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在参与中成长的中国公民社会:基于浙江温州商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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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温州商会的组织治理(4)

自主性和资金结构

对温州商会自主性的考察可以有多种途径,例如领导人的来源、成立的原因、办公场所的提供者、政府部门的干预程度等。其中,资金来源的结构始终是最重要的因素,它决定了温州商会的组织性质、治理结构以及商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根据我们的调查,温州商会比较重要的收入来源依次是会费收入、特定成员的个人赞助、企业提供的赞助和项目经费、政府财政拨款和补贴、政府提供的项目经费、营业性收入。在受访的59家商会中,有54家商会的会费占总收入的比例超过80%,其中28家商会的收入全部是会费。可见政府拨款在温州商会经费来源中比重较小,一般不超过商会总收入的半数。

这确保了商会作为互益性非营利组织的性质。既然商会的经费收入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和企业家的捐赠,那么商会似乎就应该提供与之比例相当的俱乐部服务,即只能让会员受益的服务。但事实并非如此。

两种服务职能的平衡

根据对温州商会主要的18项职能进行产品性质界定,其中属于公共产品和俱乐部产品的各有9项(表3‐2)。从种类数量上看,具有俱乐部产品性质的职能只占所有职能的一半。从会员企业对商会各项职能履行能力的评价、支持程度以及认为商会是否适合履行这些职能的评价排序来看,两种性质的职能似乎也并不存在显着差异。那么,为什么商会所承担的不同性质的职能没有完全反映出商会的资金收入结构,商会似乎承担了超过比例的公共服务功能,而会员依然能够接受呢?

如果仅仅从经济收益上来看,决定企业是否加入商会或者会员是否继续留在商会中的主要因素在于,会员企业是否能够从商会中获得足够好处来补偿它所支出的会费或捐款。如果商会有足够的效率,在充分履行各项服务会员的职能、让会员觉得“物有所值”的前提下,还能履行政府所授予的各项职能,提供面向全行业乃至社会的公共服务,就能够吸引会员留在商会中。而且会员未必会对商会提供的每一项职能的性质进行区分。

进一步说,一些非经济因素也对商会和政府的关系产生重要影响。地方政府尽管未必给予商会很多的直接财政支持,但商会还是可以从与政府的互动中得到很多其他的收益。政府职能下放本身就是一项很重要的政府支持,在职能下放的同时也意味着政府的一部分行政权力下放并被授予商会。这些职能大多是政府履行不了或履行不好的,商会如果基于了解自身行业内部知识和信息的优势,就有可能在履行这些职能上取得较好的绩效,使得行业企业都能从中获益。而商会承接政府的部分管理职能,有利于建立起两者之间的良好关系。商会在替企业维权、或者提出政策倡导时,就容易被政府所接受。商会还可以成为会员实现民主参与、进入人大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此外,在一些行业间竞争中,商会也是争取政府支持的重要载体,例如土地资源紧缺一直是制约温州经济发展的瓶颈,导致资本外流和企业外迁。

这不仅仅涉及到企业间、行业间对土地资源的争夺,更涉及到地方政府对当地产业政策的长期规划问题。商会通过积极参与行业战略规划的制订,让政府更充分了解行业发展的现状和目标,有利于政府作出更加合理的土地使用规划和地方产业政策。

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的良性互动。温州商会与政府的关系不仅仅是组织性质和政府态度的简单对应,而是相互影响的;商会不仅提供公共产品,还提供俱乐部产品,因而它必须有比其他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更复杂的内部机制来应对和政府的关系。

温州商会的持续发展需要得到企业和政府的持续支持。企业主要向商会提供经费支持并期望得到足够的回报;而政府的支持主要包括政策和行政支持,而直接的财政支持往往十分有限。这使得商会表面上看来经费来源结构比例和其履行的两种性质的职能不相称,似乎是“收了企业的钱,却在替政府做事”。事实上,商会代为履行政府下放的行政职责、参与政府的政策规划,最终有利于行业的整体发展。

