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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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从“初创”到“创新”:改革开放30年浙江法治建设历程(2)

促进经济发展,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为了充分发挥经济审判对经济运行和发展的调节、保障和促进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加强对经济审判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审判力量,抓紧业务培训和指导,同时强调诉讼经济原则,提高办案效率,使经济审判工作对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对于争议标的额大,影响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的案件,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帮助追回流失的资金和货物,使不少企业摆脱困境。各地人民法院努力拓宽服务领域,积极为经济建设提供诉讼外服务。除通过建立经济司法联络员、企业联系点,开展法律咨询、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为企业和经济部门服务外,还在全省实行法院组织诉前催款专项服务活动。仅1992年,就为企业和经济部门收回各类欠款2.1亿元,对帮助企业摆脱债务牵连,提高经济效益,巩固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起到了积极作用。

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加强对生产、流通、分配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本着促进改革开放和保护改革者的原则,注意划清敢闯敢冒中的失误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企业中犯有经济罪行又居于关键岗位的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注意保持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注意维护和疏通企业正常的销售渠道,积极追赃,维护企业合法财产,不随意查封企业账册和财产,不随意冻结企业的流动资金和银行账户。对大胆改革,勇于试验,作出贡献而又有经济罪行的人,区别情况,慎重处理。

4.法制教育制度的初创及对后期影响

“一五”普法的推行。1985年2月4日,浙江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11月,中共浙江省委同意建立“浙江省普及法律常识教育联席会议”,法制宣传教育在浙江大地拉开帷幕。11月12日,时任省委书记的王芳同志和省六套班子成员及省属单位负责人共500余人听取了“一五”普法第一课。省委、省政府于同年12月印发了《浙江省基本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五年规划》,确定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简称“十法一条例”)为“一五”普法的重点内容。从此,“一五”普法教育工作在浙江各地各单位陆续展开。

经过准备、考核、验收三个阶段,浙江“一五”普法工作于1990年底结束。“一五”普法期间,全省共有2588万名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渔)民及个体从业人员参加了普法学习,占应普对象总数的92%。共有依法治理试点单位140个。各地、各单位在基本完成了“十法一条例”普及任务后,又根据中央和省的部署,围绕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稳定社会秩序和依法行政,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了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化。

普法教育的推行,确立了法制教育制度,为后期普法与治理相结合的大普法格局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一五”普法,使大规模的民众法制教育在浙江兴起,确立了法制教育制度,为后期4个五年普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从1985年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浙江开展了规模空前的“二五”、“三五”、“四五”、“五五”5个五年普法教育。从20年普法教育工作来看,国家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得到了广泛宣传,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初步实现了从法律知识的启蒙向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初步实现了从单一普法向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实践的转变,逐步形成了普法与治理相结合的大普法格局。

(二)市场体制:浙江法治建设全面推进阶段(1993-2000)

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发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明确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之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

浙江在市场经济的建设中,注意法制的引导和促进作用的发挥,积极推进法治建设,运用法治手段保障市场经济在浙江的健康发展,使浙江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1.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浙江的完善

从1993年八届人大常委会换届上任后,到2000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批准修改法律法规228件,其中新制定96件,批准杭州、宁波、畲族自治县立法99件,修改、废止33件,新制定数量超过了前14年的总和。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法规超过50%。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浙江充分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政策、法律、法规的指引作用。总体来看,浙江地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构主要体现为两个特点:一是促进转轨机制的形成,在农业市场化、企业市场化、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立法方面表现突出,作出了重要贡献;二是构建市场运行立法,补充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促进转轨机制形成。首先,浙江在促进农业市场化工作中,发挥了地方性法规、规章效力。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强调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维护社员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社员家庭或联户发展自营经济,为社员家庭或联户生产经营提供有偿服务,大大促进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其次,深化立法,促进国有企业转制。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基础上,1993年3月,浙江经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审查同意,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正式颁布了《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时间上看,《条例》颁布在党的十四大召开之前,《实施办法》制定在十四大之后。《实施办法》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从浙江的实际出发,突破条例的一些规定,向企业改革的更深层次进军,力争使浙江省的工业企业能够得到比其他省市的更优惠条件。《实施办法》从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出发,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旧体制、旧框框进行了大胆的突破,其实质是在新的形势下,对权力和利益进行了重新配置。《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实施,大大推进了浙江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构建市场运行立法,强化市场管理,打造市场信誉。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浙江顺利运行,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在浙江深化落实,强化市场管理,打造市场信誉,浙江积极完善市场运行立法。八届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0月29日首先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范市场管理,保障公平交易;1995年12月26日,制定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强化产品责任,打造信用品牌;1997年4月20日,又出台了《浙江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强化知名品牌保护,鼓励公平竞争;1997年11月12日,对《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进行修订,加强查处力度,打造地方信用。2000年8月25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设立公平经营规则,强化公平竞争。一系列地方法规的出台,为完善国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创建地方特色,作出了积极贡献。

2.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司法建设

浙江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司法建设成为这一时期的重要任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全省政法各部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文件,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干警,加强调查研究,努力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公安机关根据市场经济高度开放性的特点,加强了动态管理,努力探索户籍管理和勤务制度的改革,建立了动静结合、专群结合、人技结合(即人的管理与技术手段管理相结合)的管理网络;点线结合、快速反应、责任明确的交通管理网络;条块结合、紧密配合、形式多样、协同作战的区域协作网络。检察机关在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强了法纪检察、监所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有重点地开展了民事行政检察,努力发挥执法监督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坚持严肃执法,正确处理审判与服务、打击与调解、依法办案与“三个有利于”的关系,努力提高执法水平。针对经济类案件大幅度上升的特点,调整、充实了经济审判力量,拓宽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审理新类型案件的经验,在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成立了经济纠纷调解中心,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司法部门加快了法律服务机构的体制改革,推动了律师、公证事业的发展。

3.“依法治省”方针的确立,浙江法治建设全面推进

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性飞跃。1978年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要的理论指导是邓小平理论。邓小平坚持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理论,赋予了民主以极高的地位和价值,鲜明地指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并有效解决和恢复了民主应有的价值和地位,“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的民主法治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此后,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并出台了大量刑事、民事、经济的法律,立法工作取得了显着成绩。同时,政府不断进行机构调整,司法机关不断加强法律的监督工作,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得以觉醒,对权力的制约、制衡得到初步加强。

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是邓小平法制理论的历史性飞跃。

邓小平同志找到了“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法治道路,但如何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一时代的使命和艰巨任务,历史地落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及全国人民的身上。1997年7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于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予以确定。“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历史转变。”这预示着,中国将依靠政府的推进,辅之以社会(民间)的力量,走向法制化(法治化)的道路已确立。

“依法治省”方针的确立。浙江是较早提出依法治省的省份。早在1996年,为了认真贯彻“依法治国”中央精神,中共浙江省委就作出依法治省的决定。11月,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认为实行依法治省,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坚实步骤,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

要加强领导,把依法治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在全国较早地开始推行地方法治建设。

1999年2月27日,省委召开全省依法治省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依法治省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部署和政策措施。2000年1月,省委又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和深化依法治省的长期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依法治省工作的全面启动,对全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各地依法治理工作呈现生机勃勃的局面。全省11个市、88个县(市、区)都全面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基层依法治理单位总数已超过20万个。至此,依法治省方针得以确立和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