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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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从“管理”到“自治”: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创新地方治理模式(4)

以“创建民主法治社区”、“法律进社区”为抓手,推进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社区法治建设。以宁波江东区为例,按照“党为核心,议行分设”的原则,进行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设立了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明确了社区组织的性质、地位、职能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即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决策层,对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是议事层,在社区日常工作开展中发挥协商、议事的监督的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执行层,落实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有关事项。强化了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规范各项管理,发挥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功能,营造文明、诚信、法治社会氛围。运用法制橱窗、法制资料传阅袋、法律维权站、法律阅览室、法制楼、法制广场、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等形式和载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居民的参与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三)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向标准化发展

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工作是建设“法治浙江”,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浙江全省各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立足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小康,继续走在前列”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法治浙江”建设,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努力提高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把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活动引向深入。

1.标准化建设目标的确立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工作,不断创新创建内容,完善创建标准,使其更加符合基层实际,更具操作性,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的有关要求,根据司法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司发〔2003〕2号)和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普法办《关于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达标活动的通知》(浙司〔2004〕266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浙江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工作的实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普法办决定对《浙江省“民主法治村”星级评分标准(试行)》和《浙江省“民主法治社区”星级评分标准(试行)》进行修订。出台了《浙江省“民主法治村”星级评分暂行标准》和《浙江省“民主法治社区”星级评分暂行标准》,从而使浙江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进入标准化发展新时期。

浙江《关于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达标活动的通知》,为全省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提出了具体标准化要求,并明确了达标任务,要求全省通过进一步规范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活动,培养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民主意识,推进和深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这一目标,按照“全面推开,逐年深化,整体推进”的要求,2004年,全省要有50%以上的村开展民主法治村建设活动,到2005年,全省开展民主法治村建设活动面要达到90%以上,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建设活动面要达到50%以上。各地三星级以上民主法治村达标面:2005年为50%,2006年为60%,2007年为70%;三星级以上民主法治社区达标面:2005年为30%,2006年为40%,2007年为60%。

2.标准化建设成就

在各级党政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浙江民主法治村(社区)达标活动在全省各地轰轰烈烈开展起来,各地达标社区的共同特点是:社区组织健全有力,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组织制度规范完备,“四民主、两公开”有效落实,各项事务管理规范有序,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扎实,法律服务渠道畅通,综合治理措施有力,治安良好社会稳定,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通过宁波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情况的统计可以看出,各项达标活动是在广泛开展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提炼和创新,通过层层建设、筛选、提高,最后选出不同等级的星级示范单位。

可见浙江各地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达标建设所迈出的坚定步伐和扎实的工作基础,开展创建工作的普遍性和务实性,为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四)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价值探索

1.统一思想、强化领导,是搞好创建工作的关键

要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基层的民主法治建设工作,首先必须统一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尤其是乡镇、村两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结合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现状,针对干部群众的不同思想反映,通过召开学习会、动员会等形式,组织各级干部学习和宣传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学习和宣传民政部、浙江省关于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目标、任务、要求,从而使广大干部在思想认识上逐步实现三个转变:即由以往的“要我搞”向“我要搞”转变;由以往的重经济轻法制的观念向既重经济又重法制转变;由以往的靠行政管理为主向学法、懂法、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转变。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从上到下都建立了组织网络。

2.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由于农村和城市社区普法面广、量大、困难多,普法教育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为此,在普法教育中,要把农民、城市市民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全方位、多渠道地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在普法的内容上,针对村民和城市居民的实际情况,分阶段着重抓好基层民主政治类的法律知识、维护稳定类的法律知识、民事经济类的法律知识、基本国策类的法律知识、农业生产类的法律知识等几大类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教育。同时,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形式,如村干部、居委会干部、党员以集中辅导的方式进行培训,对一般群众以印发宣传资料、开展咨询问答、举办法制文艺演出、“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等形式,寓教于乐,把法律渗透到村民、居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并通过建立“法制学校”、“法制教育活动室”等,使普法教育多样化、经常化。通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农村、社区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有所增强。浙江通过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的广泛开展,促进了农村普法工作的深化。各地认真组织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学习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基层干部群众学法用法,使村干部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村民的守法意识、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为广大农村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基础。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提高了基层干部民主管理的自觉性,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农民和城市社区居民参政议政能力逐步提高。

