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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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从“管理”到“自治”: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创新地方治理模式(6)

2.“民主恳谈会”的发展

“农业农村现代化教育论坛”普遍开展后,效果非同凡响,引起了台州市领导的重视。1999年底,他们组织省内外专家召开了一个研讨会,专门研究“农业农村现代化教育论坛”并组织了现场观摩。在现场会上,专家们看到:干部与群众之间的意见激烈交锋,他们确实是在讨论、解决一些问题,专家们感到耳目一新。至此,专家们达成了一个共识,认为这是一种民主的形式,已经超出了思想政治工作这个载体的领域,是基层民主的新形式。这次研讨会给了温岭市委宣传部的同志很大的启发,他们觉得专家的定位——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这个主题的意义比思想政治工作的意义要大得多,也重要得多。

以此为契机,温岭市的民主恳谈活动开始深化,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步骤:一是集中主题、推广活动。在民主恳谈会开展的过程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一次恳谈会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必须把每次恳谈会的议题集中,即每次恳谈会都要有一个非常明确的主题,讨论什么问题,解决某项事情,以切实提高恳谈会的成效。同时,温岭市委宣传部下发文件要求行政村、私营企业都要召开恳谈会,开始推广民主恳谈活动。二是把民主恳谈会的重点放在民主决策上。基层民主的内涵有四个方面: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于镇长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直接选举镇长没有法律依据,而村委会的选举又已经在村里实现,所以温岭市就把民主恳谈会定位在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上,而且深化的重点放在民主决策方面。这就出现了基层民主建设的法治色彩。

由“农业农村现代化教育论坛”到“民主恳谈会”其间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一是议题方面。开始时在论坛上群众提出的问题多数为自己的事情,深化以后已慢慢转变为讨论社会的公共事务了,并且每次都有集中、明确的议题。

二是对策方面。以前有议题的也是一个比较宽泛的议题,而且群众的提问往往会超出议题的范围,即政府不知道群众会提什么问题,群众提问什么,他们回答什么,回答不了的就暂时搁置;深化以后是镇里先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出几种可以让群众讨论和选择的初步方案,然后交群众讨论,有较强的针对性。三是公告内容。开始时张贴的公告仅公布恳谈会的时间、地点和主题,会议正式开始后,再由镇长介绍详细情况,有初步方案的话同时公布初步方案,然后交给群众讨论;现在则在张贴公告的同时公布镇里的初步方案,让群众能事先进行充分讨论。这样参加恳谈会的群众就更有代表性,使恳谈会能开出更高的质量。

民主恳谈会与基层人大工作相结合,把体制外的东西纳入体制内,真正进入法治建设进程。我国法律规定:重大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民主恳谈会要搞民主决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它只能是群众参与决策,最终的决策还是要由党委、政府来做。由于基层人大尚没有很好地行使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这就给民主恳谈会进行民主决策提供了一个生存空间。因此,温岭这一步的做法是把民主恳谈会跟人大制度相结合,规定出需由人大表决的事项,为民主恳谈会引入民主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3.“民主恳谈会”的价值探索

温岭“民主恳谈会”作为当代中国基层民主法治实践的创新形态,开创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新模式。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和启示意义。