但是,在商会的实际运作中,确实存在着一个巨大挑战:商会经费大多来自企业,而商会同时履行着企业服务和公共服务的职能,部分来自会员的经费实际上被用作履行后一种职能的开支。这要求商会必须提高自身的效率,在为会员提供俱乐部产品时“物超所值”,才能平衡会员的投入和回报,留住会员。反过来说,只有提高商会提供会员服务的效率,才有可能在保证俱乐部产品充分供应的前提下,将剩余的资金用于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中,开展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

概而言之,商会只有不断增强提供俱乐部产品的能力并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才有可能获得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必要资源,在逐步提高商会自我治理能力的同时推动行业和地方治理的改善。温州商会正是在与会员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反复博弈中,不断调整商会与两者的相互关系,改进商会的治理结构,探索出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良性互动的模式。

(三)行业治理的制度化:理性化过程中的温州商会

温州商会组织治理演进是一个制度化的过程。无论是约束会员行为的商会内部治理结构,还是协调商会与政府、企业之间关系的外部组织治理,都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步生成、演进和完善的。其中,非正式制度在商会发展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非正式制度一般来自温州当地的文化、习俗和社会关系;此后,部分非正式制度被转化为正式制度,获得了更高的合法性。温州商会在制度化过程中,逐步实现组织治理的理性化,趋近于现代商会组织的治理结构。

商会对提升社会资本的作用

商会组织治理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机制,这包括两个层次:个体层次,商会内部会员之间的合作;组织层次,商会与政府、企业等治理主体间的合作。合作既可以来源于外部强制的约束或者利益计算,也可以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因此,合作可以通过制度、契约、血缘、社会关系等多种途径实现。

有学者从制度分析角度认为,商会的制度供给是政府和商会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基于群体自发形成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内在制度在商会治理实践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也有学者认为,温州商会在初始阶段的合作机制主要是“关系合约”,“关系合约”的有效性建立在产业集群网络中的非正式规则基础之上。随着商会规模的发展和稀缺资源的出现,“关系合约”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效,从而需要借助于正式规则的制度支援。上述两种观点都强调了内生的、非正式规则在商会治理中的重要性,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侧重于制度分析,后者则从社会关系出发,揭示了“关系合约”对商会形成合作机制的作用与限度。

运用社会资本概念也许能够整合上述两种观点。如帕特南所定义,社会资本是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协调和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这一定义可以涵盖商会合作机制的主要来源:制度规范和“关系合约”的基础——信任,但它没有区分社会资本的不同来源和性质,难以用来描述商会组织治理演进过程中社会资本的性质变化。后来有学者拓展了社会资本概念,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在这些学者看来,社会资本可分为两种类型:制度资本和关系资本,在前者中,“明确的规则和步骤被设计用于处理一个领域的问题”,而后者建立在准则和信念基础上,具有认知而非制度的基础。上述“每一类型都能导致集体行动的产生,但是每一类型都支持了不同范围的这种行动”。

在温州商会发展初期,最初的集体行动往往是行业企业中的精英人士组织起来的,甚至商会的成立本身就是集体行动的结果之一。在缺乏正式规范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商会发起者主要依靠私人间的社会关系来相互协调、动员和整合行业内企业,维护行业的集体利益。在这一阶段,商会赖以组织起来的社会资本主要来自社区化的行业产业集群网络的关系资本存量。当然,也有一些商会或行业协会是由于政府职能下放而建立的,具有一定的初始制度资本,但所占比例很小。

随着商会的不断发展,原本基于社会关系资本建立起来的合作机制越来越显现出它的局限性:随着商会成员的流动和人际关系的变化,商会的社会资本存量就会发生波动;这种个人层次的关系资本与组织层次的互动越来越不相匹配,商会与政府、企业之间的互信合作如果只是建立在个人关系之上,就无法长期积累和巩固。商会在组织层面的互动必须获得足够的制度资本支持。因此,在关系资本基础上构建制度资本,就成了商会发展的紧迫任务,主要的途径就是商会制度的规范化。

