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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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从“管理”到“自治”: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创新地方治理模式(3)

二、建设与创新: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的价值探索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是基层城乡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是被各地的实践经验证明了的较好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实践形式之一。它明确提出了村和社区的民主法治建设,并通过部委规章形式确立了法律地位,从而使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成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表现形式凸现出来。

通过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不断深入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民主法治建设精神,使基层组织进一步健全,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四民主、两公开”基本得到落实,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浙江,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起步较早,经过建设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其建设历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阶段;二是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达标阶段。两个阶段前后衔接,体现了浙江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从“量”的扩张到“质”的提升,也表现出建设中不断创新的发展态势。

(一)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

从1999年起,浙江宁波等地就抓住了有利时机,在认真总结第一个五年依法治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农村开展了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经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创建经验随后在浙江省得到了推广。自2002年开始,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活动在浙江广泛开展起来。2003年1月,民政部、司法部借鉴了浙江省和其他省份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的成功经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并于同年6月下发《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从此,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在浙江各地有声有色地开展起来。经过多年的努力,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工作取得了显着成绩,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面达到了96.5%,乡镇开展依法治理面达到了100%,有202个村被授予“五星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有25个村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

1.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内涵及创建意义

民主法治示范村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民主法治”,即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为核心内容的“四民主两公开”为核心内容;另一方面是“示范”,即培植典型,注重质量,使其起到榜样示范作用。

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农村基层的具体实践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新形势下深化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围绕全面推进村级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广泛深入开展民主与法制的宣传教育,保障村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村民自治,逐步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规范化、法治化,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这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举措,也为农村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化和发展开辟了新的载体和途径。

2.创建历程

浙江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的提出和实施,是把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与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全面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健全农村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浙江各级党政机关群策群力,积极发动,周密部署,规范运作,使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稳步发展起来。在此,我们以宁波为例,来考察浙江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历程和特点。

制定方案,开展试点。从1998年开始,宁波市依法治市普法教育办公室组织力量开展调研,制定出初步方案,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在全市农村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的实施意见》和《宁波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示范内容》、《宁波市民主法治示范村考评标准》,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予以转发。并选择了鄞县五乡镇明伦村和慈溪市浒山镇隆兴村作为试点,市、县、镇三级联合成立了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围绕“四个民主”开展创建工作。各县(市、区)也都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并进行了试点。试点工作的成功,为全面推进创建工作奠定了基础。

全面创建,重点培育。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里及时作出部署,在全市农村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在创建过程中,坚持把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与健全法制紧密结合,重点培育与全面创建结合,创建数量与保证质量结合,创建活动与各个时期农村中心工作结合,服从服务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检查考评,深入推进。经过一年时间的创建,各地按照创建的总体目标,对照标准进行考评,并在县级示范村中推荐上报了市级候选示范村,通过实地考察、登报公示、考评审核,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正式任命40个村为宁波市首批民主法治示范村。2000年,在总结创建活动的基本做法经验和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又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意见》,再次明确了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工作任务、目的要求。并适时修改示范村创建内容和考评标准,制定下发了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全市新一轮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已全面展开。通过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分步推进了“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工作。

3.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的主要成就

扩大了基层民主,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由村民群众直接参与制定村务管理的各项制度,调动了群众参与村务管理、监督村务管理的积极性,使群众真正成为既是制度的制定者又是制度的执行者和遵守者,保证了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通过村级法制学校和其他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了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准。

健全了村级管理的各项制度,促进了村务决策、村务管理的规范化。通过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工程设施招投标、村务、财务公开、重大决策、法律咨询、环境卫生、土地征用、建房审批、水电费收缴等一系列制度,把村民的权利义务、村务活动的程序、规划建设、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使村务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接受监督更加主动,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为使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多数村成立了由有威望的老干部、老党员和村民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小组,对村务、财务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督。通过健全监督机制,加强了村干部的廉政意识,加强了村干部照章办事的自觉性。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中,出现了“三少三多”的可喜现象:用公款吃喝的明显减少,精打细算的明显增多;脱离群众的现象明显减少,为民办事的明显增多;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明显减少,民主决策的明显增多。群众对村里的意见少了,与干部的矛盾少了,对村务的猜疑少了,关心村集体荣誉的人多了。可以说,通过民主监督,加强了群众与干部的联系和沟通,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