“民主恳谈会”极大地增强了基层民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和能力,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提供了强大的主体支撑、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基层组织是整个社会的细胞,是人民群众基本的生活和活动基地。基层民主法治的建设与发展,集中体现并根本决定着整个社会民主法治建设与发展的层次和水平。正因为如此,培育高素质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主体,营造良好的基层民主法治氛围,不仅是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关键,而且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中之重。以往,由于对基层民众民主法治素质和能力的怀疑、不信任,人们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上往往是说得多、做得少。即便是做,也主要集中在民主选举这一形式民主层面上,而对于包括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诸多实质内容的民主治理则很少触及,其结果就是导致高素质的基层民主法治主体难以产生,自由自主的良好民主政治氛围难以形成,严重阻碍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在“民主恳谈”条件下,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或镇民主恳谈会和镇民主听政会等形式,把广大乡村民众推到乡村民主治理的前台和中心,并配以相应的制度和规章,保证其依法有序地行使自己对乡村事务的公议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民众的意见和建议直接作用和影响乡村的日常管理和重大决策。这不仅有助于冲破乡村固有的“官贵民轻”、“村事干部定”的旧观念,逐步确立起民主、平等、自由和法制等现代民主观念,而且有助于乡村干部形成民情民意沟通、村务政务公开、乡村公共事务恳谈、乡镇行政民主听政等民主习惯,逐步确立起民主沟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乡村社会民主治理新模式,促使整个乡村彻底告别由国家权力通过村社强力控制和支配乡村事务的集权社会,而向平等、自由、自主、开放的民主法治社会发展,促使乡村现代民主法治主体的产生。因此,“民主恳谈”本质上推动了我国乡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跨越式发展,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成效,为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创造了更加民主开放、自由的公民社会氛围,培育了更多高素质的民主主体,从而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提供了强大的主体支撑,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民主恳谈会”创造性地确立了多方参与、公开公正、良性互动的基层民主法治新模式,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基层民主治理范本、奠定了社会民主治理的基石。科学有序的民主治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在社会管理层面最集中的体现和最终目的。刚刚开放以前,乡村社会治理主要是由政社合一的公社制主导,代表国家意志的乡、村在乡村事务管理与决策中居于支配地位,乡村事务主要由他们“拍板”确定,广大民众的参与极为有限,带有鲜明的集权特征。村民自治实行后,乡村社会治理开始出现民主化趋势,但由于长期局限于民主选举这一形式民主、乡村社会治理的层次和水平较低,根本无法满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和要求。“民主恳谈会”超越民主选举,这种围绕民主沟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实质性民主,全面推进乡村治理的民主化进程,创造性确立了乡、村和广大民众等多方参与、平等参政、公开议政、公正行政,彼此间维护和保持良性互动的民主治理新模式。其中,广大民众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在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恳谈会”是发展乡村基层民主,建设乡村基层民主法治的成功探索。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在基层的成功范本。

同时,考虑到基层民主治理在整个社会民主治理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乡村治理的民主化,最终可能影响、推广到县乃至更大范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恳谈式”民主治理在整个社会治理民主法治化进程中具有普遍意义和基础地位,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实现民主治理的重要基石。

(三)社区直选、选聘分离的“宁波模式”

至2007年底,宁波市所有的城市社区居委会完成了直选。全市235个城市社区73万余名登记选民共选出社区居委会成员2266名,平均参选率达到92.6%。至此,宁波已成为全国首个城市社区全部实现直选的城市。这是宁波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之所以取得如此重大成就,是与宁波社区民主选举方式的创新分不开的。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宁波在城市社区居委会选举中创造了选聘分离的“宁波模式”,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其建设价值值得探索。

1.选聘分离“宁波模式”的创立

“选聘分离”规则的提出。宁波市城市社区直选始于宁波海曙区,2003年,海曙区建立了以民主发展为价值基础的城市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制度,在全区所有社区进行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开展了直选试点。在试点工作中,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选聘合一”,即是说当选人员必须在居委会坐班、工作,不能脱离岗位。这样就使那些在职有工作的精英人员不能当选,而当选者多是那些退休人员或无业人员。相对说,这些人员本身素质不高,很难胜任居委会这一最基层的民主政治工作的角色。而那些有能力能胜任的人员,因为本职工作所限,不能每天在居委会工作就不能当选。于是导致了选民不能真正实现推选自己愿意选举的人的愿望,也不能使真正具有能力的人进入居委会。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关键点就在于能否让当选者与在居委会工作的岗位相分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海曙区在社区直选试点前,先后请了民政部专家和基层选举专家花了近一年时间来制定选举制度。海曙区《社区居委会直选规程》厚达51页,所有选举问题均被细化。尤其是“选聘分离”规则的确立,这是专家们在吸纳了大量农村基层与城市基层民主选举经验的基础上创制的,是一项创新性规则。

