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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改革开放与区域文化变迁(5)

单位组织作为一种城市统治制度或结构,在一定意义上仅仅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实现统治的中介环节,或者是统治的组织化工具、手段,国家统治的真正对象是个人。单位组织通过将政权的性质和经济的性质结合在一起,将经济控制权力与国家行政权力结合在一起,从而像国家对单位组织的统治那样,实现对个人的统治。与城市居民有所不同,像全国各地一样,计划经济体制下浙江农民需要的满足,主要依赖人民公社来实现。人民公社既是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层单位,又是农民集体经济的基层组织。公社的组织形成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把公社的管理层次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实行“评工计分”制度,社员的劳动和分配都在生产队内进行。因此,社员需要的满足主要依赖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组织。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居民的这种依赖,与其说是“依赖”,不如说是“强制”;与其说是一种“交换行为”,不如说是一种本质上对行政权力的“依附”。个人依赖或者服从单位组织或者服从人民公社组织,是出于对强制性命令和惩罚的畏惧,是不存在任何其他选择下的“被迫”选择。

按照彼得·布劳的解释,交换在严格的意义上,主要是指某种自愿行动,即人们期望从别人那里得到回报,服从权力“被看作是一种为换取这种服从所带来的利益而做的自愿服务”,而那种肉体强制逼出来的行动不是“自愿的”。

在这种情况下,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所有的社会基础价值,如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等平等分配)的诉求和实现,显然缺乏合适的制度通道。

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意味着控制资源的权力会更多地存在于市场交易中,而较少地存在于再分配系统中;当劳动力和商品的价格是以买卖双方的相互契约为基础,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政府法令而调配,直接生产者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交换的权力就会自然而然地扩大。因此,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意味着打破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下实际存在的等级依附关系,把人们置于平等竞争的地位。在市场交换活动中只有一种身份,即物(商品、货币、资本、劳动力等)的所有者的身份在产生作用,客观上不允许有超经济的特权,人们只能在契约关系中实行等价交换。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改革开放以来浙江人公平正义的观念逐步地得以强化。

事实上,浙江人公平正义的观念强化的现象,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和后期就已充分显现。1996年4月和5月,郑祖泉、何建华、王立军等曾对浙江省思想道德建设状况作了典型调查。调查采取抽样问卷与访谈两种形式。

调查地点为温州、杭州、宁波以及上虞和义乌。在上述地区中的温州、杭州,调查者共发放400份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330份(回收率为82.5%)。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对象中有97.9%的人赞成如下的观点:“个人与个人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在发展经济方面可以进行竞争,但一定要讲公平”;有92.6%的人认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大力提倡公道或公平原则”。这表明,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浙江人较普遍的一种诉求。20世纪90年代末对浙江省市场经营者和管理者思想道德现状的调查结果,与上述调查结果无疑是相互印证的。在调查问卷统计结果中,有10%和45%的市场经营者“非常不赞成”或“不赞成”“为了在同行中立于不败之地,应当采取任何一种可以战胜对手的竞争手段”这一说法。这表明,多数市场经营者反对非正常和不公平的因素介入、干扰市场竞争,反对不择手段地参与市场竞争。有12%和41%的市场经营者“非常不赞成”或“不赞成”“同行是冤家”这一说法。有91%的市场经营者表示,“即使赚不到钱也要遵守公正竞争这一职业道德规范”。在访谈中,许多经营者还主张对那些以违法乱纪、损人利己为竞争手段的个人和企业,必须给予法纪制裁和道德谴责,而对公平合理的竞争行为,则要给予物质的鼓励和道德的褒奖。这种对于公平正义的诉求,其实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已经开始超出了经济领域以外。80年代末,温州、乐清等县市开始进行政务公开的尝试并取得初步成效。90年代初,金华市委、市政府在一个地级市的范围之内推行以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的“两公开一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政务公开制度。经过逐步试点以后,1997年8月以来,又在金华全市市级机关各个部门和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财务公开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州各地纷纷举办“民主恳谈会”。“民主恳谈会”具有“政策咨询会”的雏形特征,在乡镇一级主要表现为就事关特定乡镇全体或多数人口的某一重大决策问题进行公开说明并征求意见,在村一级主要表现为就有关全村事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