(二)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创建

社区是由生活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它既是人们聚集、生活的一定地域,也是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场所。尽管社区的概念众说纷纭,但社区的几个要素却是学术界广泛的共识,即一定数量的人口、一定的地域范围、合理的区位结构、共同的生活方式、独特的社区文化、相同的社区意识。在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单位化社区群体的管理体制后,市场经济已经将社区变成了独立的社会群体,法律应当赋予其自治的功能,使社区自治回归法治。1986年,为了配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民政部就倡导在城市基层开展以民政对象为服务主体的“社区服务”,首次将“社区”这一概念引入了城市管理。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又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第一次将“社区服务”引入法律条文,使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建设向着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走向法治化方向发展。

1.浙江城市社区民主法治建设的历程

相对于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来说,城市社区民主法治建设起步较早,但启动较晚。回顾浙江的社区建设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从1988年开始至1995底,主要是开展文明小区创建活动,是社区建设的探索阶段;从1995年初至1999年底,文明创建活动逐步从小区向社区拓展,为全面推进社区建设打下基础;1999年下半年,特别是中共中央以及国务院《关于转发栀民政部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枛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下发后,浙江加快了社区体制改革的力度,大力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建设,有效构建组织体系,明晰职责权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民主自治行为,社区建设进入了全面推进、规范建设的阶段。2003年,浙江省城市社区工作协调小组印发了《浙江省社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社〔2003〕2号),同时出台了《浙江省城市社区建设指导纲要(2003-2010年)(试行)》,《关于推进社区居民自治的意见(试行)》(浙社〔2003〕4号),2004年1月1日进一步实施了《浙江省城市社区政府工作申报准入试行办法》,2007年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出台《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号),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为浙江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建设奠定了制度基础,推动了社区法治建设的顺利发展,使浙江现代化城市居民自治建设步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2.建设成就

通过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建设,使浙江城市社区基层民主建设得到加强,社区整体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具体表现为三个特点。

社区自我管理能力增强。社区民主自治体现于社区意识、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自我管理中,但社区民主自治最直接地体现为社区自我管理。社区居民广泛地参与是社区自治形成的前提,社区居民参与度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区民主自治的程度,社区居民参与还表现在社区自我管理的过程中。随着社区宣传氛围的营造,市民认识逐步提高,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使市民感受到社区发展带来的可喜改变,认识到“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业主、居民通过业委会、居委会参与选举、决策,发表意见,参与热情日趋高涨。如温州,城市化的进程、旧城改造使温州住宅(小区、大厦)大量涌现,人们买房子、买环境、买物业服务,业主关注这些与他们息息相关的空间,而且参与管理的水平不断提高,这在业主大会、业委会的筹备、选举、运作、日常管理整个过程中表现得特别明显,业委会管理中所表现出来的民主自治程度已经达到了现代城市社区的基本要求。

社区共建水平提高。社区共建工作是社区管理的重要内容。共驻共建就是指驻扎在社区内的单位、组织、其他社会力量与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共同建设社区,主要有“六共”,具体内容有签订共建协议书、单位参与社区管理、单位赞助经费、单位参加社区会议、单位与社区联合活动、单位向社区开放设施等等。浙江省城市社区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栀浙江省社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枛的通知》(浙社〔2003〕2号)要求: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社区单位的内部设施提供给社区,实现资源共享。浙江出台的《关于推进社区居民自治的意见(试行)》(浙社〔2003〕4号),用地方政府规章形式进一步明确了驻社区单位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相互服务的关系。要求驻社区单位应主动向社区提供资源和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目标。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整个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统筹考虑,提供全方位服务,主动与驻社区单位协调、处理好关系,为驻社区单位的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共同建设好社区。经过建设,全省主要城市社区都实现了共驻共建的目标。如,温州市自1999年到2003年,在温州的各种文明创建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及社区建设中,单位提供土地、房屋、物质、经费等经济支持达3000多万元,社区共建呈现出强劲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