商会制度的规范化

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商会内部制度的不断改进和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完备。

温州商会内部制度的规范化,可以视为商会将行业内部非正式规则制度化以及改进正式制度的持续努力。从目前来看,温州商会已普遍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

此外,所有的行业商会都有成文的组织章程、会则或其他相应规定,行业协会的相应数据为95.11%。不可否认,不少商会的规章制度可能仅仅是从文本上引入或者只对其进行比较简单的修改,在实际运作中影响有限。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温州商会的“章程”和“会则”在制定以后一次修改也没有的分别占25.15%和66.11%;修改过一次的分别为32.13%和19.14%,修改过两次的分别为30.16%和8.11%;经过三次以上修改的比例很小,但有3家商会章程和会则的修改次数达到了8次。这说明正式制度在商会运行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否则就没有修改的必要,同时也表明商会确实在不断改进和创设制度。

地方政府对温州商会的制度供给,主要是通过出台或者转发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政策法规,向商会提供原则性的制度框架并进行一定的管理规制。

如1999年4月15日,温州市政府发布《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其中对行业协会制订章程等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赋予行业协会(商会)16项职能。2000年4月温州市工商联颁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行业商会工作的通知》,就行业商会的换届程序、聘用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作出了规范。2005年1月,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行业协会(商会)应该推进民主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各项制度和管理运行机制,以及加强党支部建设。

此外,我们还发现,温州地方政府的一些政策法规来自于对商会提案的回应或者对商会现行合理制度的确认。如1993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同意鹿城区对打火机行业加强管理的批复》,对烟具协会管理行业的各项举措予以肯定,同时还赋予其四项管理实权。商会中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会员,在每年的“两会”期间,通过提交各项提案,进行政策倡导。例如,2003年,温州市总商会向政府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工业园区》的提案,被列为2003年十大重点提案。2005年1月,政协委员戚列雄提出《关于对政府支持行业商会(协会)独立性、自主性的建议》提案,得到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351号提案的答复函》(温民提〔2005〕71号)。可见,地方政府除了履行传统的社会管理职责,在商会内部制度的规范化、调整商会和政府的相互关系并使之制度化等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

三、温州商会组织治理的转型

基于对温州商会组织治理演进过程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温州商会之所以能够取得较多的自主性和较强的治理能力,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温州商会在组织成长的不同阶段,都采取了较为有效的治理策略:在商会创立阶段,行业精英凭借自身实力和威望,动员必要的初始资源,促成了行业企业的集体行动,组建商会,行业精英也成为主导商会运作的主要力量;在商会发展阶段,商会对外积极配合和协助政府的行业管理工作;对内建立更加专门化的职能机构、服务会员。一些商会在与政府、企业的互动中,较好地平衡了相互间关系,建立了有效的可持续发展机制。然而,随着温州商会逐步走向成熟阶段,上述曾经让商会取得成功的因素可能变得不再充分,甚至可能妨碍其进一步发展,导致商会组织治理的失效。我们在2007年1月底对温州市本级商会的调研中发现,已有5家商会停止办公,在接受我们调研的69家商会中,有20家处于勉强维持、(曾经)瘫痪或名存实亡状态。尽管这一情形好于全国平均水平,也尽管导致商会瘫痪或绩效低下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政府宏观调控、产业政策、所在行业的规模和产业结构等,但是,温州商会若不能尽快应对组织治理中已经逐渐失效甚至不合理的因素,则其领先优势可能难以持续保持,同时也难以进一步增强其适应外部环境变动的能力。温州商会需要转变精英治理模式、构建制度化的现代商会组织,强化商会的服务功能,提升商会的社会资本,从而进一步提高组织的制度化、专业化水平,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真正发展成为成熟的现代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