了司法活动的“神秘”面纱,拉近了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的距离。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缓解人民群众因为对检察机关不了解、不理解而产生的怀疑、不满情绪,有利于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起着积极的作用。在浙江的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省市党政领导及社会各界的好评和赞誉,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四、深化与开拓:全面提升浙江法律监督水平的几点思考

从前述论述中,大家已经看到浙江在改革开放30年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创新性实践,但与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需要我们不断深化探索,开拓发展空间。

(一)深化人大监督力度

法律监督权同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共同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结构体系,并在这一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人大制度中,监督权是人大诸多职权的核心。依法治国,归根到底要体现在人民依照宪法法律,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上。虽然浙江省各级人大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人大监督职能不到位的状况仍一定程度地存在。由于缺乏法律和制度规范等原因,监督的随意性、盲目性等问题仍存在于监督实践中,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1.强化人大监督保障机制建设

我们认为,要进一步深化人大监督力度,就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建立与完善保障机制。

提高人大代表素质。人大代表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智力素质是实现人大法律监督权的基本保障。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深化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应完善选举制度。将是否具备良好的内在素质作为代表产生的最重要条件,改变照顾性代表和荣誉式代表过多的代表结构。目前的人大代表虽应有“荣誉感”,但它不是一种荣誉称号和奖励形式,而是对选民负责、具有法定义务和职责的“护法使者”。

二是应引入竞争机制。对行使监督权的代表本身也需要进行监督,可通过与选民直接见面、发表竞选演讲,以及选民的考核评议等方式,激励代表提高素质,并以罢免等方式将素质不合格者排除出去。

三是建立专职、完善的监督组织,使人大法律监督的职能得到更好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