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机构设置
根据独立学院注重效率和运行成本的特点,在行政机构设置上必须强调职能分析,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机构取舍,避免管理职能在不同行政部门间的重叠。
独立学院的行政机构设置不能完全照搬母体大学的机构,也不能简单对应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机构;要根据功能完整、运转高效及符合高校职能的原则设计管理机构,重视管理职能在不同层次、部门、职务或岗位间的衔接。
独立学院行政机构设置的一个根本原则是机构精简。机构设置多了,自然对管理人员的需求就增加了,这违背了独立学院的成本控制原则。因此,在独立学院,有很多机构是根据学院管理实际合署设置的。如有的学院将纪委、工会、统战部合署设置;有的学院将所有党群部门合署设置党群部门联合办公室;有的学院将学工部、学生处、团委、就业指导中心等合署设置为学工委;有的学院将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宣传部、外事办、纪委等合署设置。通过机构合署,许多独立学院将行政机构控制在10个左右,有效地控制了行政管理人员的膨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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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2008年6月13日)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学院人员编制管理,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教育人力资源,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发展规划及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定编原则
(一)按需定编原则。根据学院发展规划,按照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需要核定编制。
(二)总量控制原则。人员编制总量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数和学院所能承受用人成本的最大限度控制。编制管理由学院总量控制,各单位设置岗位和录用人员应在学院下达的编制限额内进行。
(三)精简高效原则。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通过对学院内部各类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有计划、按比例的调节与控制,逐步建立起一支数量适当、质量优良、结构合理、充满生机与活力,能适应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的教职工队伍。
(四)重点突出原则。编制核定应优先保证学院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需要,重点保证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对人才的需求。通过定编,逐步实现各类人员科学、合理的结构比例。
(五)相对稳定原则。编制核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学科发展和任务变化需要增减编制时需经主管部门论证,院务会审定、批准后适当调整。
二、定编依据
(一)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
(二)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人〔1999〕16号)
(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标准》(教发〔2004〕2号)
(四)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9号)。
(五)学院各单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及人员实际情况三、编制构成
(一)根据岗位性质划分
1.教学编制:指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学术研究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2.科研编制:指为完成与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科研工作需要配备的人员编制,以及为学院批准设立的专门科研机构所配备的人员编制。
3.职员编制:指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4.教辅编制:
(1)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指在基础教学实验中心、网络与信息中心、计算中心,各分院实验中心及其他单位为学院教学、科研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2)图书资料人员编制:指在学院图书馆工作的人员编制。
(3)成人教育学院(含国际交流中心)人员编制:指在成人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中心)工作的人员编制。
(二)根据人员性质划分
1.事业在编:指学院按照事业类性质(包括宁波事业编制和浙大事业编制)管理的各类人员。
2.非事业在编:指因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而聘请的各类人员,包括返聘、兼职、协议聘用、企业编制、编外用工等。
(三)根据用工性质划分
1.固定编制:指一定时期内为完成核定的基本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任务所必须配备的相对稳定的人员编制。
2.流动编制:指用人单位用于聘请短期教师、兼职教师、学生助管和其他临时性工作人员的编制。
四、核定标准
1.核定基数
