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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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浙江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2)

2.民众“重权利而轻义务”、“懂法而不守法”现象分析

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改革开放以来,浙江民众优先发展市场经济,独立意识和主体意识逐渐增强,法律维权观念逐渐确立,培养了权利观念、平等自由观念,也培养了法律观念。民众的法律意识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从厌讼到积极诉讼,从找关系找熟人到找法院找法律,这是很大的进步。但毋庸讳言,短短的30年,民众的法治观念不可能完全形成,依法办事、自觉守法的意识没有稳固确立,“关系本位”思维没有根本清除。大量立法的出现,普通民众不能及时消化,甚至出现对法的抵制。加之个别司法人员枉法裁判,行政领域执法不公,民众对法律没有信心,出现了许多错误的认识。集中表现为重权利轻义务,规则意识不强,程序意识缺失。面对各种严格、系统、成文的法律法规、制度规章,总是习惯性地去寻求各种变通、突破的空间和可能。在个别领域的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民众并不尊重、遵守这些法律规章,增加了法律的运行成本。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浙江民众的权利意识提高较快,注重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意识都很强。但也存在着在义务履行上并不积极,权利义务失衡问题。部分民众只要权利、不要义务的法律观,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往往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这种极端观念同样对法治建设构成威胁。不少公民懂法而违法,认为法不责众,只要不是重大违法或触犯刑律,不是什么“大事”,存在侥幸和从众心理,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法治进程。

二、提升地方法治建设的发展空间

我国的地方法治建设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之后,各省纷纷提出“依法治省(市、区)”,甚至出现了依法治乡、依法治校、依法治厂等无限推演的情况。第二个阶段是2004年后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省份提出的“法治”省市战略,如“法治江苏”和随后的“法治浙江”建设等“法治地方”建设战略的实施。诚然,“法治地方”建设由于党政高层的高度重视和亲自部署调度,精心配置资源,有力动员各方力量,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法制宣传教育诸方面都有实质性进展。但“法治地方”内涵仍有待充实与完善,评价体系有待于健全,民主程度和立法质量有待提高,公权力仍有待于规范和限制,司法公正仍有待完全实现,提升法治建设的空间依然很大。

(一)强化“法治地方”建设内涵研究

地方法治建设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单一制国家内部,随着民主化进程推进,必然推动分权和地方自治扩张,“其结果将会出现一种新的契机:地方团体不仅可以作为独立分权来抑制中央权力的滥用,而且可以通过居民参与地区公共事务等加强国家和日常生活的联系。”所以,“法治地方”战略的实施,引发法治和民主建设的联动,而其内容则需要继续深入完善。

1.探索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地方法治建设内涵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胡锦涛在2005年会见世界法律大会代表时对法治问题作了全面、精湛和深刻的论述。他明确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和国家的和平相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必须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此战略思想的指导下完善地方法治建设。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体系。浙江地方立法要着眼于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和政府宏观调控制度,针对浙江市场经济比较发达、人民生活相对富裕、城乡一体化水平高、基层民主活跃等特点,制定出加强市场和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居民生活保障、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使“求真务实、诚信和谐、开放图强”的浙江精神体现在地方法治建设中,从而建立起既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又体现地方特色的法制体系。科学制定立法计划,合理确定立法项目,突出地方需要和地方特色,保持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协调统一,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进一步完善民主公开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

2.进一步明确地方法治评价标准,完善建设水平评价体系

法治建设不是遥不可及的“工程”,也不是抽象的乌托邦。地方法治作为“具体法治”,更要落实在行动上。“法治地方”评价体系,是反映地方法治本质要求、具有内在关联的指针组成的评价系统。它以细化和量化法治要求为着眼点,运用科学的标准,选择和确定有代表性的重要指标,组成指标体系,综合测算各地法治水平,并寻找推进“法治地方”过程中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因此,“法治地方”评价体系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推进地方法治进程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不可否认的是,与经济等其他社会现象相比,对法治建设进行定量分析极为复杂,也有学者极力反对这种做法。构建地方法治评价标准,应立足省情、市情制定标准。这个标准不是全国性的,也不是放之各地而通行,尽管部分是共性的,但要立足浙江的实际,体现浙江的个性。所以,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评价体系。

这个地方法治评价标准要有可操作性,可甄选以下一级指标,进而延伸具体至二级、三级指标。一是政府权力规范程度。法治的缘起主要有两个方面,对王权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对政府权力依法限制,遏制权大于法、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监督政府行为,仍然是地方法治的重要目标任务。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目标实际就是评判法治政府的标准,严格落实,推进政治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构建法治、高效、有限、廉洁政府。二是立法的公平公开程度。法律的平等不仅是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还应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中充分吸纳民意,重视形式法治,保证人民参与立法的权利实现,在实质上重视各方意见,对各方意见都要作出反馈。规范立法的部门参与,处理好当地的方针政策如何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适时将一些行之有效的举措制度化,形成比较完备的地方立法体系。三是司法公正度。法律的本质精神是正义,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保证司法公正,改革法院制度,改革审判制度,保证司法独立。建立起错案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加大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力度。建立起低成本、高效率的诉讼制度。四是公民法律理念确立程度。

抓好法律法规普及,继续深入开展“五五普法”,重点提高各级公务员和青少年的法律素质,鼓励民众对法治建设的支持和关注,鼓励公民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维护合法权益。“法治地方”评价指标的建设,要遵循调查研究、拟定指标框架、形成指标体系说明、进行时评和完善等几个环节。实际上,这个题目本身是一个独立的项目,本文在此不作详述。

(二)强化运行体系和保障机制

地方法治建设和国家法治建设一样,都是宏大的建设工程,需要各方联动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地方法治建设需要机制保障来促进“具体法治”的实现。促进地方法治建设,需要健全工作机制。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各级党委法治建设的领导机构、协调议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工作网络,加强法治地方建设的物质保障。强化督查调研,就建设法治地方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化研究。完善考评机制,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尽快建立起包括法治指标在内的完整的政绩考核体系,树立起新的政绩观,让法治GDP成为推动中国法治事业的强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