无论是“政务公开制度”还是“民主恳谈会”制度,目的都在于对权力形成制约和监督,从而营造“公平”的政务氛围。这些制度的创立,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的作用无疑是不可低估的,另一方面,无疑也是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浙江人民民主意识、公平正义意识觉醒的必然结果。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像全国其他地区一样,浙江人需求的满足,也主要取决于城市单位组织或农村人民公社组织,因而,浙江也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观念孕育和生长的合适土壤。唯本本、唯权威、唯上级的现象,在改革开放以前的浙江,应当说也是相当普遍的。因此,改革开放以来浙江人对公平正义的强烈诉求,无疑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必然结果。如马克思所说,公平正义、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如果说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下的社会是基于特殊主义和人与人不平等基础上的身份社会的话,那么市场经济就是奠基于普遍主义和人与人平等基础上的契约社会。契约乃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基于各自的利益要求在自主自愿基础上所达成的一种协议。通过契约,双方各自让渡了自己的产品或所有权,得到了各自需求的东西。因此,契约是双方之间的一种合意。毋庸置疑,分工并不足以形成契约和合作。约翰·泰勒指出,“分工并没有为经济共同体的契约提供原因,它仅仅描述了需要契约的条件。两个人合力架一根横梁要比一个人单干容易得多,但两个人并不会因此就会一起架梁,除非有一种情况,即每个人都承认对方对于架好的棚屋拥有一部分权利。”“人与人之间的共同契约是由人们对相互联系的认可,由他们对共同契约的成员的需求的尊重来衡量的”,“共同体是由赞同建立的”。

契约是一种交换,而按照彼得·布劳的上述解释,交换在严格的意义上,主要是指某种自愿行动,即人们期望从别人那里得到回报。“自愿行动”必须以人的自由、权利和平等为基础,如果人是不自由和不平等的,“契约”就不是市场经济原初意义上的、令交易双方合意的一种东西,而只可能是一种“不自愿的”被“肉体强制逼出来的”卖身契。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经济行为主体在从事生产和交换活动时,需要竭力摆脱家长式的干预,力求保持更多的不受政治权力控制的自由活动空间。市场经济排斥任何个人或团体享有任何行政宗法特权,这与契约原则的自由平等精神是吻合的。在这一意义上也可以说,公平正义是市场交换活动的一种内在要求,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换,必然会强化人们对于公平和正义的诉求。

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不仅浙江人公平正义的观念得到了强化,而且对公平正义内涵的理解上也发生了相当程度的变化。由于缺乏调查数据,20世纪70年代末之前浙江人对公平正义观念的看法,已经无法进行准确的考证。可以推断的是,尽管浙江属于国家投资少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边缘区域,但在计划经济体制单位组织和人民公社组织的特定制度安排下,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观念对浙江人还是有相当程度的影响的。在计划体制下,人们更多地关心结果的“公平”(依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公平概念衡量,这种所谓的“公平”其实蕴含着更大的“不公平”),而不是起点和过程的公平。因此,像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将公平正义视为平均主义的同义语,也是计划体制下浙江区域占主流的观点。比如,据曹锦清、张乐天、陈中亚对改革开放以前处于浙江杭嘉湖地区的陈家场生产队的研究,人民公社“社员对每个工分值多少当然是关心的,但远不如对自家的工分总数来得关心。如把集体总收入比作一块蛋糕,蛋糕本身有大有小,但各户份额的相对比例决定了他们蛋糕分配的比例。农户对分配蛋糕的相对大小,远比蛋糕本身的大小更关心”。在集体化、公社化时期,社员的生活资料大多仰给村社组织。“生产队长在日常生活的农活安排、评工计分、实物分配等方面虽免不了牵涉一些‘关系’和‘人情’的因素,但正因为数十户的村落内部,各农户与生产队长的关系非亲即邻,都是很有‘关系’的,谁都‘碍着人情面子’,所以只能采用平均主义的分配方法。”需要指出的是,曹锦清、张乐天、陈中亚等将生产队采用平均主义的分配方法仅仅归因于“谁都‘碍着人情面子’”,并不是一种充分合理的解释。事实上,集体化、公社化时期采用平均主义的分配方法,人民公社的特定制度安排应当是更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正因如此,像陈家场生产队这样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观念和做法,就不是一种例外的现象,而是在普遍实行人民公社制度的改革开放以前的浙江省乃至于全中国都具有一种普遍性。

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浙江人对公平正义的看法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对结果的公平和正义有了新的理解,而且也注重起点和过程的公平和正义。程学童、王祖强、李涛等曾通过问卷方式对浙江集群式民营企业的现状进行了调查。调查问卷的样本,主要分布在浙江省各地区的集群式民营企业。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863份,回收有效问卷448份,符合社会调查技术方法的规范要求。程学童、王祖强、李涛等的调查目的,虽然不是了解浙江集群式民营企业对公平正义问题的看法,但问卷调查的结果,也在相当程度上透露了改革开放20多年以后浙江民营企业对公平正义尤其是起点和过程之公平和正义的诉求和理解。在问卷中,调查者就企业对经营环境的评价设计了3个子项,分别为“竞争环境”、“投资环境”、“信用环境”。每个子项下分“满意”、“一般”和“不满意”3个选项。结果显示,集群式民营企业对经营环境的评价为“一般”的居多,且呈现出总体的一致性,其比例分别为66.8%、53.4%和52.9%。而评价经营环境为“满意”的比例依次为17.5%、35.9%和28.2%。评价经营环境为“不满意”的比例依次为15.7%、10.7%和18.9%。其中两组数据比较接近。这可以理解为,就总体而言,集群式企业对于其所处的经营环境只是认为尚可,还谈不上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