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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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从“管理”到“自治”: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创新地方治理模式(1)

治理模式是由社会形式决定的。但社会形式并不自动产生治理模式,而是需要人们主动地把握时机进行构建。治理模式是在一个时期根据一定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形成,它包括治理的主体和治理的方式两个重要方面。在传统社会形态下,由于国家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其治理主体呈单一性、排他性、不可选择性,其治理方式呈单向性。在现代社会形态下,国家和社会处于明确的分工合作的状态,形成合作共治的局面。政府的产生源于公民的同意,政府的公共决策反映的是公民意志,社会和国家良性互动,政府和社会共同为公民提供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其治理模式有多元性和双相性。

观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地方治理历程,可以看到现代的地方治理模式正在悄然形成,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正呈现着现代法治化的发展态势,基层民主法律制度正在建立并逐渐发展、成熟;规范化运作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不断创新的基层民主形式正在健康发展。故此,我们仅以浙江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成长所体现出的从“管理”到“自治”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转变历程,来诠释中国地方治理模式的进步。

一、规范中推进:村民自治法治化的历史性突破

自中国农村施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计划体制对于农村的影响力大大减弱,政府对于农村的控制能力也随之减弱。市场经济的形成促进了民众意志自由、权利本位、平等、自主理念的产生。经济利益的追求刺激了民众政治权利的愿望,人们开始并且越来越重视基层民主权利的要求和行使。于是在农村催生了村民自治的新的基层治理模式。

村民自治是以农村基层社区为单位,社区成员即村民遵守法律和村民公约或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村的村务,管理自身事务,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特殊的自治方式或自治行为,是村民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是中国农民直接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村民自治制度是改革开放后农村地方基层组织体系的重大变革,是来自于民众的自发革命。村民自治制度的产生需要国家法律的确认,法治化进程的演进,标志着基层民主建设的重大进步。与其他地方不同的是,浙江的村民自治,是在法制化的规范下开始起步的,表现出规范中推进的特点。

(一)村民自治法治化的形成

1.村民自治制度的形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导致农村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农民首先摆脱了过去政社合一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束缚,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而过去行政性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组织,因失去组织生产和管理农民的功能而丧失了存在的基础。这时候,农村地方基层组织体系处于瘫痪状态,过去旧的体制的解体导致了农村社会的“权力真空”。这时候农村基层群众组织——村民自治制度应运而生。一般认为最早的村委会是1980年在广西宜山、罗城两县的部分农村自发组建的。但据《乡镇论坛》

主编米有录先生的寻访,最早的村委会产生于宜山县(今为宜州市)屏南乡的合寨村(1984年前为合寨大队)。村委会产生后,逐渐扩大社会职能,成为农民对基层政治、经济、文化等诸方面进行自我管理的自治性组织。到1982年底,村民委员会在全国不少农村地区得到发展。

2.村民自治制度步入法制化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组织。《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同时在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住地方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而明确了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使村民自治组织有了宪政基础。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部法律依据宪法的规定,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生产方式、组织机构和工作方式以及村民会议的权力和组织形式作了比较具体、全面的规定,从而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在法律上正式确立。

3.走向法治化的浙江村民自治

浙江的村民自治与其他地区所不同的是,一开始就是在法制化的规范下进行运作。从浙江村民自治法治化进程看,体现为法制化运作下的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阶段和依法治村、民主管理走向法治化阶段。

村民自治组织的建立。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出台后,浙江就积极行动起来,开始着手在广大农村进行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从1988年开始,组织乡村选举,建立村民委员会,成立村民自治组织,建构起在村级事务中由农民自己管理自己的自治载体。1990年,中组部、中央政策研究室、民政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五部门联合召开“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明确要求必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每个县都要选择几个或十几个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摸索经验,树立典型”。浙江积极响应,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了村民自治的示范活动,找到了推行村民自治的抓手,在全省广泛开展了村级选举示范活动。到1992年底,各地都实行了农村基层选举,完成了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历程。

