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18671800000047

第47章 从“管理”到“自治”: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创新地方治理模式(2)

3.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创新发展

近年来,浙江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方面进行了积极努力,取得建设成效。逐步改变了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较慢的局面。各地根据实际,普遍制定了村级民主决策、民主议事制度,对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全省村务公开从内容、形式到程序,基本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各地以财务公开为重点,运用多种手段,切实加大了民主监督力度。全省大部分村基本做到年初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级经费预算,年中由村委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年终进行收支决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对村财务账目进行审查,不少地方还建立了财务审批联签联批制度,规定没有财务监督小组的签批不能入账,基本实现“村务公开电脑化管理”,增强了财务监督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实效性。杭州市提出了“五个100%”的要求,即公开栏100%设在墙外,公开时间100%按季公开、经济发达的村按月公布,财务公开内容100%按示范表式公布,监督小组100%民主选举产生,100%做到村干部工资奖金逐人公布、村级招待费逐项公布。

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自治的权力机构,在落实“四个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温州、台州等地村民代表推选竞争加剧。据浙江省民政厅2005年“法治浙江”建设调研报告的统计,到2004年底,全省每年召开村民会议1次以上的村有22245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2次以上的村有33107个,分别占村委会总数的62.66%和93.25%;35262个村建立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34808个村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分别占99.32%和98.71%。杭州、宁波、金华等地积极探索完善村民代表推选、村民代表权利与义务、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等方面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村民(代表)会议等自治组织的不断建立健全,为开展和深化村民自治提供了重要保证。

各地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加快完善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为核心的民主管理制度体系,积极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温岭、玉环等地创造了在村务决策前召开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进行协商议事、广泛征询各方意见的制度,进一步提高了决策的公开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余杭、乐清等地推行《村务工作规则》,新昌推行《村务公约》等,大大提高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质量和功效。在民主监督方面,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得到普遍推行,民主评议、离任审计等制度进一步受到重视。武义出台了《村务监督制度》,推行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加大了对村干部村务活动的监督力度。杭州余杭区着力推行村干部工作和工资报酬民主评议,形成了良好的约束激励机制,推动了村干部工作绩效的提高。宁波市积极推行重大村务公决制、村级事务听证制、村级财务公示制、村干部工作报告评议制等四项制度,形成了一条“制度链”,有力地提升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水平。

4.建设水平评价:民主法治建设得到加强

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浙江省在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是加大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力度,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的具体实际,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措施,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宣传宪法、农业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生产与流通、税费改革、家庭婚姻、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常用法律法规,增强农村干部群众权利义务一致的法治观念,增强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维护自身利益的观念。二是进一步加大了农村基层民主“四项制度”落实力度。健全完善农村基层民主组织,强化村民自治机制,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各种民主权利,依法保障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项制度”的实现。三是进一步加大了抓点带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力度。发现、培养、扶植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先进典范,积极开展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模范单位的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扎实有效地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四是进一步加大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力度。加强村居委会、治保会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调解工作机制,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重视抓紧抓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大量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切实维护稳定。

(三)建构现代农村法治的价值探索

中国是个典型的农业社会,在中国这样的“乡土社会”中,农民以土地为生,法律既不是社会控制的唯一方法,也不是最重要的途径,相反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习惯、礼俗、宗法族规、道德却是最主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人们对礼俗、习惯的推崇超过了对法的重视,对自发生成的这些“民间法”的接受程度,远远要高于法律。从浙江来看,目前浙江农村正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在这样的一个“异度空间”内,传统与现代,变化与凝固,各种内外、新旧因素异常复杂,它们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成为相对独立并在农村法治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空间。

农村法治是指在国家法与民间法良性互动的基础上,以实现村民自治为核心,以培育农民的民主、平等和自由理念为目标,以建立保障农民基本权利的公共机制为关键的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力量的有机统一。浙江的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正是从制度建构角度,实现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有机结合,在深化、系统的规则配置下,推进村民从“管理”走向“自治”,在政府引导和社会推进协调运行中,实践农村法治化的良性运行。

1.建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互动

所谓国家法,一般地被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采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此外,国家法还兼指其所构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而民间法主要是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对于农村的法治实践,既不应理解为是国家法律制度或秩序对农村非正式制度或秩序的简单“吞并”、“改造”和“挤压”,也不应理解为是农村非正式制度秩序的完全“自治”及对国家法律制度或秩序的分庭对抗与平起平坐,而应当理解为是两者在农村社会中的相互“分工”及“配合”,也就是说国家法与民间法要建立一种良性互动机制。浙江正确处理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关系,在国家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和实施后,结合本地的民风特点,制定和修改了《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降低基层民主运行成本、排除贿选干扰等方面作了符合民间法特点的规定,使各地符合本地民风、习俗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具备了建构基础。浙江用地方立法完善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协调关系,建构了国家法与民间法良性互动的机制。