选聘分离的社区体制构建思路是:社区居委会由本社区成员组成,经居民差额直接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专职社区工作者组成,社区委员会聘用,由政府提供成本,主要承担居委会交办的自治性工作以及政府在社区层面的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这一体制设计实际上就是让民选者以自愿者的身份真正成为社区居民利益的代言人,让街聘者(即社区委员会聘用的社工专职人员)职业化。也就是说,通过选举产生的是自治组织,它的对象是全体社区成员。通过聘用落实的是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工作人员,它的对象是面向全社会的。这样,在还原居委会的自治性质和本来面貌的同时,又建立了一支能进能出的职业化的社工队伍。这无论是从哪一方面观察,既符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又与社区民主自治保持一致的方向。

按照选聘分离的构建思路,海曙区独创了“委员代议制+社工职业化”的“宁波模式”。这个被称为独创的“委员代议制+社工职业化”的“宁波模式”,是指义务的自治组织(居委会)与付酬的专业社工相结合的选聘分离制。居委会委员是“义工”,不拿工资,负责社区大事的讨论、决策,并对居委会进行监督;拿工资的职业社工则负责完成社区的日常事务,包括政府指定的事务。

社区成员大会是社区权力机构,而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的政治核心。委员代议制、职业社工制和居委会成为治理社区的三驾马车。这种模式设计,使那些当选了又不能在居委会坐班工作的人成为“义工”,但他们是社区大事的讨论、决策者,他们不从社区获得报酬,但却代表社区成员大会享有决策权。拿工资的职业社工要负责居委会日常工作,以免出现有事无人做的问题。这种模式的设计是比较科学的,可以兼收有决策能力者和愿意为居委会从事日常工作的两种居民进入居委会工作,真正把权利交给居民。

2.城市社区直选“宁波模式”的价值探索

社区直选“宁波模式”实现了居民权利的回归。作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在城市基层的具体实践,扩大城市居民的有序参与,在选聘分离体制的条件下,让每一个社区成员都有选择社区当家人的权利,让每一个社区成员都有参与社会自治组织的机会。这是我们建立社区直接选举制度的根本宗旨,也是建设现代化新型社区的基本要求,更是人本理念的充分体现。宁波92.6%的参选率表明,只要真心还权于民,并且搞好组织宣传,大部分选民是乐于参加居委会选举的。城市社区直选的“宁波模式”是社会文明的体现,也是基层民主发展的需求。可以说,是城市社区的直选激发了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竞争意识,改变了居民委员会的构成,提高了其社会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也更体现了民意,是一项伟大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试验。

从选聘合一到选聘分离这一体制的变迁,是居民权利的实现与回归。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权利意识勃兴。改革重建了居民的选择权利。每一个社区成员对于社区当家人的选择,每一个社区成员都有权利成为社区当家人。这两个权利的运用,打开了城市基层民主政治的空间,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居民群众政治利益的实现。这对社会的活跃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实现了政府与社区关系的重构。选聘分离体制的选择是对现实矛盾的化解,更是我们基于对社会的信心。希望源于信任,信任基于了解,了解有赖于沟通。通过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建立的以选聘分离为核心的现代社区制度,既扩大了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城市居民群众中切实实行居民自治,又尊重历史传承和现实状况,使得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居民开展群众自治的同时,恰如其分地协助政府做好涉及本社区的有关工作,使政府的行政和社会管理等职能不致落空。在政府与社区的关系中形成了关系的重构,使社区自治组织长期以来形成的对政府的依附性关系走向与政府的合作关系成为可能。在这种模式下,既解放了社区自治组织,又解放了政府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