(1)以12000人为学院在校生目标规模数。
(2)以2007-2008学年实有学生规模为本次核编的学生基数(11200人)。
(3)以160学分为学生毕业总学分。
2.核定参数(1)学院生师比为16:1。
(2)学院专兼比为7:3(公共外语教师专兼比按8:2计,其他公共基础课教师专兼比按6:4计)。
(3)教学编制占学院编制总量的60%,科研编制占学院编制总量的5%,职员编制占学院编制总量的17%,教学辅助编制占学院编制总量的10%,机动编制控制在编制总量的4%,学院预留发展编制4%。
(4)学院企业编制人员按2:1折合事业编制人员,编外用工人员(校卫队、车队、邮政所、收发室及教师公寓等特殊岗位除外)按3:1折合事业在编人员。
五、编制核定
(一)教师编制
指为完成学院人才培养任务而配备的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编制,包括专业课教师编制、公共课教师编制和科研编制。
1.编制总数
教学、科研编制数=在校学生规模数/16(生师比为16:1)其中,固定编制=教学、科研编制数×70%,流动编制=教学、科研编制数×30%。
2.公共课教师编制核定
公共课教师编制数=(全年权重理论课课时数/教师年教学工作当量)×专任教师比例
其中:全年权重理论课课时数=Σ(课程学期学分数×实际开课班级数×学期周数×课程系数)。
教师年教学工作当量为360,专任教师比例:公共外语为80%,其他公共基础课为60%。
公共基础部体育教师编制计算已含运动队训练及群体活动指导的工作内容。
3.专业课教师编制核定
学院按生师比33:1核定全院专业课教师编制,按生师比38:1核定各分院专业课教师编制,其中差额部分学院根据各分院的办学系数进行调节。
各分院专业课教师编制数=(分院学生数/专业教育生师比)×分院办学系数。
办学系数t=1+t1+t2+t3+t4
其中,t1、t2、t3、t4为办学调节系数:
t1是各分院学生规模办学调节系数:t1=50/X(其中X为各分院学生数)
t2是根据学科实验教学要求办学调节系数:
经贸分院,t2=0.02;
管理分院,t2=0.02;
法传分院,t2=0.05;
信息分院、机电分院、土建分院、生化分院,t2=0.1。
t3是特殊专业办学调节系数:
外语专业,t3=0.2;
建筑学,艺术、工业设计专业,t3=0.6。
t4为各分院专业数调节系数:
分院专业数> 6的调节系数为0.01。
4.科研编制
学院按编制总量的5%核定科研编制。对于学院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按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2编/学科、市扶植学科和院级重点学科1编/学科给予科研编制支持。剩余科研编制由科研处根据上一学年度各单位科研与教研工作业绩下拨。
(二)职员编制
1.以全院教职工总编制数的17%核定全院党政管理人员(含思政)编制数。
2.根据二级管理的目标,院部机关人员定编规模为全院党政管理编制数的51%。机关各部门可在工作性质许可范围内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一定数量的岗位。
3.各分院、公共基础部行政及思政人员目标规模为全院党政管理编制数的49%。
4.全院思政人员[包括学工部(学生处)、团委,各分院主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或副书记(计算1人)、专职委员、辅导员]原则上按生师比200:1计算。思政编制人数不包含就业编制3人。
(三)教学辅助编制
1.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数
根据各单位实验教学、实验设备管理及实验室建设工作分别核定编制数。
(1)实验教学编制数(A)
各单位实验教学编制数(A):
A=W/(D×K)
其中:
W 为各分院(直属单位)实验室每年完成实验教学工作量的总人时数。
D 为实验教学编制年工作当量:40周/学年×5天/周×4小时/天=800小时/学年。
K为单位时间参与实验人数:物理、化学、电工电子实验K值为20人/位;艺术类实验K值为30人/位;工科实验K值为40人/位;文科实验K值为100人/位。
(2)设备管理编制数(B,C)
一般设备管理编制数(B):
B=(设备总值-大型仪器总值(10万元以上))/350万元大型设备管理编制数(10万元以上/台)(C):
C :设备值(万元)编制数
10~39 0.1
40~69 0.2
70~99 0.3
≥100 0.4
(3)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编制数(D)
D=(A+B+C)×15%
(注:A为实验教师编制数)
(4)实验室技术人员编制总数(E)
E=B+C+D
2.图资编制数
学院的图资编制数按生师比500:1计算,学院鼓励图书馆作为勤工助学基地为学生开设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
3.成人教育学院(含国际交流中心)人员编制暂定为11人。
(四)机动编制
拟留编制总额的4%作为机动编制,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家属安置、科研发展、女教职工生育、挂职锻炼、脱产培训、出国进修、长期病假、重点学科及新专业建设等特殊情况的机动性调节。
(五)预留发展编制
拟留编制总额的4%作为学院今后发展的预留空间。
六、编制管理
(一)人事处为编制管理职能部门,学院主管人事的院领导负责领导学院的编制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根据各单位年度承担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及人员使用效率、结构调整和流动情况,每年给各单位核定一次编制。
(三)各单位在编制使用上应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从紧掌握,并注重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四)各单位聘用的人员,凡由学院经费承担用人成本的均应计算在各单位编制数之内。
(五)学院下达各单位的编制数不包括流动编制,但流动编制是学院整体编制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根据学院7:3的专兼比要求,使用一定的流动编制。
(六)党政机关“双肩挑”干部占所在党政部门编制,不占业务所在单位编制。分院(基础部)行政兼职领导根据管理工作量原则上按3人一个编制折合行政编制。