3.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形成创建工作的合力

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有切实加强党的领导,才能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有可靠的政治保障。因此,浙江各级党政机关重视创建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建设和作用的发挥。如宁波市成立了市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市人大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市委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政策研究室、农办、市人大法工委、市民政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法制办、信访局、综治办、市政协社法委等14家单位领导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创建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协调、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形成相互配合、协调高效的工作合力。县、乡镇、村也层层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创建工作。同时,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的自身建设,包括村党支部、村委会及其治保调解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团支部、妇代会、民兵等组织的建设,调整充实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切实解决好依法治理进程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事实证明,只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才能推进创建工作的快速发展。

三、基层首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个案解读及价值探索(一)“枫桥经验”的创新及启示

1.“枫桥经验”的形成

20世纪60年代,根据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对地、富、反、坏分子基本上采取“一个不杀,大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不捉”,“依靠群众力量,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指示,中共浙江省委规定,在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城市“五反”运动中,除了现行犯以外,一律不捕人;在运动后期,必须逮捕法办的,也要报经中共浙江省委批准。1963年7月,中共浙江省委工作队、省公安厅工作组,联合在诸暨县枫桥区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敌斗争阶段试点,10月底基本结束。公安部领导来浙江视察时发现枫桥区没有捕人的经验,就向正在杭州视察的毛泽东作了汇报。毛泽东听后高兴地说:“这叫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并指示要好好进行总结。

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公安部组织调查组到枫桥调查核实后,起草了《诸暨县枫桥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后整理成发言稿,即成为“枫桥经验”。其主要内容是少捕人,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以说理斗争的形式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1963年11月22日毛泽东批示:“此件看过,很好,讲过后,请你们考虑是否可以发到县一级党委和公安局。中共中央在文字前面讲几句介绍性的话,作为教育干部的材料,其中应提到诸暨的好例子,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成为浙江乃至全国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在以后的不同历史时期都得到了推广。

2.枫桥经验的历史评价

“枫桥经验”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有其产生的客观必然性。60年代初,正当中国人民遇到前所未有的严重经济困难的时候,苏联背信弃义,中苏关系严重恶化,印度政府挑起了侵占中国领土的中印边境军事冲突,台湾国民党当局在美国支持下阴谋窜犯大陆,国内反动残余势力趁机遥相呼应,蠢蠢欲动,有的还进行各种破坏活动。诸暨县枫桥区7个公社中,有比较严重破坏活动的就有163人。他们人数虽然不多,但其破坏活动很严重。为了保卫社会主义新中国,巩固集体经济,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对于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予以反击和斗争是完全必要的。但如果采用过激手段,将大量地、富、反、坏分子都抓起来,政府压力过重。这种历史条件下,就需要人民群众群策群力,想出解决矛盾的方法,于是催生了“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是枫桥区干部、群众集体智慧的创举。对敌斗争初期,许多基层干部和积极分子,强烈要求政府进行严厉制裁,“武斗”一遍,逮捕一批。

经过领导、群众一起学习中共中央文件和中共浙江省委指示,总结土改以来对敌斗争的历史经验,并具体分析了四类分子的不同表现,使多数干部、群众认识到:逮捕一批,“武斗”一遍,是“赏罚不分明,对改造敌人不利”;“武斗斗皮肉,外焦里不熟。文斗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才能斗倒敌人,擦亮社员眼睛”。并且相信依靠群众自己的力量,能够制服和改造敌人。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依靠群众对四类分子进行分类排队,并研究采取了以生产队为单位、由全体社员参加的对四类分子进行“全面评审、重点斗争”的方法。通过普遍评审,对于守法的人,给以鼓励;基本守法的,指出其好的地方,批评其不好的地方;对有一般违法行为的,给以严厉批评;对有严重违法破坏行为的,作为评审重点,发动群众揭发批判,摆事实,讲道理,不打不骂,说理斗争;对于少数不低头认罪的,再以大队为单位进行说理斗争。经过群众性的评审斗争,使绝大多数守法和基本守法的人,坚定了改造成为新人的决心和信心,使大部分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坦白交代,低头认罪。经过民主总结,许多干部也开始认识到多捕不如少捕好,“上交”政府到劳改队劳改不如留在生产队里、依靠群众监督、就地劳动改造效果好。最后,经过民主讨论,整顿了治安保卫委员会,修订了对四类分子实行监督工作的制度,完善了“枫桥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