2.通过村民自治载体培养农民现代法律意识

我国农村中存在着行为的二元标准,即农村习惯标准和国家法律标准。

农村习惯经常取代国家法律,有人把这种现象归结为是血缘关系基础上的“熟人社会”的特征。我们不否认自由、平等、法律至上等现代法律意识易于在区域关系基础上的陌生人社会中产生,但是,我国广大农村仍旧是血缘、亲情基础上的社会。面对这种现实,我们必须寻求一条途径,使农村现代法律意识培育顺应农村变革,推动农村法治建设。村民自治就不失为当前培育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最佳途径。

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人民群众自己的民主行为,即参与基层政权的活动,参加基层经济组织的决策、管理与监督,进行基层社会生活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从而逐渐形成人民管理国家的必要的政治行为基础和社会心理环境。村民们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参与农村政治生活,对自己的事务实行民主管理,根据国家法规,结合本区域情况制定自己的乡规民约,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乡规民约的制定,使国家法与农村习惯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弥补了国家法律对农村的空缺和国家力量在农村的局限性,又能使农村中顺乎社会发展的习惯做法得到进一步发扬,使乡村规约的遵守有着内在的自觉自愿的精神基础。同时,乡规民约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村民们参与乡规民约的制定,不仅拉近了与国家法律的距离,产生极强的法律意识,还能激起权利意识、主体意识,进而养成对法律的追求、渴望、崇拜等现代法律意识观念。

3.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相统一的农村法治化建设道路的价值取向

农村法治建设的过程应该是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两种方式的有机统一。

中国已经走上了一条与社会演进型法治相区别的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建设道路。事实上,法治实践通常也被理解为,国家法律制度或秩序的不断向外扩张,特别是向广大农村地区及农村非正式制度或秩序的不断向内收缩的过程。但是在农村,当国家法律与中国民间社会传统的伦理、习惯和民众法治心理有较大差异时,法律实施的效果肯定是不尽如人意的。社会自己演进而来的“民间法”有着很深厚的民众认同基础,因而也具有了强大的实施力量。法律的力量根植于人们的社会经验之中,正是由于人们凭经验感觉到法律对自己来说是有益的,所以才能够用真心去支持和拥护法律。“民间法”是产生于中国本土社会的一种社会规范,它在农村社会中产生,同时又制约着社会成员的行为,由于产生在社会成员的社会实践中,它易于为其调整对象所接受,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我们运用国家统一的法律去约束所有乡村社会,就会与许多村民的法律意识产生偏差,乡村社会不认可超越他们需求的现代法律制度。所以,通过浙江的农村法治建设实践,我们认识到,完全靠国家法制对乡村社会治理是不够的,乡村社会治理还应当依靠自治,但又不能离开政府的推动。所以浙江的农村法治建设走的是一条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相结合的道路。

4.先发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矛盾处理的示范价值

浙江是拥有几千年传统文化和当代经济先发优势的大省。但传统文化与现代经济、法治理念的冲突,又反映为现实基层民主建设中的传统性与现代性的冲突。由于现代经济的发展,物质利益的驱动使村民对政治权利的要求产生更高的期待,于是产生了基层民主选举中出现的传统与现代冲突现象。如宗族势力抬头,选举中出现了家族化现象;派系斗争死灰复燃,贿选现象开始出现;外出经营、务工人员流动多,中青年参加选举人数相对较少,选举质量下降;农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现代法治意识不高,在生活中又要受到现代经济和法治发展的冲击,出现跟不上形势的迷茫心态。

特别是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建设不能同步的现象更是值得关注。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在条件相对较好的浙东沿海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进而滞缓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改革开放30年来,浙东农村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农村,可以说是跑步进入“小康生活”。但经济的飞速发展并没有带动民主建设的飞速发展,还有许多村现有的民主建设模式依然是几年前的老模式。民主建设缺乏创新、实事求是的精神,不但不能很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反而限制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自身发展和新的突破。

先发经济发展与民主法治建设的矛盾如何解决,就成为浙江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现实且必须解决的问题。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就必须发挥党政的推动作用,调动民众的积极性,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民主政治,以发展经济带动民主政治,以民主政治促进经济发展,实现良性运行。于是浙江省在近年来,大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努力打造基层民主法治样板,进行星级评比,出台《浙江省“民主法治村”建设基本标准》,把“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村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作为考评“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的重要指标。通过协调发展的引导,解决经济发展与基层民主政治发展不同步的矛盾,促进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