依法治村、民主管理走向法治化阶段。1992年,中组部、中央政策研究室、民政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了“全国依法治村民主管理经验交流会”,充分肯定了农民群众在村民自治活动中创造的村民自治章程这种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好办法。1994年,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完善村民选举、村民议事、村务公开、村规民约等项制度的具体任务,从而使村民自治向着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方向不断发展。这种深层次建设要求,使浙江的村民自治建设也开始从面上的组织建构转向内在质量的提升,关注村民自治内涵建设成为建设重点。开始着手村民选举的完善、村民议事规则、村务公开、村规民约等制度建设的探索,努力实现村级事务的民主管理。随着1998年11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公布和实施,全省各地更加重视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法治化。1999年10月,浙江省人大颁布实施了《浙江省实施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枛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4年10月,又对《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重新修订。修订后的选举办法,在立法理念和可操作性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尤其是对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降低基层民主运行成本、排除贿选干扰等方面作出了一些创新规定,为进一步保障和规范村委会选举工作奠定了法制基础。省委、省政府及民政部门适时制定了《关于认真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推进了村民依法自治、民主管理,使浙江村民自治走向法治化。

(二)浙江村民自治法治化建设成就及评价

浙江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十分重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完善有关法规、政策和措施,有效推进“四个民主”制度的健全和落实,走出了一条依法推进与探索创新相结合的新路子,将村民自治纳入了法治化轨道。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1.村民民主意识普遍增强

农村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是推行村民自治、实现依法治理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浙江省许多地区首先抓好农村基层干部民主法制观念的强化工作。基层干部是农村工作的骨干,是推进村民自治和依法治村工作的组织者和带头人,其言行举止直接影响着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浙江通过切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农村基层干部真正认识到推行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的重要意义,用“依法治理”取代“以人治村”。同时不断加强对广大村民的民主法制教育,从整体上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律素质。让广大村民懂得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真正的民主是绝大多数人的民主,是维护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民主,是有法律规范的民主,而绝不是个别人的、任意的、无任何限制的、可以为所欲为的绝对民主。

随着浙江农村教育的不断发展,农民的整体素质也进一步得到了提高,他们的观念逐渐发生变化,开始认识到民主自治是属于广大农民自己的事情。近年来农村民主选举的有效票比例明显提高,多数村民能认识到选举本身就是广大人民的一种神圣的使命,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认识到选举好的村干部,就是为自己的村子选择好的带头人,这不只涉及个别人的发展,更将影响整个村日后的发展和建设。有的村民还意识到在选举以后民主监督的重要性,有的村民甚至提出了希望和村干部建立起良好交流、沟通渠道的科学建议。湖州安吉的高蜀镇现已开设了“365”信箱,实行无休日服务,使群众有了一条良好的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渠道。

2.党政推动带动民众推进的基层选举模式形成

经过多年建设,在浙江农村的自治组织选举中,已经形成了党政推动和民众推进的基层选举模式。为确保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浙江省许多地区乡镇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党群书记、政法书记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组建了专门的工作班子,分设组织组、宣传组、秘书组和法纪组四个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各村选举工作的领导,还分片包村成立了联络小组,指导协助做好基层民主选举工作。在宣传中,领导小组中的干部作重要的电视讲话,深入浅出地讲解《村委会组织法》和《省选举办法》等内容,并采用宣传车进村入户、张贴标语、电视专题、会议宣讲、发公开信等,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活动,推动农村民主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党政的引导和推动下,许多村民积极响应,大部分的村干部选举都采用“海选”的选举方法。即先在全村人中选举产生候选人,再通过第二轮投票选举产生当选人。这一选举方法避免了指定候选人范围的狭隘性和选举的不公正性,激发了广大村民的选举积极性,从而,也进一步确保了选举的完整性,使得选举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自从采取“海选”的选举方式以来,选票的回收率大大提高。

截至2008年,浙江已完成了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第八届换届选举正在启动。各地在换届选举中,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把握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选民登记、村选举办法制定、流动票箱和委托投票的控制与管理、秘密划票处设置等重要环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选举工作的规则和程序,促进了选举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依据浙江省民政厅2005年8月关于“法治浙江”建设调研报告显示:从2005年换届选举情况看,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呈现“四高一少”

的特点:一是党员群众的参选率较高,村党组织、村委会的参选率分别达到91.9%、94.7%。二是村干部整体素质比上届有所提高,村干部年龄进一步年轻化。新当选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中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占45.6%、36.7%,全省近60%的村已配有1名女性干部。三是党员在村委会中的比例提高,有利于发挥农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在新当选的32032名村委会主任中,党员有19366名,占60.6%,比上届提高近4个百分点。四是采用无候选人直接选举即“海选”方式的村占47%,比上届有大幅度提高,杭州余杭区还在全国首创了自荐海选的模式。五是村两委成员总数减少,换届后村两委成员总数为195501人,比换届前减少34960人,原因主要是村规模调整、村两委交叉兼职以及各地出台了限制职数的一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