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市场秩序: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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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走出“锁定”状态:信用制度创新的途径(11)

(五)培育现代信用主体

市场经济秩序和文化氛围的核心是市场主体人格要守信。如果人们相互交往不讲信义,不履行诺言,相互欺骗,那么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就无法进行,市场经济机制也就不能顺利建成。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守信。

第一,培育非人格化的法治政府。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龙头。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市场信用及整个社会信用,都是基于政府信用来推动和发展的。要进一步推进“信用浙江”建设,实现社会信用结构的转型,首先必须大力推进行政进程,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政府信用的非人格化。只有政府守法,并有效地维护法治秩序,才能普遍地增进公众对法律和制度规范的信心,引导公众树立起对法律和制度权威性的信仰,并借助于这种信仰,形成抽象化的社会信用体系。同时只有在政府行为实现了法律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情况下,公众才有可能对政府行为作出理性的预期,才能对政府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对政府是否恪守信用责任作出明确的判断。因而,政府是否守法,对于信用政府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只有法治政府才有可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信用政府。

一是依法行政,积极行使政府的信用管理职能。政府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发挥有赖于政府职能的准确定位。政府职能是政府行为的依据。政府职能界定不清,或者法律赋予政府的职能过多,很容易使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出现管制、服务不到位或过度行政干预的问题,让信用关系抹上浓厚的“超经济性”色彩。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过程中,政府应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需要认真界定清楚,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错位”。

二是对政府的权力作出合理的安排。在社会管理中,政府权力是最强大和最具普遍性的,它一旦得到正确运用,就将有效地和普遍地造福于社会成员;而一旦不能得到正确运用,则将极大地损害社会成员利益。在这一方面,任何社会个体的善举或恶行都不能与之相比。正因为政府权力在运用上有这一特殊性,所以,法律对于政府以保护个人自由的授权应附有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或原则。对政府干预和限制个人自由的授权,以及政府对于这种干预权的运用,应当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及伴有有效的监督。由此才能保证授权的的正当性和权力不被滥用。

三是从严执法,做到令行禁止。一个不能令行禁止的政府,一个不能一诺千金的政府,不是信用政府,而是弱势政府,必定没有威望和公信力。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一个信用的政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执法如山。越是依法从严管理,政府信用形象就越好。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首先要突出“严”字,体现“刚性”,让违法、违规和失信的付出巨大的代价,让守法、守规和守信的得到切实的利益。这要作为一个重要导向,落实到政府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去。

同时,必须认识到,一个朝令夕改的政府,就是一个不成熟的政府,必然没有公信力。注意政府行为的稳定性,也要作为建设信用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是建立政府决策民主机制。要规范决策程序,建立民主渠道,通过专家咨询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继续扩大政务公开,大力推行承诺制度,着手建立政务信息公众网,提高政府行政事务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进一步加强政府与群众的沟通和联系。

五是健全权力监督机制。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社会的有效监督。人民只有对代表自己利益、接受自己监督的政府才信任,政府只有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才能提高威望。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考核评价制度和监督约束制度,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交给人民监督。当前,要进一步强化人大、政协的监督和群众、舆论的监督,切实保障政府的信誉。因为信用问题,归根结底是个社会评价的问题。有效的社会监督,可以给政府的信用提供一个导向的作用,通过社会压力促使政府诚实守信。

六是加快市场化进程。当前我国政府存在的行为不规范、权力与市场利益直接相连、干预市场信用活动等等,这些对信用规则具有破坏作用的现象之所以经常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市场化程度较低。随着经济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市场秩序将从不规则转为规则、人们的经济行为和信用行为也会不断规范,法制更加健全,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才会逐步形成。

第二,培育市场信用的主体-现代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实现由人伦信用向契约信用的转型,关键是要使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浙江是个民营经济大省。在民营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家族企业,泛家族主义文化背景下的人伦信用是许多市场主体从事市场交易和内部管理的基本准则。应当看到,浙江的一些民营企业已经在摆脱家族文化的束缚,实现家族企业的社会化转型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如浙江金义集团、正泰集团等对企业家族制进行改革,将在集团担任管理职务的家庭成员从集团中退出,集团总经理由职业经理人担任。但更多的大型民营企业处在徘徊状态。必须承认,在整个社会普遍地缺乏具有普遍主义特征的契约信用的情况下,家族企业要实现成功超越家族管理的屏障,的确是相当艰难的。但民营企业要真正成熟壮大,就必须迈出这一步。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家族文化背景下的人伦信用的藩篱,建立、健全基于普遍主义价值取向的契约信用,必须解决三大问题:

一是完善法制环境,加强对家族企业私有产权的保护。健全产权保护制度。国家应出台鼓励、引导、扶持与保护家族企业成长的政策文件和法规条例,加大对家族企业私有产权的保护力度,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从制度的因素来看,形成全社会低信任度的原因是缺乏明晰的私有产权制度。回溯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可以说自奴隶社会以来,中国过去一直没有完善的产权制度,特别是私有财产权制度。信用的本质是一种外在的经济成本,在主张追求个人利益的市场经济中是极其容易受到损害的,如果对于受损害的私人财产救助不力,就会导致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实现自我利益的行为产生示范效应。任其发展,社会信用制度必将不复存在。所以,信用制度的建立,最为主要的是产权制度的支持动力,更明确地说,就是完善的个人财产权制度的保证。应当说,所有合法财产的主体享有的权利都应当是相同的,表现在财产客体上也就是所有的财产都是平等的。我国宪法中有关财产权保护的规定也强调了这一点。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长期实行公有制一统天下的所有制结构,否定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在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上形成了一种错觉,这就是,公有的生产资料神圣不可侵犯,非公有财产,特别是非公有的生产资料,虽然也承认不得侵犯,但是在思想深处却认为这些非公有生产资料具有一定的剥削性质,难以与公有的生产资料相提并论。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对非公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保护远远比不上对公有财产权的保护。由于没有对私人产权和私人契约提供有效的保护,因此,信用结构就不可能超越血缘、宗法关系。即没有把基本的认同和信任扩展到陌生人,信任的圈子仍然局限在宗族之内。所以信用制度一直停留在人伦信用状态,演进缓慢。在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社会中,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使普遍主义的信任结构得到较为充分的发展。在西方社会,私人产权和私人契约可以得到来自国家的有效保护。法庭成为契约、所有权保护的权威机构。哈耶克声称:“分离的权利是一切先进文明的道德核心。”有了财产权利的分离,才有了个人自由和尊重他人自由的道德观念。当个人财产权利被视为天赋不可剥夺的权利的时候,人与人之间终于获得了超越血缘宗法关系的普遍主义标准。对别人的认同和信任可以建立在对对方的财产权利的尊重的基础上。产权制度的实质在于明确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行为结果是否涉及行为者的切身利益将决定其行为倾向。人们在开展交易活动之前,首先必须达成对“相互权利的认可”,从而明确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信用行为提供了标准和具体要求。“对相互权利的认可”一旦作为普遍的经济制度为人们所理解,一方面,就会内化为经济行为主体自身的“价值伦理”,形成一种内在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就会培育成外在的社会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从而促进信用行为的扩展。

二是完善市场环境,为家族企业的信任扩展提供支持。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国家将私营经济作为我国所有制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确认,政府也已开始为家族企业的成长完善各种市场环境。未来对家族企业融合社会资本起积极影响作用,亟待完善的市场环境有以下两个方面:(1)完善经理人市场,规范经理人员的行为。选好经理人必须要有完善的经理市场。经理人员的忠诚和水平由市场评价。不忠诚的人会被市场淘汰,水平较低的人,市场只给他较低的价格。建立各方支持的大容量的经理人才信息库;建立经理人才的市场工资制度,做好人才的薪酬调查和咨询工作,推动市场工资制度的形成;建立公正有效的仲裁机构,保证经理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供需双方积极性。通过完善经理市场,可增加家族企业对经理人的信任,从而扩大信任范围,提高社会资本存量。(2)完善资本市场,给予家族企业“国民待遇”。第一,提倡公平信贷,突破银行传统所有制观念的束缚,根据企业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所有制成分放贷;第二,商业银行对讲信誉的家族企业,要给予与国有企业等同的优惠利率,商业银行应尽快设计出适合家族企业特点的信贷业务品种,适当放宽贷款条件,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合理确定货款期限,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投放速度。第三,降低家族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进入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